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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27.060.10 F13 NB 备案号:43513-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NB/T340152013 生物质炊事大灶通用技术条件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biomass institutional stoves 2013-11-28发布 2014-04-01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NB/T340152013 目 次 前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型号表示方法 技术要求 检验方法 6 检验规则…. 7 8 标志、 包装、储存和使用寿命 NB/T34015—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能源行业农村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NEA/TC8)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节能炉具专业委员会、北京中研环能环保技术检测中心、 昆明融霞炉具有限公司、义乌市安东电器有限公司、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王安产业有限公 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贾振航、郝芳洲、杨明珍、曾巨泓、朱宏锋、张焰、王安。 II NB/T34015—2013 生物质炊事大灶通用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物质炊事大灶的术语和定义,型号表示方法,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 标志、包装、储存和使用寿命等。 本标准适用于炊事火力强度大于10kW,燃用生物质及其成型燃料的灶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NB/T34014--2013生物质炊事大灶试验方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炊事火力强度 cookingpower 单位时间锅水升温和蒸发所吸收的热量。 3.2 炊事热效率cookingefficiency 生物质炊事大灶输出的有效热量(锅水升温和蒸发所吸收的总热量),与投入大灶内生物质燃料发 热总量的百分比。 4型号表示方法 4.1用大写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和罗马数字表示。 4.2型号由五部分组成: a)第一部分表示炊事大灶:CZ一炊事大灶; b)第二部分表示燃料类型:S一生物质及其成型燃料; c)第三部分表示生物质大灶的炊事火力强度,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单位为千瓦(kW): d)第四部分用罗马数字表示生物质大灶的改进序号,在第三、第四部分之间加短划“一”; 第五部分用字母Y表示生物质大灶具有余热水箱。 示例: CZ 15IⅢI 表示有余热水箱 表示改进序号 表示炊事火力强度为15kW 表示燃用生物质燃料 表示炊事型大灶 表示该产品为炊事大灶,燃用生物质燃料,炊事火力强度15kW,改进序号为Ⅲ型,具有余热水箱。 1 NB/T34015—2013 5技术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结构要求 结构应设计合理、操作方便、安全可靠,并应装设通往室外的烟接口。不应采用炉灶分离的生物 质气化燃烧结构。 5.1.2外观要求 造型美观,表面光滑,无毛边毛刺,应防锈,保温材料不外露。 5.1.3热性能指标 a)炊事火力强度P≥10kW,且不低于标称值; b)炊事热效率n≥35%。 5.1.4烟气污染物排放指标 烟气污染物排放指标见表1。 表1烟气污染物排放指标 污染物 指标 烟尘, mg/m3 二氧化硫 mg/m3 氨氧化物 ≤150 mg/m3 一氧化碳 ≤0.2 林格曼烟气黑度 1 级 5.2 灶体制造要求 5.2.1 铸造件应无裂纹、变形、砂眼,表面光滑。 5.2.2 焊接件应平整、均匀,不应有烧穿、未焊牢等缺陷。 5.2.3 冲压件不应有裂纹、起皱、飞边等缺陷。 5.2.4 钣金件表面应平整,无裂纹、皱褶、凹凸等缺陷。机械加工表面不应有磕、碰、划伤等缺陷。 5.2.5 铆接件应牢固,铆钉不应松动、歪斜。 5.2.6 灶膛应能耐高温,不应有残缺,其尺寸、形状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2.7 余热水箱应不承压,无泄漏。 5.2.8大灶的辅机、附件、隔热保温材料等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5.3安全使用 5.3.1 生物质炊事大灶应装设烟通往室外,并保证室内空气通畅。 5.3.2 正常工作时,灶体侧壁面最高温度不应超过60℃。 5.3.3 余热水箱不应封闭使用。 5.3.4 使用电器设备的大灶,应有漏电保护等安全用电措施。 6检验方法 6.15.1.1、5.1.2、5.2采用视检方法。 2 NB/T34015—2013 6.25.1.3、5.1.4、5.3.2按NB/T34014一2013的规定进行。试验结束后,大灶内部结构应无明显变形和 开裂,铸造件、焊接件、铆接件等应符合5.2的要求。 7检验规则 7.1总则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出厂检验 每台大灶经制造单位的质量检验部门按6.1的各项规定检验合格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的项日及要求见表2。 表2出厂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验方法 结构 5.1.1 6.1 外观 5.1.2 6.1 灶体制造 5.2 6.1 7.3型式检验 7.3.1型式检验除出厂检验外还应包括热性能和烟气污染物排放试验。 7.3.2 型式检验机构须经过国家计量认证;并具有相应的检测资质。 7.3.3 型式检验机构应提供正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的每个项目,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如有两项指标不 合格时,可抽双倍数量产品进行复验。如仍有两项不合格项时,则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 7.3.4生物质炊事大灶在下列情况下进行型式检验,每次随机抽取2台: a) 批量生产的产品每2年应进行一次;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生物质炊事大灶的性能时; c) 新产品正式投产时: d) 停产超过1年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有关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8标志、包装、储存和使用寿命 8.1标志 8.1.1生物质炊事大灶应在明显位置固定产品标志。 8.1.2生物质炊事大灶标志的基本内容: a)制造厂名; b) 产品名称; c) 商标; d) 规格型号; e) 炊事火力强度; f) 制造日期; g) 出厂编号; h) 执行标准号。 8.2包装 8.2.1 包装应符合与用户的约定要求。 NB/T34015—2013 8.2.2随同产品提供的文件: a)产品合格证; b)产品使用说明书; c)出厂清单: d)产品保修单。 8.3储存和使用寿命 a)储存场所应防潮; b)生物质炊事大灶在正常条件下使用寿命不应低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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