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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7.260 SB X 99 备案号:38501—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SB/T108412012 商用电扒炉 Commercial griddle 2013-06-01实施 2012-12-20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 SB/T10841—2012 目 次 前言 II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技术要求 5试验方法 6检验规则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SB/T10841—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饮食加工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83)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服务机械研究所、裕富宝厨房设备(深圳)有限公司、英联斯特(广州) 餐饮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华菱西厨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喜达客(青岛)商用电 器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旭、黄嘉文、郭辉、蓝水英、许正华、宋明果、周红卫。 SB/T10841—2012 商用电扒炉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用电扒炉(以下简称电扒炉)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 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商用电扒炉、商用电铁板等煎烤食品的器具。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42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4706.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4706.3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单双面电热铛的特殊要求 GB9684不锈钢制品 GB11333铝制食具容器卫生标准 GB16798食品机械安全卫生 SB/T229-2007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产品包装技术要求 SB/T231—2007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产品的标志、运输与贮存 3术语和定义 GB4706.1与GB4706.3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商用电扒炉commercialgriddle 通过电热的传导完成食品煎烤的单面电热铛式炉。 3. 2 工作表面worksurface 煎烤过程中,与食品直接接触的电热扒面。 4技术要求 4.1一般要求 4.1.1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并按规定程序按受控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制造。 4.1.2所用零件、部件应经检查合格,外购件应有合格证明,关键电气零件应通过国家相关认证,经进 厂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装配。 4.1.3主要零部件在预定使用条件下,材料表面和涂料应耐用、可清洗,必要时可消毒,无裂纹、抗开 裂、抗碎裂、抗剥落、耐磨损以及阻止污物渗入。 SB/T10841-2012 4.1.4产品设计的总体布局应符合人类工效学原则,易拆装,便于清洗。 4.2工作条件 在下列条件下应能连续可靠地工作: a)环境温度5℃~40℃; b) 空气相对湿度<85%; c) 周围应无导电尘埃、爆炸性气体及严重破坏绝缘的腐蚀性气体; d) 无明显的振动和颠簸。 4.3外观及结构 4.3.1器具外表面应平整光洁,无明显的机械损伤。 4.3.2工作表面以外的金属器件(不锈钢除外)表面应进行防锈处理。 4.3.3经表面处理的部件,不应有明显的漏喷,皱纹、裂痕等现象。 4.3.4电镀件表面应光滑细密、色泽均匀、不应有剥落、露底、针孔、鼓泡、明显的花斑和划伤等缺陷。 镀层厚度符合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防护要求。 4.3.5塑料件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均匀,不应有裂纹、气泡、缩孔等缺陷。 4.3.6食品加热区域应易于清理,表面光滑平整,不应有尖角、缝隙。 4.3.7棱角应修圆,不应有毛刺、飞边。 4.3.8各零部件应装配紧固,无松动现象。 4.4安全卫生 4.4.1电气安全 应符合GB4706.1、GB4706.37的规定。 4.4.2卫生 4.4.2.1应由符合GB16798的规定要求的材料制造。 4.4.2.2与食品接触表面不应喷漆及采用有损产品卫生性的涂镀工艺方法进行处理。 4.4.2.3 3与食品直接接触工作表面的材料不应对食物有污染,并有供货单位的检验合格证或质量保证 书等。 4.4.2.4 与食品接触的铸铝材料应符合GB11333规定,与食品接触的不锈钢材料应符合GB9684 规定。 4.4.2.5 5在正常使用时,油污、水不应渗漏到扒板下的电器层。 4.4.2.6工作表面的结构应易于清洗、消毒,扒炉工作区防水等级为IPX5。 4.5性能 4.5.1温控器的动作误差不超过10℃。且温度上限值不超过350℃。 4.5.2热断路器的动作误差不超过30℃。 4.5.3扒板的温度由20℃升至200℃的时间不超过15min(对于铁板烧仅限于烹扒区,保温区除 外)。 4.5.4正常工作至稳定状态时,扒板工作表面的温度应分布均匀,其温差不超过20℃(对于铁板烧仅 限于烹扒区,保温区除外)。 2 SB/T10841—2012 5试验方法 5.1试验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试验应在环境温度为15℃~25℃,相对湿度不大于85%的室内条件下进行。器具 在额定电压下正常工作。 5.2卫生 按GB16798规定的方法进行。 5.3与食品接触材料 按GB11333、GB9684规定的方法进行。 5.4电气、机械安全 按GB4706.1、GB4706.37规定的方法进行。 5.5温控装置 将试验用温度测量仪测试点靠近温控器、热断路器的感温点,将温控器分别设定在正常工作温度范 围的上限和下限,测量其动作温度,最后计算温度动作误差。 在温控器失效的状态下工作,测量超温保护装置的动作温度,最后计算温度动作误差。 5.6升温时间 将测温装置的感温元件设置在扒板面最不利于加热的位置(保温区除外)。当环境温度低于20℃ 时,以扒板面温度到达20℃时开始计算时间,温度升到200℃时结束。 5.7温度均匀性 用表面温度测量仪测量扒板工作表面的温度,测量中心位置及由中心向外互相垂直的四个方向,每 个方向均匀分布测量3点。测量结果应符合4.5.1的要求(保温区除外)。 5.8防水性能 按GB4208规定的方法进行。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检验包括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出厂检验 每台产品应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项目为: a)电气安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但至少应进行电气强度和接地电阻); b)一般要求; c)外观。 3 SB/T10841—2012 6.3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正式生产后,在结构、材料、工艺等有较大改变,影响到产品性能时; b) 产品停产超过6个月,再次恢复生产时; 新、老产品转厂,进行试制定型鉴定时; P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产品规定周期性定期检验或上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检验时。 型式检验项目见表1。 缺陷分类:A类为严重缺陷,B类为一般缺陷,C类为轻微缺陷。 有一项A类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有一项B类和一项C类不合格或三项C类不合格, 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对B、C类不合格项充许进行修复,经修复后再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后 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表1型式检验项目 不合格分类 项目 相关条款 试验方法 A B C 4.1.2 视检 一般要求 4. 1. 3 视检 4, 1. 4 视检 外观 4.3.1~4.3.7 视检 结构 4,3. 8 视检 电气安全 4, 4. 1 5. 4 4. 4. 2.1 5. 2 4.4.2.2、4.4.2.3 视检 卫生 4. 4. 2, 4 5. 3 4.4.2.5 视检 4, 4. 2. 6 5. 8 4.5.1 5.5 4.5.2 5. 5 性能 4.5.3 5. 6 4.5. 4 5, 7 标志 7.1.1 视检 7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7.1标志 7.1.1标志除应符合GB4706.37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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