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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1.080.01 CCS C 05 团 体标 示准 T/ZS 07442025 术前皮肤准备技术规范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preoperative skin preparation 2025-10-13发布 2025-10-20实施 浙江省产品与工程标准化协会 发布 T/ZS 0744—2025 目 次 前言..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基本要求... 5清洁皮肤. 6去除毛发. 检查确认, 证实方法 附录A(规范性) 常见部位术前皮肤准备 附录B(规范性) 常见骨外科术前皮肤准备 参考文献, T/ZS 0744—2025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 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嘉兴市第二医院提出。 本文件由浙江省产品与工程标准化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嘉兴市第二医院、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宁波大学附属 第一医院、丽水市人民医院、湖州市中心医院、嘉兴市第一医院、嘉兴市中医医院、嘉兴市妇幼保 健院、浙江省荣军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医院、海宁市人民医院、海盐县人民医院、 平湖市第一人民医院、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浙江省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郑叶平、浦凤燕、钟征翔、程海英、尉国莲、杨菊琴、陈颖、蔡仁美、倪 卫红、项明珍、吴玲芳、朱金君、应晓兰、柳佳、姜凯凯、沈杰、董叶丽、张琼、曾妃、徐琴鸿、 金丽红、吕小英、朱志红、于恩光、孙付坤、叶敏、沈贞佩、吴欲晓、顾月群、葛引观、陈娟英、 李玉莲、李雅娟。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II T/ZS 0744—2025 术前皮肤准备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术前皮肤准备的基本要求、清洁皮肤、去除毛发、检查确认和证实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医疗机构的术前皮肤准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6396 5洗涤用品安全技术规范 GB/T 43543 漱口水 QB/T5108月 脱毛霜(乳)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术前皮肤准备 preoperative skin preparation 手术前,为了降低手术感染,不影响手术视野,对患者手术部位及周边清洁皮肤和/或去除毛发的 过程。 基本要求 4.1一般要求 4.1.1术前皮肤准备内容包括清洁皮肤和/或去除毛发,应由医务人员提供技术指导。 4. 1.2 去除毛发应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由医务人员检查确认。 4.1.3 不影响手术操作和视野的区域不必去除毛发 4.1.4去除毛发的理发师应持有健康证,并经过医疗机构培训。 4.2用品要求 4.2.1清洁皮肤用品 4.2.1.1沐浴剂、洗发液(膏)或肥皂应符合GB/T26396的规定。 4.2.1.2 漱口水应符合GB/T43543的规定。 4.2.1.3宜使用新毛巾、新浴巾或一次性洗脸巾进行擦拭。 4.2.2去除毛发用品 T/ZS0744—2025 4.2.2.1宜采用以剪切方式去除毛发的工具,如剪刀、电动备皮器(电动理发器)等。 4.2.2. 2 去除毛发的工具宜一次性使用,如重复使用应消毒处理。 4.2.2.3去除毛发也可使用符合QB/T5108要求的脱毛膏。 5清洁皮肤 5.1准备 5.1.1医务人员应根据手术通知或术前皮肤准备的医嘱 a) 明确手术部位和入路,以及术前皮肤准备区域范围: b)评估是否需要去除毛发: c) 确定术前皮肤准备方式和时间。 5.1.2 医务人员应将以上内容明确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同时对患者手术部位进行检查,并提供术前皮 肤准备技术宣教和指导。 5.1.3 患者手术部位如有皮肤感染,或处于活跃期的足癣、股癣、过敏性皮炎、银屑病等皮肤病,应 及时告知主管医生处理。 5.2清洁 5.2.1患者应在手术前一天或手术当天淋浴、洗头,清洗时宜使用流动水。 5.2.2 应采用本文件4.2.1规定的清洁皮肤用品对手术部位进行清洗。 5.2.3如条件限制可采用局部擦洗法进行清洁,清洁时使用蘸有清洁剂的棉签、棉球或无菌纱布,在 手术入路部位四周半径30cm范围内,由内向外擦洗皮肤,擦洗时间不少于1min,并用清水冲洗干净, 5.2.4腹部手术患者前一天淋浴清洁时,应先用无刺激的植物润肤油软化脐部污垢,再用肥皂或沐浴 液清洁,最后用温水清洗擦干。 5.2.5腹腔镜手术患者脐部当天应使用蘸有消毒液(如碘伏、氯已定、酒精等)的棉签清洁消毒。 5.2.6骨外科手术患者住院后,宜每天使用肥皂水或沐浴液清洗手术部位,并保持切口周围清洁及皮 肤完整;手术前如有皮肤破损,应每天使用聚维酮碘或含碘液消毒3次4次,并保持干燥。 5.2.7人体常见部位和常见骨外科手术术前皮肤准备应分别按附录A、附录B的规定进行。 5.3质量要求 清洁皮肤后应无可见污渍和残留水渍。 6去除毛发 6.1去除 6.1.1去除毛发应在手术当天进行,并宜在手术前0.5h~2.0h完成。 6.1.2 去除毛发应在病房或手术部(室)限制区外的患者准备区(间)进行。 6.1.3同时符合下列情况时,方可使用脱毛膏去除毛发: a)毛发生长部位不规则,且皮肤完整无伤口; b)经局部皮肤敏感性测试后无不良反应。 6.1.4患者局部皮肤如有病变,宜以剪毛方式去除毛发。 6.1.5去除毛发后应按本文件5.2的规定再次清洁皮肤。 2 T/ZS 0744—2025 6.2 质量要求 6.2.1 去除毛发后皮肤应完整无损伤,且无影响手术视野的毛发 6.2.2采用剪切方式去除毛发的,毛发根部应平整,并宜保留1mm2mm的长度 检查确认 7.1术前皮肤准备完成后,医务人员应按本文件5.3和6.2的要求对患者手术部位进行检查确认。 7.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进行术前皮肤准备: 不符合本文件5.3和6.2的要求; b)区域范围内皮肤被污染。 8 证实方法 通过查验清洁皮肤用品和去除毛发用品包装标志,以及健康证和检查确认记录等方式,验证术前皮 肤准备是否满足本文件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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