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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 ICS27.140 P 5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 6692014 防洪规划编制规程 Code for formulation of flood mitigation planning 2014-07-03发布 2014-10-03实施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 (防洪规划编制规程) 2014年第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防洪规划编制规程》 (SL669一2014)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替代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防洪规划编制 SL669-2014 2014.7.3 2014.10.3 规程 水利部 2014年7月2日 前言 根据水利部水利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按照《水利技术标准 编写规定》(SL1一2002)的要求,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共16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资料分析、防 洪形势分析、防洪区划与防洪标准、设计洪涝水计算、防洪减灾 总体规划、城市防洪排涝、沿海地区风暴潮防御、涝区治理、山 洪灾害防治、水土流失防治、防洪工程措施、防洪非工程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投资匡算与实施安排、实施效果评价与保障措 施等。 本标准为全文推荐。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规划计划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规划计划司 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雅主要起草人:李原园 沈福新文康 张友祥 仲志余 胡维忠李维涛 周奕梅 史晓新王治国蒋肖 陈艺伟 张继昌 张艳春余启辉 谈昌莉 严小龙施文婧郭铁女 宁磊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陆孝平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陈登毅 次 目 总则 1 2 基本资料分析 3 3 防洪形势分析 5 防洪区划与防洪标准 4 4.1防洪区划 7 1 4.2 防洪标准 设计洪涝水计算 9 5 防洪减灾总体规划· 11 6 11 6.1 总体思路与对策 12 6.2洪水总体安排 12 6.3 防洪减灾体系总体布局 15 城市防洪排涝 2 15 7. 1 城市防洪排涝现状评价 15 规划原则与要求 7.2 17 7.3 规划措施方案 19 沿海地区风暴潮防御 8 19 8.1 现状防御能力与需求分析 19 8.2 规划原则与目标任务 20 8.3 规划措施方案 涝区治理 21 21 9.1 治理原则 21 9.2 治涝工程布局 22 9.3 治涝设施规划 23 10 山洪灾害防治 23 10.1 情况调查及防治区划 23 10.2规划原则及防治目标 24 10.3防治措施 25 11水土流失防治 25 11.1治理原则 25 11.2 防治措施 27 12 防洪工程措施 27 12.1 堤防工程 12.2 27 河道治理 28 12.3 水库工程 29 12.4 蓄滞洪区和分洪工程 31 12.5 水闸及其他工程 防洪非工程措施 32 13 32 13.1 一般规定 32 13.2 防汛指挥系统 33 13.3 防洪管理 33 13.4 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 34 13.5 超标准洪水防御方案 34 13.6 应急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 35 14 35 14.1 规划分析 35 14.2 环境现状调查与分析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35 14.3 36 14.4 减缓对策措施与监测跟踪评价 15 37 投资匡算与实施安排 37 15.1 投资匡算 37 15.2近期工程实施意见 实施效果评价与保障措施 38 16 . 38 16.1 实施效果评价 38 16.2保障措施 标准用词说明 39 条文说明 41 1总则 1.0.1为满足规划编制工作的需要,明确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 主要任务和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编制、修订大江大河及其主要支流、重要 中等河流、跨省级行政区主要河流,全国、省级及地市级行政区 域,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规划。其他河流及地市级以下区域防洪 规划,其他规划中与防洪相关的内容可参照执行。 1.0.3综制和修订防洪规划,应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 合治理,以及防汛和抗早相结合、治理与保护相结合、工程措施 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流域与区域、整体与局 部、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等关系,统筹协调防洪减灾与水资 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其他行业发展需求等关系。 1.0.4编制防洪规划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加强调查研 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防洪保安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针 对流域、区域洪涝灾害的成因、特点、治理现状与防洪减灾重点 问题,客观评价防洪形势,提出治理目标和任务,确定防御和利 用洪水、防治涝灾、实施洪水风险管理的总体方案、主要工程布 局和管理措施,构建流域、区域综合防洪减灾体系。 修订流域、区域防洪规划应在对原规划进行评价的基础上, 根据流域、区域防洪形势的新变化,针对防洪减灾的新问题按照 上述要求进行完善。 1.0.5防洪规划应服从所在流域的流域综合规划;区域防洪规 划应服从所在流域的防洪规划;城市防洪规划应服从所在流域的 防洪规划。防洪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等 相关规划相协调,与水利专业规划相衔接。 1.0.6防洪规划宜设置近期与远期两个水平年,并以近期为重 点。水平年宜与流域综合规划相一致,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1 划相协调。 1.0.7编制和修订防洪规划应充分利用以往规划和有关成果, 重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1.0.8本标准的引用标准主要有下列标准: 《防洪标准》(GB50201) 《城市防洪设计规范》(GB/T50805)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L44) 《江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范》(SL45) 《水利工程水利计算规范》(SL104)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T130) 1.0.9编制和修订防洪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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