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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71.080.10 SH G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化工行业标准 SH/T17T7-2014 化学级丙烯 Chemical gradepropylene 2014-05-06发布 2014-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SH/T17772014 前 言 本标准按照C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石油化学分技术委员会(TC63/SC4)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荣兴、蒋彤、孙钢、宋兰英。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 SH/T1777—2014 化学级丙烯 誉警告:本部分未指出所有可能的安全问题。生产者必须向用户说明产品的危险性,使用中的安全 和防护措施,本部分的使用者有贵任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健康措施,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法 规规定的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级丙烯的要求、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及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由炼厂气经脱硫、分离,或以加氢尾油、石脑油或煤、柴油为原料,经管式裂解炉 裂解,深冷分离而制得的丙烯产品。该产品用作有机合成的原料。 分子式:C,H。 相对分子质量:42.081(按2007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50压力容器 CB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3394 工业用乙烯、丙烯中微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乙炔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3723 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则(GB/T3723—1999,IS031651976,IDT) GB/T3727 工业用乙烯、丙烯中微量水的测定 GB/T11141--2014工业用轻质烯烃中微量硫的测定 GB/T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T13290 工业用丙烯和丁二烯液态采样法(CB/T13290—2014,ISO8563:1987,NEQ) GB/T18180 液化气体船舶安全作业要求 GB20577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易燃气体 SH/T0078 液化石油气中微量水分测定法(电解法) SH/T1778化学级丙烯纯度与烃类杂质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监察规程》((87)化生字第1174号)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劳部发(1994)262号) 3要求 化学级丙烯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见表1。 1 SH/T1777—2014 表1 化学级丙烯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项 目 质量指标 试验方法 丙烯含量Φ/% 95.0 SH/T1778 烷经含量Φ/% 余量 SH/T1778 乙烯/(mL/m) 150 SH/T 1778 乙炔/(mL/m) 10 CB/T3394* 甲基乙炔+丙二烯/(mL/m) 30 SH/T1778 150 SH/T1778 丁烯+丁二烯/(mL/m) 水分/(mL/m) 报告 GB/T3727b 硫/(mg/kg) 10 CB/T11141° "乙炔允许用SHVT1778方法测定,在有异议时,以CB/T3394方法测定的结果为准。 "水分允许用SH/T0078方法测定,在有异议时,以GB/T3727方法测定的结果为准。 “硫含量测定,在有异议时,以GB/T11141-2014中的紫外荧光法测定结果为准。 4检验规则 4.1检验分类与检验项目 本标准表1中规定的所有项目均为出厂检验项目。 4.2组批 化学级丙烯产品可在成品贮罐或产品输送的管道上取样。当在成品贮罐取样时,以该罐的产品为 一批;当在管道上取样时,可以根据一定时间(8h或24h)或同时发往某地去的同等质量的、均匀的 产品为一批。 4.3取样 取样按CB/T3723、GB/T13290进行,取样量应满足检验项目所需数量。 4.4判定规则 产品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出厂检验结果符合表1规定时,则判定为合格。生产厂 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5 复检规则 如果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相应要求时,则必须重新取样复验。复验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 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4.6质量证明 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等级、批号或生产日 期、本标准编号等。 2 SH/T1777—2014 5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 5:1依据GB12268规定的分类原则,化学级丙烯属于危险化学品第2类第2.1项易燃气体,其警示 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CB20577,其危险性标志按CB190执行。 5.2化学级丙烯储罐的设计、制造、使用及维修应符合CB150的规定并遵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的要求。 5.3用铁路罐车、汽车罐或专用轮船运输化学级丙烯时,除了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外,铁 路罐车运输应遵守《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汽车罐车应遵守《液化气体汽车罐车 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轮船运输应遵守GB18180的规定。 6安全要求 6.1根据对人体损害程度,丙烯属于低毒的物质。其涉及的安全问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 规定。 6.2应食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由供应商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6.3在作业区域内最大允许浓度为300mg/m。当浓度超过此范围时,吸人丙烯气体会引起头香、头 痛和产生麻醉作用。 液态丙烯溅到皮肤上,会引起皮肤冻伤。因此在整个采样过程中操作者应戴护目镜和良好绝热的 塑料或者有橡胶涂层的手套。 中毒时的紧急救护办法:给予新鲜空气或输给氧气,进行人工呼吸。 6.4丙烯为易燃介质,在大气中的爆炸极限为2.0%(体积分数)11.1%(体积分数),自燃点为 455℃。因此,一切预防措施应考虑如何避免形成爆炸气氛。采样现场要求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尤其 在冲洗操作时更应注意。 6.5消防器材:在火源不大的情况下,可使用二氧化碳和泡沫火火器、氮气等灭火器材。 6.6电气装置和照明应有防爆结构,其他设备和管线应良好接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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