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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220.10 SB X 66 备案号:58139—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SB/T111952017 调味食品配料精膏 Seasoningfood ingredientsfine paste 2017-01-13发布 2017-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 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 SB/T11195-20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调味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98)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春发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鸿宝食品原料贸易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毕燕芳、刘英、张颖、赵范洪。 II 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 SB/T11195-2017 调味食品配料精膏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调味食品配料精膏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签、包装 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调味食品配料精膏的生产、检验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17白砂糖 GB1355小麦粉 GB2720味精卫生标准 GB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5009.3一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5009.39 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麦芽糊精 GB/T20884 GB/T23530酵母抽提物 QB/T1505 食用香精 QB/T2640 咸味食品香精 SB10338 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 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1 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 SB/T11195-2017 3.1 调味食品配料精膏 seasoningfoodingredientsfinepaste 以各种食品配料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食用香精,经过调配加工得到的用于食 品加工或餐饮的半固态(酱/膏状)调味产品。 4 技术要求 4.1主要原料和辅料(可全部或部分添加) 4.1.1香辛料 应符合GB/T15691规定。 4.1.2 食用盐 应符合GB5461规定。 4.1.3 味精 应符合GB2720、GB/T8967的规定。 4.1.4 食用香精 应符合QB/T2640、QB/T1505的规定。 4.1.5 小麦粉 应符合GB1355的规定。 4.1.6 食用玉米淀粉 应符合GB/T8885的规定。 4.1.7 麦芽糊精 应符合GB/T20884的规定。 4.1.8 白砂糖 应符合GB/T317的规定。 4.1.9 酵母抽提物 应符合GB/T23530的规定。 4.1.10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 应符合SB10338的规定。 4.1.11其他原辅料 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2 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 SB/T11195-2017 4.1.12 食品添加剂 4.1.12.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4.1.12.2 食品添加剂品种及添加量应符合GB2760规定。 4.1.13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感官要求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具有该品种特有的色泽 香气 具有该品种特有的香气,无不良气味 滋味 具有该品种特有的滋味,无异味 体态 体态均匀,粘稠适度 4.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2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固形物(105℃、3h),g/100g 30.0 食盐(以NaC1计),g/100g ≤ 28.0 氨基酸态氮,g/100g 0. 1 4.4食品安全指标 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5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色泽、体态 取样品5g,均匀放置在玻璃器皿内,在同一环境条件下进行目测,与同一型号标准样品进行比较。 5.2 香气、滋味 配制1%的水溶液,嗅其气味。取少许样品溶液放入口内,仔细品尝。与同一型号标准样品进行比 较。 3 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 SB/T11195-2017 5.3固形物的测定 采用GB5009.3第一法直接干燥法。 分析步骤:与GB5009.3中5.1相同。试样量为1.0000g~3.0000g,干燥温度为105℃土1℃,干燥时 间为3h(不需重复干燥至恒量); 结果计算:先按GB5009.3中6的规定计算水分值,然后用100%减去水分值就是固形物含量; 精密度:见GB5009.3中7的规定。 5.4食盐含量的测定 按GB/T5009.44规定的方法测定。 5.5 氨基酸态氨的测定 按GB/T5009.39规定的方法测定。 5.6 净含量 按JJF1070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配方、同一工艺条件的产品为同一批。 6.2抽样 从每一批中随机抽取6个包装进行检验。 6.3检验分类 6.3.1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特性、食盐含量、净含量。 6.3.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 一的,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前; b)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c)更改主要原料,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4判定规则 6.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4 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 SB/T11195-2017 6.4.2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合 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标签 标签的标注内容应符合GB7718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产品名称应标为“调味食品配料精膏”。 7.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7.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放,防止日晒雨淋,勿倒置,不超过规定层数;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运,并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7.4贮存 本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避免杂气污染或靠近火源。 5 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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