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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Z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 MZ/T 049—2014 流浪未成年人类家庭服务 Residential care service for vagrant minors 2014-2-14发布 2014-2-14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 299 MZ/T049—20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城市临时性社会救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郑州市救助管理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世峰、李波、王宏丽、倪春霞、富强、吴越富、林依帆、白昼宏、谢小卫、张瑞。 300 MZ/T049—2014 流浪未成年人类家庭服务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流浪未成年人类家庭服务工作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服务内容及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提供流浪未成年人类家庭服务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3245一2009流浪讨人员社会救助基本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23245一200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类家庭residential care 养育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组成临时的生活单元。 3. 2 类家庭服务机构residentialcareinstitution 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类家庭服务的机构。 注:通常是民政部门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没有设立相关机构的地方民政部门。 3. 3 养育人员fosterstaff 由类家庭服务机构聘用,专职负责抚养教育流浪未成年人的工作人员。 3. 4 类家庭服务对象 residentialcareobject 由类家庭服务机构临时监护的流浪未成年人。 4类家庭养育人员 4.1选定养育人员 4.1.1类家庭服务机构通过发布信息的形式招募养育人员,信息发布途径包括: a)报纸、电视等媒体; b) 民政部门、类家庭服务机构等网站; c)社区信息公告栏; d)类家庭服务机构信息栏。 4.1.2类家庭服务机构依据一定的条件筛选养育人员,筛选条件包括: a)具备一定的职业素质,愿意与类家庭服务对象共同生活; 301 MZ/T049—2014 b)身体健康,无不良生活嗜好,无犯罪记录; 年龄在30岁~65岁之间; c) d)具备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的能力、经验; e)掌握必要的护理、康复、教育等类家庭服务相关知识和专业技能。 4.1.3类家庭服务机构根据实际需要,与通过筛选的养育人员签订《类家庭服务协议书》(参见附录A), 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协议期不宜超过三年。 4.1.4每个类家庭应配备1至2名养育人员,负责类家庭服务对象的抚养教育,养育人员与类家庭服务 对象的比例以1:2为宜。 4.1.5类家庭服务对象为女性的,应由女性养育人员或夫妻双方共同作为养育人员进行抚养教育。 4.2培训养育人员 4.2.1类家庭服务机构应定期对养育人员开展以下方面的培训: a)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 b) 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的能力; c) 常见病、突发疾病处理方法; d)未成年人心理疏导、辅导; e)与未成年人的沟通技巧。 4.2.2培训方式可包括: a)授课; b)观摩; c)交流。 5 类家庭设施 5.11 住房设施 5.1.1 类家庭服务机构应为养育人员和类家庭服务对象提供合适的住所,类家庭住所应满足以下条件: 住房结构为普通家庭的户型,设有卧室、卫生间、厨房等; a b)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0m; c) 年满7周岁的类家庭服务对象应有独立于养育人员的卧室。 5.1.2 类家庭住所宜处于具备教育、医疗、交通条件且治安状况良好的社区。 5.2生活设施 类家庭服务机构应为类家庭住所配备合适的生活设施,包括: 根据当地气候特点,配备降温、采暖、通风设备; a) b)有卫生、洗浴、洗漱设施,能提供热水洗浴洗漱; c) 有厨具、餐具、就餐桌椅等日常餐饮设施; d)有沙发、电视等日常休闲娱乐设施; e) 有固定电话并保持畅通; f) 配备家庭应急药品、血压计、体温计等; 为类家庭服务对象提供单人单床和储物柜,床上用品根据季节配备; g) h) 为类家庭服务对象提供基本的个人生活用品; i) 为类家庭服务对象提供基本的学习和文娱活动用品; 类家庭服务对象年龄较小的,类家庭住所宜配备护栏、防撞角等防止服务对象损伤的保护设施; j) 302 MZ/T 049—2014 k)类家庭服务对象存在身体残疾的,应配备支撑扶手等无障碍设施和助听器、轮椅、拐杖等辅助 设备。 6类家庭服务内容 6.1观察评估 6.1.1 类家庭服务机构通过一定时期的观察和交流,形成流浪未成年人是否适合进人类家庭的评估 报告。 6. 1.2 类家庭服务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a) 具备接受类家庭服务的意愿和心理准备; b): 身心状况应: 1)无严重精神障碍和心理障碍; 2) 无难以确诊的疑难病症; 3) 无癫痫等经常突发性疾病或反复发作性疾病; 4)不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器械治疗和技术性照料。 6.1.3流浪未成年人经评估适合进入类家庭的,类家庭服务机构应为其匹配合适的类家庭,并填写完成 《类家庭服务对象基本信息表》(参见附录B)。 6.1.4流浪未成年人进人类家庭后,类家庭服务机构应定期开展走访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类家庭服务对 象的生活、教育、心理、医疗康复状况及类家庭服务对象自我感受等,并填写完成《类家庭服务走访评估 表》(参见附录C)。 6.2生活照料 6.2.1养育人员应与类家庭服务对象同吃同住,为其提供全天候的照料服务。 6.2.2养育人员应为类家庭服务对象提供卫生和营养均衡的饮食。 6.2.4养育人员应每天整理、清扫房间,保持类家庭住所整洁、干净、无杂物、无卫生死角。 6.2.5养育人员应督促和帮助类家庭服务对象洗漱、洗澡、理发、修剪指甲等,帮助其养成良好的生活 习惯。 6.2.6类家庭服务机构和养育人员应为类家庭服务对象联系亲属或者有关单位提供通讯服务。 6.2.7类家庭服务机构和养育人员宜定期与类家庭服务对象开展文体、娱乐活动。 6.3培养教育 6.3.1类家庭服务机构应根据类家庭服务对象的实际情况,适时联系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等机构,使其 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技能培训。 6.3.2类家庭服务对象年龄较小的,养育人员应负责接送其上下课,保证人身安全。 6.3.3类家庭服务机构宜引人高校大学生和有教学经验的社会志愿者,为类家庭服务对象提供辅导教 学等服务。 6.4医疗保障 6.4.1类家庭服务机构应每年组织类家庭服务对象参加体检。 6.4.2类家庭服务对象患病的,养育人员应及时将其送医治疗;类家庭服务对象因病住院的,养育人员 应提供全程陪护;类家庭服务对象需要康复治疗的,养育人员应及时送其到康复医疗机构进行训练,或在 康复专业训练人员指导下,协助类家庭服务对象进行家庭康复训练。 303 MZ/T049—2014 6.4.3养育人员应按照医嘱正确使用药品,妥善保管,并做好用药记录,及时向类家庭服务机构汇报类 家庭服务对象健康状况。 6.5其他服务 6.5.1类家庭服务机构应为类家庭服务对象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5.2类家庭服务对象完成职业技术学习的,类家庭服务机构应积极提供推荐就业等延伸服务。 6.5.3养育人员应充分尊重类家庭服务对象的人格,听取类家庭服务对象的意见,建立良性的交流与 互动。 6.5.4类家庭服务机构应组织类家庭成员参与集体活动,增进类家庭成员人际关系,帮助类家庭服务对 象恢复身心健康和融人社会。 6.5.5类家庭服务机构宜引人专业技术人员,为类家庭服务对象提供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医疗康复等 专项服务。 7类家庭服务质量控制 7.1制度建设 类家庭服务机构应建立类家庭服务制度和工作规程,主要包括: a) 类家庭住所筛选机制; b) 类家庭服务对象评估机制; c) 养育人员选聘机制; d) 养育人员培训机制; e) 类家庭服务工作评估和改进机制; f) 类家庭服务对象的生活、教育、医疗、康复保障等服务支持体系; g) 类家庭服务对象与养育人员档案管理规范; h) 类家庭服务财务收支审核拨付管理规范。 7. 2 经费保障 7.2.1 类家庭服务机构应就类家庭服务经费做好年度预算。类家庭服务经费主要包括: a) 类家庭服务对象生活费用; b) 类家庭住所的租赁费用; c) 配置家具、家电、洁具、厨具等设施设备使用和更新费用; (P 养育人员的劳务费用; e) 养育人员培训和技术性服务保障费用; f) 为类家庭服务对象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 7.2.2 2类家庭服务机构应在参照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的基础上制定类家庭 服务对象的生活费用标准。 7.3日常管理 7.3.1类家庭服务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监督、指导、管理类家庭服务工作。 7.3.2类家庭服务机构应定期探访类家庭服务对象,评估、改进类家庭服务工作。 7.3.3类家庭服务机构应与养育人员、类家庭服务对象建立顺畅的沟通机制,协助解决类家庭遇到的 问题。 7.3.4类家庭服务机构应为类家庭服务对象协调解决就学、就医、技能培训等事项。 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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