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MZ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 MZ/T062—2015 两岸婚姻家庭服务术语 Terms of service for families based on cross-strait marriages 2015-12-10发布 2015-12-1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发布 次 目 前言. ..II 范围. 1 .1 2 基础概念. 3服务活动.. 婚姻登记. 4 ..2 5其他. 参考文献... ...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和GB/T20001.1一2001确定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提出。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海峡两岸婚姻家庭服务中心、北京市民政局、上海市民政局、江苏省民政厅、福 建省民政厅、湖北省民政厅、湖南省民政厅、重庆市民政局、厦门市民政局、宁波市民政局、广州市民 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金华、张世峰、杨文涛、从飞军、肖成龙、许立阳、张留军、李航航、郝红 梅、胡润田、魏亚洲、吴蓓、陈占彪、梦洁、葛铁强、彭文洁、周、陈泓熹、韩韬轶、楼莹、黄平心、 钟锦明。 II 两岸婚姻家庭服务术语 1范围 本标准界定了两岸婚姻家庭服务领域的术语及其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两岸婚姻家庭服务相关领域。 2基础概念 2. 1 两岸thetwosides oftheTaiwanStrait 台湾海峡两岸,即大陆和台湾地区。 2. 2 两岸婚姻 cross-straitmarriages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之间依法确立的夫妻关系。 注:在大陆又称涉台婚姻,在台湾又称涉陆婚姻。 2. 3 两岸婚姻当事人cross-straitmarriageparties 两岸配偶 两岸婚姻中的大陆居民和台湾居民。 2.3.1 天陆配偶 spousefromMainland 两岸婚姻中的大陆居民。 2. 3. 2 台湾配偶 spouse from Taiwan 两岸婚姻中的台湾居民。 2. 4 两岸婚姻家庭 Efamilies based on cross-strait marriages 以两岸婚姻及其相关的血缘、拟制血缘关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社会单位,其成员包括 婚姻当事人的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 2. 5 两岸婚姻家庭服务 services for families based on cross-strait marriages 1 为实现两岸婚姻家庭权益并增进其福证而开展的交流、宣传、联谊、关怀、咨询、辅 导、个案服务等活动。 2. 6 两岸婚姻家庭服务机构 J service agencies for families based on cross-strait marriages 依法提供两岸婚姻家庭服务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3服务活动 3. 1 <两岸婚姻家庭>交流 communication 两岸婚姻家庭领域的沟通互动活动。 3. 2 <两岸婚姻家庭>联谊 fellowship-activities 为增强两岸婚姻家庭及其成员之间的情感交流而开展的联合聚会活动。 3.3 <两岸婚姻家庭>关怀caring activities 对两岸婚姻当事人及其亲属开展的精神与物质支持活动。 3. 4 <两岸婚姻家庭>宣传 publicity activities 运用各种媒介,传播两岸婚姻家庭相关资讯,树立两岸婚姻家庭形象,营造适宜两岸 婚姻家庭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的活动。 3. 5 <两岸婚姻家庭>咨询consultation 综合运用两岸婚姻家庭服务相关知识,为有需求的当事人提供瓷讯服务的活动, 3. 6 <两岸婚姻当事人>辅导tutorshipactivities 为增强两岸婚姻当事人适应婚姻生活的能力,为其提供的相关规定、服务资讯、婚姻 生活、两岸习俗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 3.7 《两岸婚姻家庭>个案服务 case service 为满足两岸婚姻家庭成员特定需求而开展的咨询解答、协调救助、案例转介等工作。 2 4婚姻登记 4. 1 涉台婚姻登记registration ofTaiwan-relatedmarriage 两岸婚姻当事人在大陆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确立或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4. 2 在台婚姻申登registration ofmarriageordivorcematters inTaiwan 两岸婚姻当事人在大陆结婚或离婚后,向台湾户籍管理部门申报婚姻状况的手续。 4. 2.1 在台结婚申登registration ofmarriagemattersinTaiwan 两岸婚姻当事人在大陆办理结婚登记后,向台湾户籍管理部门申报婚姻状况的手续。 4. 2. 2 在台离婚申登registrationofdivorcemattersinTaiwan 两岸婚姻当事人在大陆解除婚姻关系后:向台湾户籍管理部门申报婚姻状况的手续。 4. 3 涉台婚姻登记机关registrationauthorityofTaiwan-relatedmarriage 具有依法履行涉台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4. 4 涉台婚姻登记员Taiwan-related marriageregistration clerk 由地(市)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婚姻登 记员资格证书,依法办理涉台婚姻登记的行政或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 4. 5 涉台婚姻颁证员Taiwan-relatedmarriagecertificationofficer 经省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婚姻颁证员资格证书,在涉台婚姻登记机关从 事颁证工作的人员。 4. 6 涉台婚姻家庭辅导员counselor forfamiliesbased on Taiwan-related marriage 具有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律师等资格之一,熟知两岸相关规 定,从事涉台婚姻家庭事务咨询、培训的专业人员。 4. 7 户籍誉本householdregistrationoffice 台湾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记载居民相关户籍信息的正式文件资料。 4. 8 无配偶及无血缘关系公证书 authentic act of being single and being unrelated by blood to the other party 关系的证明文书。 5其他 5. 1 寄送公证书副本sendtheduplicateofanauthenticact 当事人在公证机构办理婚姻、收养、继承等相关公证后,由大陆有关省(自治区、直 大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协会的行为。 5. 2 赴台团聚申请applicationforreunioninTaiwan 在大陆办理结婚登记后,台湾配偶向台湾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其大陆配偶进入台湾的 行为。 5. 3 在台居留residenceinTaiwan 大陆配偶在台办理结婚申登后、取得台湾居民身份证前,以台湾居民之配偶的身份长 期居住在台湾所需获得的身份资格和状态,包括依亲居留和长期居留两个阶段。 5. 4 在台定居 settledowninTaiwan 大陆配偶注销大陆户籍、取得台湾户籍及台湾居民身份的状态。 5. 5 无犯罪记录证明 certificate of no criminal record 大陆公安部门出具的表明特定大陆居民在一定时期内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凭证。 注:在台又称刑事记录证明,俗称良民证。 5. 6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travelpassforMainlandresidentsenterorleave Taiwan 大陆证 由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使用的通行证件。 4

.pdf文档 MZ-T 062-2015 两岸婚姻家庭服务术语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MZ-T 062-2015 两岸婚姻家庭服务术语 第 1 页 MZ-T 062-2015 两岸婚姻家庭服务术语 第 2 页 MZ-T 062-2015 两岸婚姻家庭服务术语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人生无常 于 2025-12-01 02:16:45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