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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 ICS27.140 P 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663-2014 干旱灾害等级标准 Standard of classification for drought disaster 2014-01-08发布 2014-04-08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 (干旱灾害等级标准) 2014年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干旱灾害等级标准》(SL663一2014)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 公布。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替代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SL 6632014 2014.1.8 2014.4.8 干旱灾害等级标准 1 水利部 2013年12月30日 I SL·663—2014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干旱灾害评估指标及等级标准 5 5.1 农业干旱灾害评估指标及等级标准 5.2牧业干旱灾害评估指标及等级标准.. 5.3城市干旱灾害评估指标及等级标准· 5. 4 因旱饮水困难评估指标及等级标准 5. 5 区域干旱灾害等级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应用案例 SL 6632014 前言 根据水利部水利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按照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 准的结构与编写》的要求,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共5章和1个附录,主要包括以下技术内容: 干旱灾害评估指标; 干旱灾害等级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推荐。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本标准解释单位: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成福云、吕娟、吴玉成、徐宪彪、苏志诚、刘宝军、刘洪岫、孙远斌、吴冬 平、施宏江、屈艳萍、高辉、张海滨、孙洪泉。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张旭。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于爱华。 IV SL663—2014 干旱灾害等级标准 范围 1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和县级行政区的干旱灾害评估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SL424旱情等级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干旱灾害droughtdisaster 因降水减少、水工程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危害的事件。 3. 2 农业干旱灾害 Fagricultural drought dis 因降水减少、水工程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对农业生产造成危害的事件。 3.3 牧业干旱灾害pasturedrought 因降水减少、水工程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对牧业生产造成危害的事件。 3. 4 城市干旱灾害 urban drought disaster 因降水减少、水工程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对城市生活、生产、生态造成危害的事件。 3. 5 粮食作物受灾面积areaof yield reducing equal ormorethan 10 percent causedbydrought 因旱造成粮食作物产量比正常年减产1成及以上的面积。 3. 6 粮食作物成灾面积areaofyieldreducingequalormorethan3opercentcausedbydrought 因旱造成粮食作物产量比正常年减产3成及以上的面积。 3.7 粮食作物绝收面积areaofyieldreducingequalormorethan80percentcausedbydrought 因早造成粮食作物产量比正常年减产8成及以上的面积。 3.8 粮食因旱损失 grain loss causedbydrought 干旱对粮食作物造成的减产损失,即与正常年相比因旱减收的粮食产量。 3.9 粮食因旱损失率grainlossratecausedbydrought 粮食因旱损失数量占正常年的粮食总产量的比例,以百分率(%)表示。 3. 10 草场因旱受灾面积 the affected pasture area by drought 1 SL.663—2014 因旱牧草返青期推迟20~30天或牧草减产2成及以上草场面积。 3. 11 草场因旱成灾面积thedisasterpastureareabydrought 因旱牧草返青期推迟30天以上或牧草减产4成及以上草场面积。 3.12 牧草因旱损失率foragegrass loss ratecausedbydrought 牧草因旱减产量占正常年份产量的比例,以百分率(%)表示。 4总则 4.1本标准对于农业干旱灾害、牧业干旱灾害、城市干旱灾害、因旱饮水困难的评估指标及等级划 分标准以及区域干旱灾害等级的确定进行了规定。 4.2干旱灾害等级分为四级:轻度旱灾、中度旱灾、严重旱灾和特大旱灾。 5干旱灾害评估指标及等级标准 5.1农业干旱灾害评估指标及等级标准 5.1.1农业干旱灾害评估指标应包括粮食因旱损失量和粮食因旱损失率两个指标。主要适用于夏粮、 秋粮和全年粮食因旱损失评估。 5.1.2采用粮食因旱损失指标评估农业干旱灾害时,应执行以下规定: a)粮食因旱损失量应按公式(1)计算: W=q[(A;Az)×20%+(A2-A)×55%+A×90% (1) 式中: W.l 评估区粮食因旱损失量,t; 单产平均值),t/hm; Al、A2、As 评估区粮食作物因旱受灾面积、成灾面积和绝收面积,hm。 b)粮食因旱损失率应按公式(2)计算: W×100% Pgl = Wgt (2) 式中: Pel 评估区粮食因旱损失率,%; W,t 一评估区正常年份或夏(秋)粮的粮食总产量,t。 c)农业干旱灾害等级划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农业干旱灾害等级划分标准 % 粮食因早损失率Ps 早灾等级 全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州、盟) 县级行政区 轻度旱灾 4. 5≤Pμ<6. 0 10≤Ps<15 15≤Pg<20 20≤Pgl<25 中度早灾 6. 0≤Pg/<7.5 15≤P<20 20≤Pgl<25 25≤Pgl<30 严重早灾 7. 5≤Pgl<9. 0 20≤P<25 25≤Pl<30 30≤Pgl<35 特大早灾 9. 0≤Pal 25≤Pal 30≤P 35≤Pgl 5.1.3对于以种植其他作物为主的区域,农业干旱灾害评估可参照5.1.2进行。 5.2牧业干旱灾害评估指标及等级标准 5.2.1牧业干旱灾害评估指标应包括牧草因旱损失量和牧草因旱损失率两个指标。 2 SL663—2014 5.2.2采用牧业干旱灾害评估指标评估牧业干旱灾害时,应执行以下规定: a)牧草因旱损失量应按公式(3)计算: Wp=Y[(B,-B2)×30%+B2×70% (3) 式中: Wpl 评估区牧草因旱损失量,kg; 评估区正常年份的牧草平均单产量(评估年前3年的平均单产量,般取最高产量月的 Y. 牧草单产量),kg/hm²; B、Bz 评估区草场因旱受灾面积、成灾的面积,hm。 b)牧草因旱损失率应按公式(4)计算: Ppl (4) 式中: -牧草因旱损失率,%; Wnp 评估区正常年份牧草总产量,kg。 c)牧业干旱灾害等级划分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牧业干旱灾害等级划分标准 % 牧草因早损失率Ppl 旱灾等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 (地、州、盟) 县级行政区 轻度旱灾 10≤Ppl<20 15≤Ppl<25 20≤Pl<30 中度旱灾 20≤Ppl<30 25≤Ppl<35 30≤P<45 严重早灾 30≤Ppl<40 35≤Ppl<50 45≤P,i<60 特大早灾 40≤Pl 50≤Pl 60≤Ppl 5.3 城市干旱灾害评估指标及等级标准 5.3.1城市干旱灾害评估指标应包括城市GDP(GrossDomesticProduct,国内生产总值)因旱损 失量和城市GDP因旱损失率两个指标。 5.3.2进行城市干旱灾害评估时,应执行以下规定: a)城市GDP因旱损失量应按公式(5)计算: Wst (5) 式中: Vmd 城市GDP因旱损失量,万元; Wst 城市年干旱缺水量,m; WcDP 评估城市评估年(或前一年)单位GDP用水量,m"/万元。 b)城市GDP因旱损失率应按公式(6)计算: Vm ×100% (6) 式中: Pmd 城市GDP因旱损失率,%; Vmt 评估年城市GDP值,万元。 c)城市干旱灾害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的规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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