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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Z 备案号:46955—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 MZ/T 056—2014 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inimum standards of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s for people with mental disorders 2014-09-09发布 2014-09-09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 367 MZ/T056—2014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重庆市精神病院、上海市民政第二精神卫生中 心、四川省成都市精神病院、四川省乐山市精神病医院、广东省广州市民政局精神病院、北京市第二社会 福利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建中、邓明国、胡敏浩、李成林、邓晓舫、张红卫、郭利云、李邦华、焦佳凌。 368 MZ/T056—2014 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设施设备、运行管理、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与管理。其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精神障碍患者服务 区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4421.2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标准体系 GB50763—2012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 socialwelfareinstitutionsforpeoplewithmental disorders 为精神障碍患者中的特困人员、流浪乞讨人员、低收人人群、复员退伍军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集中 救治、救助、护理、康复和照料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 3. 2 特困人员 low-incomepeople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赠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赠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赠 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 3 精神障碍 mental disorder 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 会适应等功能损害。 4设立条件 4.1机构有承担特困人员及其他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护理、康复和长期照料的能力。 4.1.1有与从事精神卫生福利服务相适应的医疗、护理、康复、社会工作和生活照料人员。 4.1.2有满足开展精神卫生福利服务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4.1.3有完善的精神卫生福利服务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 4.2应具有以下资质证书: a)法人资格证书; 369 MZ/T056—2014 b)《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4.3开展精神障碍诊疗服务的机构应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建筑设施 5.1机构建筑应符合GB50763一2012的规定。 5.2建筑设施应遵照精神障碍患者的心理特点,尊重患者隐私,满足精神卫生福利服务的工作流程。 5.3院区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a)交通便利; b) 地形规整平坦,地质构造稳定,水文地质条件良好; c) 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公用基础设施完善; d)i 远离具有易燃、易爆产品生产、储存区域 5.4院区应设置围墙或栏杆,围墙及栏杆应设置防攀爬措施。 5.5建筑宜采用单层或多层建筑,不宜设计阳台。三层及以上主要业务功能建筑物应设置电梯,并应设 置封闭式电梯厅。 5.6住院病区至少应有两个不同方向的出人口,以满足安全疏散和洁污分流的要求。 5.7住院病区的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环境宜安静,噪音应控制在35dB~40dB(A); b) 温湿度适宜,室温:冬季以18℃~22℃,夏季以26℃~28℃为宜,湿度以30%~65%为宜; c) 有良好的朝向和自然采光、通风条件,50%以上的病房应具有良好日照; (P 应设置一般照明和夜间照明,照明灯具应在进门处或值班室受控; e) 墙壁应采用柔和的淡色。 5.8住院病区室内净高宜不低于2.8m,走廊净宽宜不低于3m。 5.9住院病区基本用房组成应包括带卫生间病房、不带卫生间病房、公共卫生间、浴室、活动室、隔离室、 急救室、治疗室、患者餐厅、护士办公、医生办公、护士站、值班室、库房、配餐室、开水间、污洗室、污物暂 存间。 5.10住院病区应分设男女病区,护士站设置宜靠近病区出入口。 5.11每个房间的床位数不宜超过8张,每床位使用面积不少于5m。 5.12装修设计与材料选择,应符合功能部位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选用经济、实用、美观的材料与构造。 地面应选用耐用、防滑、便于清扫、消毒的构造与材料,踢脚板应选用坚固耐用构造和材料; b)[ 内墙面应符合清洁、消毒的一般要求,转角宜做成圆弧形; c) 住院病区、隔离室以及患者集中活动场所,不应采用装配式吊顶构造,不应出现可以被吊挂的构 造或构件; d)病房门、患者使用的卫生间门、浴室门应朝外开。病房门上宜设观察窗,选用安全玻璃(如双层 钢化夹胶玻璃),病房、隔离室和患者集中活动的用房不应采用闭门器,所有紧固件应选用不易 被松动的品种和型号,患者使用的门执手应选用不宜被吊挂的规格; e) 患者使用的卫生间、盟洗室、浴室的玻璃应采用镜面金属板或其他不易破碎的材料; 病房、隔离室和患者集中活动的用房所有窗玻璃应选用安全玻璃(如双层钢化夹胶玻璃),窗的 D) 开启形式为平移,并应做好水平、上下限位构造,开启部位应配置防护栏杆,所有紧固件均应选 用不易被松动的规格,窗插销选用按钮暗装构造。 5.13供水、供电、供暖设施应遵循专业规范、安全可靠。 a)供水水质应符合GB5749-2006规定; b)宜采用双回路供电或设置应急自备电源; 370 MZ/T056—2014 c) 患者可接触到的环境内的电气装置应考虑安全措施,防止患者受到伤害; (P 患者可接触到的环境内的照明装置应为封闭式,高度不低于2.4m,且为非吊杆吊链式; 患者可接触到的环境内插座应采用安全插座; e) 5.14 4对涉及污染环境的污物(含医疗废弃物、污废水等)有符合规定的处理设施。 5.15 5信息系统应有办公自动化系统、住院业务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人事管理系统。 5. 16 5应有相应的通讯系统和安全防范系统。 5.17应有规范、简洁、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建筑物外部环境标识应包括民政系统统一标识、院徽、院名、单体建筑物名称标识、院区总平面 a) 图、出入口标识、停车指示和交通标识、多项指示牌、急救专用通道警示、宣传栏; 室内标识系统应包括机构简介标牌、各楼层平面图、各楼层科室分布总索引、楼层号牌、通道分 b) 流指引、科室名称牌、公共安全标识牌、无障碍设施标识、消防疏散图标识牌。 5.18 8应有供患者使用的阅览室、影视厅、棋牌室等文化娱乐设施。 6设备 6.1室内设施设备应无尖角、凸出部分。 6.2卧室应有安全坚固的床、床头柜、衣物柜、座椅。 6.3餐厅应有餐桌、座椅、时钟、公告栏、垃圾桶、消毒柜、洗涤池、饮水设施、防蝇设备。 6.4卫生间应有便池、坐便器、洗手池、安全扶手。 6.5浴室应有安全的淋浴设备、安全扶手、防滑垫、衣物柜、通风设施。 6.6 洗衣房应有水池、洗衣机、烘干机、消毒设备。 6.7 活动室应有电视、音响、空调和桌椅。 6.8J 应按照规范配置、钩、桶、沙箱、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6. 9 9可配备救护车、生活用车。 7人员 7.1有人事管理机构,有相应的岗位职责。 7.2有岗位聘用、工资薪酬、绩效考核、考勤休假、教育培训、员工奖惩制度。 7.3有完善的职业安全防护制度和措施, 7.4应有针对员工健康的保健计划,并为有需要的员工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7.5应有符合机构功能任务的行政人员、后勤人员、医生、护士、社会工作人员、康复工作人员、生活照料 人员。 7.6工作人员与实际开放床位比例不低于0.8:1.0。 8管理 8.1运行管理 8.1.12 有行政办公、后勤管理机构,有相应的岗位职责。 8.1.27 有发展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8.1.3 行政管理应有文件管理制度、会议制度、印章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值班制度、应急管理制度。 8.1.4J 后勤服务应有水电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消防安全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环境卫生制度, 8.1.5 财务管理应有财务报销制度、采购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371 MZ/T056—2014 8.1.6运行机制和决策程序清晰.实行管理问责制。 8.2医疗管理 8.2.1有医疗管理组织机构,有相应的岗位职责。 8.2.2应有患者定期健康检查制度、传染性疾病筛查制度、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急诊会诊制 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查对制度、医生交接班制度、病历管理制度、转诊制度、医疗质量控制制度、 8.2.3应有医疗建设规范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8.2.4应遵循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8.2.5应加强医疗缺陷管理,制定措施,加以防范,及时发现和纠正差错事故。 8.3护理管理 8.3.1有护理管理组织机构,有相应的岗位职责。 8.3.2有查对制度、交接班制度、分级护理制度、护理查房制度、护理会诊制度、护理质量管理制度、护理 缺陷报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护理投诉处理制度。 8.3.37 有护理建设规范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8.3.4# 护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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