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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7.100 CCS F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 2125—2020 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系统 停运保护导则 Directive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mestone -gypsum wet flue gas desulphurisation systems pertaining to system outages 2020-10-23发布 2021-02-01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 布 DL???—20xx I 目 次 前言 ................................ ................................ ....... Ⅱ 1 范围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1 4 总则 ................................ ................................ ..... 1 5 中长期停运保护要求 ................................ ........................ 2 6 短期停运保护要求 ................................ .......................... 4 7 停运期间的维护技术要求 ................................ .................... 5 DL???—20xx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 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 电力行业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DL/TC 33 )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电力科 学研究院、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科学研究 院、广州珠江电力有限公司、国投钦州发电有限公司、大唐桂冠合山发电有限公司、国家能 源集团山东石横热电有限公司、贵州粤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衡水恒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 起草人:林朝扶、李乐丰、宋晓红、梁沁沁、李朝杰、张龙飞、于峥、刘国 强、张雷、兰建辉、韩勇、韩方源、郁金星、王清智、李学军。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文件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 (北京市 白广路二条一号, 100761)。 DL???—20xx 1 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系统停运保护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灰石 -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系统在停运前的运 行调整,停运期间的维护、 保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燃煤电厂。其他采用湿法脱硫系统的电厂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L/T 774 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系统检修运行维护规程 DL/T 838 燃煤火力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 DL/T 956 —2017 火力发电厂停 (备) 用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 DL/T 1149 —2019 火电厂石灰石 /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系统运行导则 HJ 75—2017 固定污染源烟气( SO 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中长期停运 long-term and middle -term outage 烟气停止进入吸收塔,吸收塔内浆液全部排空的停运方式 。 [DL/T 1149 —2019,定义 3.10] 3.2 水媒烟气换热器 water-to-gas heat exchanger 利用水作传热媒介的烟气换热装置。 3.3 停运保护 protective measures pertaining to system outages 为防止设备在停运期间出现锈 蚀、 卡涩、 堵塞、 防腐层破损等问题, 在脱硫系统停运前、 停运过程中以及停运后采取的检查及保护措施。 4 总则 4.1 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 脱硫系统 (以下简称脱硫系统)包括吸收剂制备及供应系统、二 氧化硫吸收系统、浆液排放与回收系统、副产物处置系统、在线仪表及控制系统、脱硫废水 处理系统以及与之相关的湿式电除尘器、水媒烟气换热器系统。 4.2 脱硫系统在停运期间应采取可行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脱硫系统在锅炉 启动时能同步正DL???—20xx 2 常投运,同时应将停运期间的保护工作纳入到火电厂统一管理的工作中。 4.3 脱硫系统中水泵、空气压缩机、高低压开关柜、脱硫变压器、整流变压器 及控制系统 等设备停运前的运行调整、停运期间的检查和维护按 DL/T 838 执行。 4.4 浆液循环泵停运时应按程序 逐台冲洗,浆液循环泵全部停运后对除雾器进行一次全面 冲洗。 4.5 脱硫系统停运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检查、处理吸收塔喷嘴、除雾器、浆液泵入口滤网堵塞和其它设备缺陷情况; ——关闭已停运旋转设备的冷却水、密封水; ——环境温度较低可能造成结冰 时,排空设备、管道中的水和浆液。 4.6 脱硫系统启动前应对原烟道、净烟道、吸收塔壁以及湿式电除尘器、水媒烟气换热器 等进行目视检查, 重点检查是否有 明显的锈蚀、防腐层破损 现象,并与上次检查结果 以及其 他机组脱硫系统的 检查结果 进行比较,以完善停运保护措施。 5 中长期停运保护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1台机组停运时,停运机组对应的二氧化硫吸收系统、湿式电除尘器、水媒烟气换 热器,排空吸收塔浆液;原烟气侧烟气连续监测系统( CEMS)可停运,净烟气侧 CEMS 及公用系统保持运行。 5.1.2 2台机组停 运时,其停运 步骤参照 DL/T 1149 —2019中的 7.2进行。 5.1.3 停运前应根据吸收塔液位、浆液密度采取降低液位、脱水等措施。 5.1.4 当1台机组停运时,吸收塔浆液排到事故浆液箱后,应及时将事故浆液箱的浆液用 于另 1台运行机组的脱硫系统; 机组数量多于 2台的火电厂, 宜采取适当方法将 2台停运的 吸收塔浆液排至其他运行机组的脱硫系统,腾空事故浆液箱。 5.1.5 有增压风机的脱硫系统,在锅炉引风机停运后应及时停运增压风机。静叶调节的增 压风机在进、出口挡板关闭前严禁停运其润滑油泵。 5.1.6 环境温度高于 0 ℃,如果浆液箱不排空,浆液泵停运冲洗后应注水保养,注水高度 应高于浆液泵的叶轮(液下泵除外);如果浆液箱排空,在浆液泵冲洗干净后,其入口排污 阀应处于打开状态。 5.1.7 吸收塔停止供石灰石浆后,应将石灰石供浆管道的调节阀全开并冲洗干净。有石灰 石浆液回流控制系统的,回流阀应全开并冲洗干净。 5.1.8 当脱硫系统停运时间超过 60 d时,在室外露天布置的皮带传动设备,宜拆除其皮带 放入室内保存 。 5.2 吸收剂制备及供应系统 5.2.1 吸收剂供应系统 5.2.1.1 停运前应根据机组降负 荷过程需要的浆液量调整制浆量及浆液浓度,使机组停运 时石灰石浆液箱液位降至石灰石浆液最低允许液位。 5.2.1.2 石灰石浆液箱需要排空时,应在停运前将石灰石浆液输送至吸收塔或其他机组的 石灰石浆液箱。 5.2.2 石灰石粉制浆系统 5.2.2.1 石灰石粉仓无需排空时,关闭石灰石粉仓下料手动阀后,应打开给料阀,石灰石 粉旋转给料机保持运行不少于 3 min,关闭给料阀。保持石灰石粉仓 顶部袋式除尘器运行, 流化风机及空气加热器可根据环境湿度间断运行。 5.2.2.2 石灰石粉仓 需要排空时,流化风机及 空气加热器应在石灰石粉仓 排空后保持运行DL???—20xx 3 30 min。流化风机停运后,应对袋式除尘器进行全面吹扫,再将其停运。 5.2.3 石灰石湿磨机制浆系统 5.2.3.1 石灰石称重皮带机停运后,应停用石灰石湿磨机(以下简称湿磨机)滤液水,改 用工艺水补水继续 运行 30 min,停运湿磨机。 5.2.3.2 石灰石浆液再循环箱内的浆液宜排空。 5.2.3.3 湿磨机停运时间超过 30 d,应将钢球排出,并筛选钢球。 5.2.3.4 石灰石卸料间设备的停运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石灰石输送完毕后停运输送皮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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