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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 ICS77.150.99 H 6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6612016 代替YS/T661—2007 电池级氟化锂 Batterygradelithiumfluoride 2016-07-11发布 2017-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YS/T661—2016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YS/T6612007《电池级氟化锂》。 本标准与YS/T661一200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调整了产品的化学成分; 调整了产品的水分含量; 修改了产品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提出并归口。 有限公司、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强、肖海燕、江姚泉、王春云、李芳芳、钟海华、张明、余伯福、莫子璇。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YS/T661—2007。 I YS/T661—2016 电池级氟化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池级氟化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质量证明书和 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单水氢氧化锂、碳酸锂为原料制得的电池级氟化锂。产品主要用于生产电池级六 氟磷酸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T6678—2003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22660(所有部分)氟化锂化学分析方法 JT617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JT618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 3要求 3.1化学成分 电池级氟化锂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化学成分 LiF(质量分数)/%, 杂质含量(质量分数)/%,不大于 不小于 Na K Ca Mg Fe Al 0, 001 0 0.001 0 0.001 0 0.001 0 0. 001 0 0, 001 0 99. 95 Pb Ni Cu Si CI- SOi- 0.0005 0.0005 0.0005 0.0050 0.0020 0.002 0 注:主含量测试方法为差减法,如对其他化学指标有特殊需求,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3.2 水分 产品中的水分含量不大于0.02%。 3.3 外观质量 产品为白色晶状粉末,无目视可见的夹杂物。 1 YS/T661—2016 4试验方法 4.1化学成分及水分 产品化学成分及水分分析方法按GB/T22660的规定进行,未规定的元素及CI-,SO-的分析方法 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2 2外观质量 产品的外观质量用目视进行检验。 5检验规则 5.1检查和验收 5.1.1产品应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与本标准及订货单的规定不符时,应 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由供需双方在需方 共同进行。 5.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混合料组成。每批净重不少于1000kg。 5.3检验项目及取样 5.3.1检验项目 产品检验项目及取样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取样 检验项目 取样规定 要求的章条号 试验方法的章条号 化学成分及水分 3,1,3, 2 4, 1 5.3.2 外观质量 3. 3 4. 2 5.3.2 2取样规定 5.3.2.1取样数量按GB/T6678—2003中7.6的规定执行。 5.3.2.2用取样管从上至下垂直插至件深的2/3处采取试样,三个取样点大致呈正三角形。取样量不 少于200g。试样混样均匀后在干燥环境中用四分法缩分至约100g。 5.4 检验结果的判定 5.4.1产品的化学成分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则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重复试验, 如仍有一个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为不合格。 5.4.2产品的水分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则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重复试验,如仍 有一个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为不合格。 5.4.3产品外观质量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为不合格。 2 YS/T661—2016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 6.1标志 每袋产品包装袋上应注明以下内容: a) 公司名称、商标; b) 产品名称; c) 产品毛重; d) 产品净重; 包装日期; e) (J 产品批号。 6.2 2包装 产品采用内衬塑料薄膜袋,外套塑料编织袋双层包装或用塑料复膜袋包装。内袋扎扣或热合,外袋 封口牢固。每袋净重根据客户要求进行包装。 6.3 运输与贮存 6.3.1产品运输时应采用防雨运输工具,避免与酸接触,搬运时防止包装袋破损,并注意防潮,汽车运 输应按JT617、JT618、GB4387的规定进行。 6.3.2产品应存放于干燥、无酸、无碱气氛之处,不得露天堆放,严防受潮。 6.3.3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在所要求包装条件和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为一年。 6.4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并注明以下内容: a) 供方名称、地址、电话、传真; b) 产品名称; c) 批号; (P 净重和件数; e)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和技术监督部门印记; (I 本标准编号,YS/T661—2016; g) 包装日期。 7 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订购本标准所列产品的合同(或订货单)内应包括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 b) 净重和件数; c) 包装要求; (P 交货日期; e) 本标准编号,YS/T661—2016; f) 增加本标准以外的内容的协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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