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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7.120.99 F 63 备案号:47839—2015 NB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NB/T20320—2014 核电广地震响应准则 Criteria for nuclear power plant response to an earthquake 2014-10-15发布 2015-03-01实施 发布 国家能源局 NB/T20320—2014 国 次 前言 IHI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总则 4 5 地震前的准备 地震后短期响应 3 停堆后检查及试验 6 8长期评估 13 附录A(资料性附录) 核电厂地震响应规程编写人纲. 17 附录B(资料性附录) 重点检查范围. 19 附录C(资料性附录) 地震相关损坏检查的推荐内容. 21 附录D(资料性附录) 地震后设备和构筑物的外观检查, 22 附录E(资料性附录) 停堆后扩展检查. 27 附录F(资料性附录) 核电厂‘震后检查记录表(示例) 28 参考文献 I NB/T 2032020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核1业标准化研究所灯。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核1.程研究设计院、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起草单位:人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国核电站运行服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 核动力研究设计院、中国核电I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工要起草人:毕道伟、王伟、卜江涛、张淑慧、薛泓元、郑培根、周国华、卢忠斌、支军文、 叶琛等。 II NB/T20320—2014 核电厂地震响应准 1范围 1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营运单位针对地震事件的响应方式以及需要采取的行动。 本标准适用于: a)核电厂‘营运单位在地震发生后判定是否需停堆; b) 在需要停堆的情况下,核电厂营运单位基于超过运行基准地震情况和地震后巡检发现的电厂受 损情况,评估核电厂是否适于重新启动。 本标准不适用于地震后核电操纵员对电厂的操作及控制。地震事件括的电厂运行操作由相应的运 行规程、应急规程、报警响应规程等了以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义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期的引月义件,仪所注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NB/T20076 核电厂地震仪表准则 NB/T 20077 核电厂地震仪表记录的处理和初步评估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有感地震feitearthquake 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作的地震: a)在核电厂‘可感受到地震动,且主控室当值操纵员就此形成一致意见: b) 地震报警被触发。 3. 2 功能性损坏functionaldlamage 对核电厂系统、部件和构筑物造成的显落的物理性或其他性质的损坏,这种损坏影响受损设备的可 运行性或可靠性。 3. 3 运行限制条件limitingconditionsforoperation 在核电厂特定运行模式下必须满足的条件。运行限制条件在核电厂技术规格书中逐条列出,作为核 电厂在执照中请限值条件下运行的基础。 3. 4 可运行operable 若一个系统、子系统、序列、部件或设备能执行其规定的功能,则认为其可运行。 注:该定义隐含地假定了该系统、了系统、序列、部件或设备执行其相关功能所必须的辅助设备,如相关仪表、控 制器、正常和应急电源、冷却或密封用水、润滑油,也必须能够执行其支持功能。 1 NB/Y20320—2014 3. 5 运行基准地震operating-basisearthquake(OBE) 在此地震动发生时,核电厂要确认电厂继续运行对公众健康和安全不会构成风险,并保持相应的安 全功能。 注:等同于SL-1地震。 3. 物理性损坏physicaldamage 可通过外观检查(如,受损的零件,裂缝,弹性形变,相连设备不对中,过度磨损等)或可通过噪 声、振动或温度(对旋转机械设备而言)超标等方式判断出的对核电厂系统、部件或构筑物造成的损坏, 此损坏可能影响其预期功能,也可能对其功能不构成影响。 3. 7 安全停堆地震safeshutdowncarthquake(SSE) 在此地震动发生时,执行如下功能的系统、部件和构筑物设计为能够保持其功能: a)保证反应堆冷却剂压力边界的完整性; b)停堆并使之维持在安全停堆状态: 注:等同丁SL-2地震。 3.8 监督surveillance 视需要,通过比对、试验、校准、检查等方法验证其性能和可用性的过程。受监督对象是那些在电 厂各运行模式或1况下对核安全至关重要,或是对防止或减轻事故至关重要的系统和设备。 3. 9 监督试验 surveillsncetest 定期进行以证实系统和设备可用性及可运行性的试验,包括比对、试验、校准以及检查等方式,在 核电厂技术规格书中予以规定,用以验证被试验系统或部件的可用性及性能。 4总则 本标准规定的核电厂地震响应行动,包括地震前的准备(见第5章)、地震后短期响应(见第6章)、 地震后检查和试验(见第7章)以及长期评估(见第8章)等内容。 这些行动基丁所观测的损坏程度以及对地震动记录的评估,是对地震的渐进式响应。本标准不包括 操纵员为稳定或关闭反应堆所进行的具体操作,其重点在丁地震后评估核电厂系统、部件和构筑物状况 所需采取的行动。通过这些行动,电厂人员能够对是否需要停堆以及重新启堆所需进行的检查、试验及 评估进行判断。 5地震前的准备 5.1概述 本标准规定的准备活动包括制定电厂特定的地震应急响应规程。规程应包括地震后需检查的特定的 设备和构筑物,还宜包括相应的基准检查。 5.2电厂规程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将本标准的要求纳入电厂特定的运行规程,并予以实施。 2 NB/T20320—2014 5.3选定需检查的设备和构筑物 5.3.1在发生需停堆的地震后,应对部分设备和构筑物进行检查,为此应预先从全厂的设备和构筑物 中选出一部分,作为检查对象并做记录。 5.3.2选出的设备应是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包括输运系统(管道,导管等)。选定的地震后检查的 物项应包括有代表性的安全相关设备和构筑物,也应包括以往地震经验表明易受地震损伤的非安全相关 设备和构筑物。上述非安全相关物项是地震损坏的指标。 5.3.3上述物项选择的导则见第7章。 5.4基准检查 5.4.1基准检查旨在发现并记录已经存在的状况(如混凝士结构的裂缝或者管道保温层损坏等),为 地震后检查区分地震所造成损坏和地震前已有异常状况提供一个基准。 5.4.2宜对选定作地后检查的所有设备和构筑物进行基准外观检查,且检查结果宜记录在书面报告 中(视情况可包括草图、照片以及对异常现象的评估等)。 5.4.3钢筋混凝十构筑物中任何明显的裂缝都宜包括在基准检查中,从而在地囊后可对其状况进行恰 当的评估。 5.4.4为发现并记录预先选定物项状况可能的变化,宜对选定物项进行定期检。 6地震后短期响应 6.1概述 本标准规定的地震后短期响应,应由电操纵员及其他在现场的工作人员在地震发生后4到8h内完 成。此处规定的行动是对操纵员地震响应正常操作的补充,如图1所示。也即,操纵员首先应按照已有 的电厂规程对电」的异常工况征兆做出响应。然后,在采取必须的措施并确认核电“已进入安全且稳定 的工况后,操纵员应再执行本标准规定的地震响应规程行动。操纵员为保证地震后核电厂处于安全稳定 工况所需采取的行动在电厂运行规程、应急操作规程、报警响应规程、应急计划等文件中规定,不属于 本标准的范畴。 6.2操纵员即时响应 一般而言,足够强度的有感地震,无论是否会使机组紧急停堆,都会引起运行系统的瞬态或损坏, 从而使电参数变化并报警,需要主控室操作员进行响应。操纵员应根据电厂运行规程、应急操作规程 及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对报警及其他地震产生的即时后果作出响应。操纵员为保持电厂运行在安全稳定 工况所需采取的行动应优先于本标准规定的行动,超出不标准的范畴。操纵员对地震作出即时响应后, 宜对主控室盘台仪表数据进行比对,以发现地震影响的征兆,宜进行如下特定的比对: a)检查一回路和二回路剂量、温度、压力及流量参数,查看是否存在与地震事件相一致的变化或 偏离。包括对一回路和二回路的取样及分析操作。 b) 检查一回路松动部件监测系统,查看相关的噪声水平及信号是否发生变化。 c) 查看非安全相关和非抗震系统是否发生故障或异常,如消防水主管网是否发生泄漏、继电器是 否误驱动等。 d) 检查旋转设备振动监测传感信号数据是否发生变化。 e) 检查电厂配电系统电压、电流、频率是否发生变化。 f) 检查重要的低压储罐的液位,判断是否发生装量损失。 g) 检查巾了注量率仪表读数是否变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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