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ICS 01.040.03 P50 MZ 备案号:46608—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 MZ/T 054—2014 地名标志设置规范 居民地和行政区域 Geographical names-Specification of establishment on signs- Residential area and administrative region 2014-07-07发布 2014-07-07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 347 MZ/T054—20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地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地名研究所、厦门市民政局、集美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启大、宋久成、张清华、吴坚、闫雪怡、许天福、林婉霞。 348 MZ/T054—2014 地名 标志设置规范 居民地和行政区域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民地和行政区域地名标志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设置要求等技术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居民地和行政区域地名标志的设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17733-2008地名标志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地名 geographicalnames 人们对各个地理实体赋予的专有名称。 [GB/T17693.1—2008,定义2.1] 3. 2 地名标志signsof geographical names 标示地理实体专有名称及相关信息的设施 [GB17733—2008,定义3.2] 4分类 4.1 居民地地名标志 包括街、巷、区片、小区、门、楼、楼单元、楼层和村等的地名标志。 [GB17733—2008,4.2.1] 2行政区域地名标志 4.2 包括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地名标志、地级(地级市、自治州、地区行政公署和盟等) 地名标志、县级(县、县级市、市辖区、自治县和旗等)地名标志、乡级(乡、镇、民族乡和苏木等)地名标志。 [GB17733—2008,4.2.2] 5设置要求 5 5.1基本要求 居民地和行政区域地名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17733一2008中5.1.1、5.1.2、5.1.3、5.1.4的规定。 349 MZ/T054—2014 5.2安装方式及方向要求 5.2.1安装方式 综合考虑环境、标志特性等因素选择设置方式,同一路段,同类地名标志设置方式应保持一致。地名 标志设置宜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立柱式(安装在一根或一根以上的立柱上); b) 悬臂式; c) 附着式(如钉挂、粘贴、镶嵌等); d) 碑碣式。 5.2.2 方向要求 街、巷地名标志应与所标示的街、巷平行;行政区域地名标志应与通过行政区域的道路垂直。 5.3位置要求 5.3.1居民地地名标志 5.3.1.1街地名标志 5.3.1.1.1地名标志应设置在街的起止点、中间主要岔路口;无交叉路段宜每隔500m设置1个地名标 志;城市繁华的无交叉路段宜每隔300m设置1个地名标志。 5.3.1.1.2交叉路口地名标志设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a)至少设置2个地名标志; b)买 采取立柱式设置时,设置位置不应在转角处,而应设置在距离转角沿道路方向5m以上适当 位置; c) 采取交叉悬臂式设置时,设置位置宜在道路转角处,且地名标志与所标示道路平行。 d) 弧线形路口的设置位置不应在弧线处,而应设置在直线道路旁。 5.3.1.1.3地名标志不应与其他标志相互遮挡。 5.3.1.1.4地名标志设置应避开以下设施: a)斑马线; b)人行道的斜坡; c)盲道。 5.3.1.1.5具有隔离带的街,应在道路两侧同时设置地名标志。 5.3.1.2 巷地名标志 5.3.1.2.1地名标志应设置在巷的起止点、交叉口。 5.3.1.2.2300m以上非直线形的巷,转折点距离起止点、交叉点50m以上的,在转折点处应设置地名 标志。 5.3.1.3 3区片地名标志 地名标志应设置在所标示区片面向主要道路的一侧。 5.3.1.4 小区地名标志 地名标志应设置在小区出人口。宜在小区面向道路的明显位置增设地名标志。 350 MZ/T054—2014 5.3.1.5 5门地名标志 地名标志应设置在主要出入口。 5.3.1.6 楼地名标志 地名标志应设置在面向主要道路的楼墙上,高度位于第2层至第3层或距离地面约6m处 5.3.1.7楼单元地名标志 地名标志应设置在楼单元出入口正上方。 5.3.1.8 8楼层地名标志 地名标志应设置在: a)位于楼梯与每层连接处的正上方; b) 位于电梯出口上方和出口对面墙上不低于2m高处。 5.3.1.9 村地名标志 地名标志应设置在通向村的道路的显著位置;若国道靠近村,在国道靠近村的一侧应设立地名标志。 5.3.2 2行政区域地名标志 5.3.2.1 一般要求 地名标志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遵循上级行政区域地名标志优先设置原则; b) 位于所标示的行政区域范围内; 标志正面朝向非标示行政区域; d) 包含但不限于5.3.2.2、5.3.2.3、5.3.2.4、5.3.2.5所列出的位置。 5.3.2.2 省级地名标志 地名标志应设置在: a) 通过省级行政区域的主要交通道路与区域界线的交叉点; b) 与省级行政区域界线重合的地理实体(如道路、河流)的起始点、转折点、终点。 5.3.2.3 3地级地名标志 地名标志应设置在通过地级行政区域的道路与地级行政区域界线的交叉点。与地级行政区域界线 重合的道路上宜设置地名标志。 5.3.2.4县级地名标志 地名标志应设置在通过县级行政区域的道路与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交叉点。 5.3.2.5乡级地名标志 地名标志应设置在通过乡级行政区域的道路与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交叉点。 351 .978-7-5066-7850-6 刮涂层查真伪 定价120.00元 .978-7-5066-7850-6 刮涂层查真伪 定价120.00元

.pdf文档 MZ-T 054-2014 地名 标志设置规范 居民地和行政区域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MZ-T 054-2014 地名 标志设置规范 居民地和行政区域 第 1 页 MZ-T 054-2014 地名 标志设置规范 居民地和行政区域 第 2 页 MZ-T 054-2014 地名 标志设置规范 居民地和行政区域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人生无常 于 2025-09-08 07:56:30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