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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7.120.20 F 65 NB 备案号:46447-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NB/T 202622014 压水堆核电厂蒸汽发生器排污系统 设计准则 Design criteria for steam generator blowdown system of pressurized water reactor nuclear power plants 2014-06-29发布 2014-11-01实施 发布 国家能源局 NB/T20262—20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核I业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广核I程有限公司、深圳中广核I程设计有限公司、中国核电.I程有限公司、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喜超、叶长流、赵鸿斌、谢恩飞、李庆华、刘春丽 - NB/T20262-2014 压水堆核电广蒸汽发生器排污系统设计准则 1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压水堆核电厂蒸汽发生器排污系统设计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压水堆核电厂蒸汽发生器排污系统的设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H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7569压水堆核电厂物项分级 EJ/T336压水堆核电厂核蒸汽供应系统布置准则 HAD102/03用于沸水堆、压水堆和压力管式反应堆的安全功能和部件分级 HAD102/10核电厂保护系统及有关设施 HAD102/14核电厂安全有关仪表和控制系统 3系统功能 3.1一般功能 蒸汽发生器排污系统应具有以下功能: a)收集、处理和排放蒸汽发生器二次侧排污水,控制蒸汽发生器二次侧水质; b)对蒸汽发生器二次侧进行疏水; c) 蒸汽发生器湿保养期间混匀注入二次侧的化学试剂: d)为蒸汽发生器二次侧排污水的取样提供条件。 3.2安全功能 蒸汽发生器排污系统应具有以下安全功能: a)安全壳隔离,保持安全壳完整性; . b)在事故工况下,隔离蒸汽发生器排污系统。 4系统范围和设备 本系统通常从蒸汽发生器排污管嘴开始,包含执行排污水收集、处理和排放等功能的部件。本系统 包含热交换器、降压装置、过滤器、除盐装置、泵(如适用)、闪蒸箱(如适用)、阀门、管道和仪表 等。 5安全等级及抗震分类 1 NB/T20262—2014 应按照HAD102/03和GB/T17569的有关规定划分蒸汽发生器排污系统的设备和管道的安全等级。 本系统执行安全壳隔离功能和作为安全壳屏障延伸的管道和安全壳隔离阀为安全2级,抗震I类;执行蒸 汽发生器隔离的管道和阀门为安全2级或3级(可根据不同堆型进行确定),抗震I类。本系统的其他部 分为非安全级。 6 设计准则 6.1系统设计准则 6.1.1蒸汽发生器排污水的收集、处理和排放 6.1.1.1本系统应能对蒸汽发生器::次侧进行连续排污,排污方式和排污流量应根据蒸汽发生器的设 计和::问路水化学条件的要求进行确定,最大连续排污流量可为1%的额定蒸汽流量。本系统还可具备 对单台蒸汽发生器::次侧定期进行短时间、大流基排污的能力。 6.1.1.2本系统的.1艺流程应包含降温、降压、过滤、除盐和排放等。 6.1.1.3本系统应设置流量调节阀对排污流量进行控制。 蒸箱和热交换器。 6.1.1.5在使用热交换器进行降温时,应考虑节能的要求,宜采用再生式热交换器对排污水热量进行 回收。 6.1.1.6 当再生式热交换器不可用影响系统功能时,可同时设置非再生式热交换器。 6.1.1.7再生式热交换器的冷却水可使用::回路凝结水,被加热后的冷却水应回收到给水系统。 6.1.1.8在使用闪蒸箱对排污水进行降温降压时,宜将蒸汽回收到给水系统。 6.1.1.9本系统应设置过滤除盐装置对排污水进行净化,以满足蒸汽发生器::次侧水质的要求。应设 置两个并联的净化处理系列,每个系列包括前置过滤器、除盐装置及树脂捕集过滤器(如适用)。 6.1.1.10除盐装置应采用核级离子交换树脂。 6.1.1.11本系统应设暨除盐装觉的旁路管线,以满足排污水不经过除盐装置处理时的排放要求。 根据排污水水质和放射性水平,排放到非放射性废液收集系统或放射性废液收集系统 6.1.2蒸汽发生器疏水 本系统可设置蒸汽发生器::次侧的疏水管线,可设置专用的泵或使用临时泵提高疏水的速度。 6.1.3蒸汽发生器湿保养 本系统可设置蒸汽发生器湿保养的氮气管线接口。 6.1.4取样 6.1.4.1本系统应对净化处理前后的排污水水质进行取样监测,以监视蒸汽发生器::次侧的水质和过 滤除盐装置的净化效果。 6.1.4.2本系统应对排污水进行放射性监测,以监视蒸汽发生器一次侧向::次侧的泄漏水平。 6.1.5超压保护 2 NB/T20262-2014 6.1.5.1本系统位于降压装置下游的低压部分应设置超压保护措施。超压保护措施包括超压联锁保护 和泄压阀。 6.1.5.2本系统热交换器的冷侧或冷却系统宜设置超压保护措施。 6.1.6超温保护 过滤除盐装置的进口应设置高温联锁保护措施。 6.2机械设计准则 本系统机械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a)本系统安全级的设备及其控制和保护设施,应能在承受任一运行I况或设计基准事故工L况所达 到的系统压力、温度,以及在安全停堆地震载荷下,仍满足其设计所遵守的规范应力限值; b) 本系统采用的材料应与设备或管道所包容的流体具有良好的相容性: c) 本系统所有管道和设备除了部分为便于维修和压力试验需采用法兰连按外,其他应采用焊接连 接。 6.3电气、仪控设计准则 6.3.1电气设计准则 6.3.1.1本系统安全相关的电气设计应满足有关安全级电气设计准则。 6.3.1.2本系统安全级的阀门应设置应急电源。 6.3.2仪控设计准则 6.3.2.1本系统安全相关的仪表和控制的设计,应符合HAD102/10,HAD102/14有关要求。 6.3.2.2 本系统应监测下列参数: 蒸汽发生器的排污水流量; b) 热交换器上下游温度: c) 降乐装置下游压力; (P 过滤器和除盐装置的压差; e) 除盐装置上游温度: f) 每列除盐装置排污流量; g) 废液排放流量; h) 闪蒸箱的液位和压力(如适用); i) 阀门位置指示(安全级阀门或对系统运行重要的非安全级阀门) 6.3.2.3本系统可由流量调节阀对排污流量进行自动控制,并设置流量的相关报警。 6.3.2.4对于使用闪蒸箱的蒸汽发生器排污系统应通过调节闪蒸箱入口流量米实现对每台蒸汽发生器 排污水流量的控制。 6.3.2.5本系统可由流量调节阀对排污水压力进行调节,并设置压力的相关报警和联锁。 6.3.2.6对于使用闪蒸箱的蒸汽发生器排污系统,宜在闪蒸蒸汽管道上设置调节阀,通过调节蒸汽流 量控制闪蒸箱的压力,并设置压力的相关报警和联锁。 6.3.2.7蒸汽发生器排污系统应通过调节热交换器冷却水的流量,以控制排污水冷却后的温度符合除 盐装置的要求,以及冷却水回水的温度符合接口系统的要求,并设置温度的相关报警和联锁。 6.3.2.8对于使用闪蒸箱的蒸汽发生器排污系统,应在热交换器下游设置调节阀,通过调节排污水的 流量控制闪蒸箱的液位,并设置液位的相关报警和联锁。 3 NB/T20262—2014 6.3.2.9本系统应设置自动隔离措施,在排污水压力、温度、流量、放射性(如适用)、液位(如适 用)等参数异常时,自动隔离相应的排污管线。 6.4布置设计准则 6.4.1本系统的布置应遵守EJ/T336的有关规定。 6.4.2降温装置和排污管道的布置,应防止排污水在排污管道中出现闪蒸。 3.4.3从蒸汽发生器出口到降温降压装置之间的排污管道属于高能管道,布置上应考虑管道破裂造成 的厂房超压以及管道甩击等问题。 6.4.4本系统的过滤器和除盐装置布置应采取屏蔽措施。 6.4.5本系统的布置应便于设备的维修和检查。 6.5试验和维修要求 6.5.1本系统的设计应考虑进行初次水压试验的措施,应允许定期进行水压试验。 6.5.2安全相关的设备应做定期试验,以保证设备能可靠执行其安全功能。 6.5.3为保证本系统完成核电厂设计中所规定的系统功能,系统设计应包括必要的试验、检查和维修 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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