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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040 QB 分类号:X70 备案号:46053-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1006-2014 代替QB/T1006-1990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Inspection rules for cannedfood 2014-05-06发布 2014-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QB/T10062014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QB/T1006-1990《罐头食品检验规则》,与QB/T1006-1990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 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标准适用范围中净含量5kg的限制; 删除缺陷分类; 修改检验项目分类为A类检验项目和B类检验项目; 修改交收检验为出厂检验; 根据净含量3个水平修改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厦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中国罐头工业协会、上海梅 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同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紫山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大连真心罐头食品有限公司、厦门银鹭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丰岛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台州一罐食 品有限公司、苏州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熊正河、高静、陈军、孙屏、仇凯、张蔚、李仲超、林东、谢德海、显曦、雷益 聚、刘山国、陈亚妃、黄洪、王在彬、张磊。 本标准于1990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QB/T1006—2014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罐头食品的检验项目分类、检验分类、组批、抽样、判定规则、转移规则和检验的暂 停与恢复。 本标准适用于罐头食品的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 2828.12012,ISO2859-1:1999,IDT)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样本sample 取自一个批并且提供有关该批的信息的一个或一组产品。 [GB/T2828.1—2012,定义3.1.15] 3.2 样本量samplesize 样本中产品的数量。 [GB/T2828.12012,定义3.1.16] 3. 3 过程平均 processaverage 过程处于统计控制状态期间的质量水平。 [GB/T2828.12012,定义3.1.25] 3.4 接收质量限 艮acceptancequalitylimit;AQL 当一个连续系列批被提交验收抽样时,可允许的最差过程平均质量水平。 [GB/T2828.1—2012,定义3.1.26] 3.5 正常检验normalinspection 当过程平均优于接收质量限时抽样方案的一种使用法。此时抽样方案具有为保证生产方以高概率接 收而设计的接收准则。 注:当没有理由怀疑过程平均不同于某一可接收水平时,进行正常检验。 [GB/T2828.1—2012,定义3.1.20] 3. 6 加严检验tightenedinspection 具有比相应正常检验抽样方案接收准则更严厉的接收准则的抽样方案的一种使用法。 [GB/T2828.1—2012,定义3.1.21] 1 QB/T1006-2014 4检验项目分类 4.1A类检验项目:污染 真菌毒素、微生 食品添 如剂等食品安全项 4.2B类检验项目:感要求、理化指标(相关A类检验项目除外)。 5 检验分类 5.1出厂检验 5.1.1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产品标准递批检验 ,符合标准方可出 5.1.2 出厂检验项目: 产品标准规定的用于出厂检验的微生物 项目和B类检验项目 5.2型式检验 5.2.1 般情况下,每年应进行 1次,有下列情况 时: 电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试制或老产品转 a) 生产的试制鉴定时 b) 原料、 、工艺、 主产装备售 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 质量时: 产品停产3个月以上, c) 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 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 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 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 惠求时 5.2.2 型式检验项目: 产品标准规定的A类和B类检验项目。 6组批 工艺条件、生产日期、班次、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 6.1 6.2产量较小(班产量小于2000kg)时,可将相邻班次(工艺条件、品种、规格相同) 的 产品合并 为一批。 7抽样 7.1出厂检验抽样 林或盒为单位。对于大包装产品,样品以小包装的独立包装为单位。 7.1.1样品以罐 瓶、袋、 7.1.2 按7.1. 现定的抽 万案或根据GB/T2828.1设计抽样方案抽样 7.1.3B类 自的检聚 平为S-1或S-2,接收质量限(AQL) 为6.5正常和加严检验抽样 方案(不 采用GB/T28 28.1中规 定的放宽抽样方案)应符合表1和表2的规定 检验水平为S-1和AQL为6.5时的正常和加严检验抽样方案 仕量(罐 瓶、袋、杯、盒) 抽样量/(罐、 常检验 加严检验 净含量≤1k 净含量≤5 净含量>5kg 1kg 瓶、袋、杯、盒) Re Ac Re ≤4800 0 1.1 4801~35000 401~17000 501-2000 13 ≥35001 ≥17001 ≥2001 8 72 1合格判定数。 2)不合格判定数。 2 QB/T1006-2014 检验水平为S-2和IAQL为6.5时的正常和加严检验抽样方案 正常检验 加严检验 杯、盒) 抽量 批量/ (罐、 瓶、装、杯、 Acl) Re Re 净含量>5kg 盒) 1kg<净售 量≤5kg Ao 净含量≤1kg 5 0 ≤4800 2400 3 - 501~2000 8 4801~35000 240 -17000 2 0 2 8 0 3 ≥35001 17001 ≥2001 2 3 4 1合格判定数 2不合格判定数。 现有一项A类检验项目不符合产品标准 7.1.4A类检验项目和B类检验 项目用同一样本同时检验。发 时,应停止B类检验项目的检验 7.2型式检验抽样 7.2.1A类检验项目检验时,可从任一批产品中抽取2罐(瓶、袋、杯、盒)3罐(瓶、袋、杯、 盒)。 7.2.2B类检验项目检验时,以出厂检验结果为依据,不再重复抽样。 8判定规则 8.1出厂检验判定规则 格。若不 8.1.1由B类检验项目引起的不合格品数等于或小于对应的合格判定数时,判整批罐头为合 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对应的不合格判定数时,判整批罐头为不合格。因净含量不符合标准判为不合格时, 复检项目、检验水平和接收质量限仍按原要求,以复检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 可经适当处理后再行复检 据。 项指标不符合产品标准时,判整批罐头为不合格。 8.1.2 A类检验 项目中有 当采用 (-2 型抽样方案时,应按下列程序判定: 8.1.3 时,判整批罐头为合格:不合格品数大于1时,判整批罐头为不合格; 不合 格品数为0 a) 1,且相连的前批产品的样本中未发现不合格品时,判整批罐头为合格; b) 不 格品数为 合格品数为1,且该批属最初1批中的一批时,判整批罐头为不合格: c) 不 判整批罐头为不合 不合格品时 d) 不合格品数内1,且紧相连的前批产品的样本中至少有1个 格 8.2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验项目中有一 符合产品标准,判整批罐头 不合格 8.2.1A类 项指标不 验项目的判定与出厂检验判定规则 8.2.2B类检 8.3争议时判定规 若因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应委托仲裁单位复检,以复检结果作为最终判定结果 9 转移规则 除非另有规定,在检验开始时使用正常检验。 9.1 9.2 从正常检验到加严检验 3 QB/T1006-2014 当进行正常检验时,若在连续不超过5批中有两批经初次检验(不包括再次提交检验批)不合格, 则从下一批检验转到加严检验。 9.3从加严检验到正常检验 当进行加严检验时,若连续5批经初次检验(不包括再次提交检验批)合格,则从下一批检验转到 正常检验。 10 检验的暂停与恢复 加严检验开始后,若不合格批数(不包括再次提交检验批)累计到5批,则暂停按产品标准进行的 检验。 在暂停检验后,若生产方采取了措施,使提交检查批达到或超过产品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则经质 量负责部门同意,可恢复检验,一般从加严检验开始。 QB/T1006-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 轻工行业标准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QB/T10062014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地址:北京东长安街6号 邮政编码:100740 发行电话:(010)65241695 网址:http://www.chlip.com.cn Email:[email protected] 轻工业标准化编辑出版委员会编辑 地址:北京西城区下斜街29号 邮政编码:100053 电话:(010)68049923/24/25 *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书号:155019·4336 QB/T 1006-2014 印数:1-20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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