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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5.020 SY CCS E 9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T 69802024 代替 SY/T 6980—2014 海上油气生产设施的废弃处置 Abandonment of offshore oil and gas production facilities 2024—09—24发布 2025—03-24 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SY/T 69802024 目 次 前言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般规定 5 工程设施的废弃处置 5.1 总体规定 5.2 海上设施废弃清洗 5.3 工程设施废弃处置方式 5.4 工程设施废弃处置的技术要求 5.5 场地清理 6 废弃处置后调查 7 留置物的监测及标志 8 环境影响评估 8.1 主要环境影响因素分析 8.23 环境影响评价及评估报告编制 9安全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 9.1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9.2安全防范措施 附录A(资料性)切割方法 附录B(资料性)环境影响评估 12 参考文献 14 SY/T 6980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 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SY/T 6980—2014《海上油气生产设施的废弃处置》,与SY/T 6980—2014相比,除 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b)增加了清洗章节(见5.2); c)增加了陆地终端及站外管道相关内容(见5.4.8); d)删除“清洗方法”(见2014年版的附录B); e)删除“废弃处置方案编制目录” (见 2014 年版的附录D)。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权。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石油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PSC/TC17)提出并 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海油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中海油能源发展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深圳海油 工程水下技术有限公司、渤海石油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于春洁、盛焕明、李海庆、高国强、陈邦敏、白宁、罗世勇、邓小康、齐莎 莎、张海娟、张远虎、田永花。 1I SY/T 69802024 海上油气生产设施的废弃处置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及其延伸设施废弃处置的原则。 本文件适用于在内水、领海、田比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进行的海上油气田 生产设施的废弃处置。 本文件不适用于人工岛的废弃处置。 注:本文件包括海上油气生产设施的所有类型,如海上油井、气井、水井、固定式平台、浮式生产系统、海底管 道、海底电缆、水下生产系统,以及其他水上、水下与油气生产相关的辅助配套设施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GB 4914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GB/T 25146 :工业设备化学清洗质量验收规范 GB 30871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 5019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 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55006 钢结构通用规范 HJ 25.4 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HJ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JGJ 147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SH/T 3515 石油化工大型设备吊装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SY/T 6845 海洋弃井作业规范 SY/T 7413 ,报废油气长输管道处置技术规范 TSG 2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YD 5221通信设施拆除安全暂行规定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环发【2004]75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废弃处置 abandonment 海上油气生产设施终止一切生产活动后,对该油气田的海上生产设施及陆地终端进行的处置。 1 SY/T 69802024 3.2 原地弃置 abandonment in situ 废弃设施经拆除处理后原地留置。 3.3 异地弃置 abandonment not in situ 废弃设施经拆除处理后,拖/运离原地后进行处置。 3.4 改作他用 serving a subsequent new use 废弃设施经改造后作为其他用途继续使用。 3.5 浮式生产系统 floating production system 包括浮式装置、系泊系统及连接的管缆。 3.6 浮式装置 floating unit 浮于水面且系泊于海上用于油气处理、储存及装卸的海上设施,或只具备其中某些功能的海洋石 油生产设施。 注:浮式装置包括半潜式浮式装置、船形浮式装置等。 3.7 系泊系统 mooring system 用于系泊海上浮式生产装置的系统 3.8 水下生产系统 subsea production system 由水下井口等水下生产设备及相关的配套设施组成的水下油气生产系统,可在没有海上结构时直 接在水下井口上生产油气。 注:水下生产系统包括水下采油树、水下井口、 水下管汇、连接器、跨接管、管道终端、水下处理设施、水下控 制和水上主控站。 3.9 内水 internal water 领海基线向陆地的一面海域。 注:内水包括沿海国沿岸的河口、港口、海湾、海峡等。 3.10 领海 adjacent seas 从领海基线量起,向外最宽不超过12nmile。 3.11 陆地终端 onshore terminal 建造在陆地上的用来接收和处理海上油气田或油气田群开采出来的油、气、水或其混合物的处 理厂。 3.12 站外管道 off station pipeline 登陆管道陆上段和陆上终端外输管道。 3.13 保护性拆除 protective demolition 拆除后的主要材料或设备需进行重复使用或利用的拆除作业。 2 SY/T 69802024 3.14 破坏性拆除 destructive demolition 拆除后的主要材料或设备不进行重复使用或利用而作为废品处理的拆除工程。 4 一般规定 4.1废弃处置作业应保障人身、财产和作业安全。 4.2废弃处置作业应确保航行安全的基本要求。 4.3废弃处置作业应保护环境,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海洋及陆上环境造成的污染和损害。 4.4J 废弃处置作业应具有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 4.5废弃处置结果不应妨碍海洋主导功能。 5工程设施的废弃处置 5.1总体规定 5.1.1编制预备方案和实施方案的要求 海上油气生产设施的废弃处置应按照相关法规编制工程设施废弃处置预备方案和实施方案。 5.1.2工程设施废弃处置要求 5.1.2.1在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停产后应进行清洗置换,以满足停产要求。 5.1.2.2海上油气生产设施拆除之前应对生产设施、海底管道及陆地终端进行清洗,以满足拆除安全 切割要求。 5.1.2.3开发并废弃处置应满足 SY/T 6845的要求。 5.1.2.4废弃的平台妨碍海洋主导功能使用的,应全部拆除。在内水和领海海域进行全部拆除的海上 平台,其残留海底的桩和隔水导管等应切割至海床泥面以下4m。在领海海域以外残留的桩腿等设施 不应妨碍其他海洋主导功能的使用,切割方法参见附录A。 5.1.2.5废弃平台的海上留置部分,其所有者应负责日常维护与管理。 5.1.2.6海上石油平台进行异地弃置的,除了应遵守相关法规外,还应遵守海洋倾废管理的有关 规定。 5.1.2.7 停止海洋油气开发作业的平台需改作他用的,除了应遵守相关法规外,还应遵守海洋工程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5.1.2.8废弃设施应运回陆地拆解,拆解后的重量和尺寸应满足运输要求,并对工业垃圾及危废进行 无害化处理。陆地终端及站外管道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当地的弃置要求。 5.1.2.9回收再利用设备设施应保护性拆除,不应破坏设备。 5.2海上设施废弃清洗 5.2.1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前清洗作业以去除设备及管道内可燃油气或有毒有害物质、满足环保、 设施拆除动火要求为目的。 5.2.2海上油气生产设施拆除前应清洗含如下介质的系统:原油、凝析油、燃料油、化学药剂、热介 质油、乳化油、含油污泥等。清洗对象宜包括以下系统。 a)油气处理系统:油气管汇、段塞流捕集器、油气收发球筒(阀)、一级分离器、二级分离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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