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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Z 备案号:44765—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 MZ/T045-—2013 流浪未成年人家庭寄养服务 Family-based foster care service for vagrant minors 2013-12-04实施 2013-12-04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 2.15 MZ/T045—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城市临时性社会救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江苏省民政厅。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波、王宏丽、倪春霞、富强、吴越富、林依帆、白昼宏、沈琪、戴阿根、夏阳、朱洪、 惠志华。 246 MZ/T045—2013 流浪未成年人家庭寄养服务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流浪未成年人家庭寄养服务。 2术语和定义 GB/T2324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 1 家庭寄养familyfosterage 按照规定的程序,寄养委托机构将流浪未成年人委托在符合条件的社会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2. 2 寄养委托机构fostercarecommissioninginstitution 将流浪未成年人的养育服务托付给寄养家庭的机构,通常是民政部门设立的救助机构、未成年人救 助保护机构、没有设立相关机构的地方民政部门。 2.3 寄养家庭fosterfamily 按照一定程序接受寄养委托机构委托,受托承担流浪未成年人养育服务的家庭。 2. 4 寄养对象 fosterobject 由寄养委托机构临时监护,并在机构委托的家庭中获得养育服务的流浪未成年人。 3职责分工 3.1寄养委托机构职责 3.1.1 负责制定、实施家庭寄养服务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确定寄养家庭,承担寄养对象临时监护责任。 3. 1.2 制定家庭寄养服务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主要包括: a) 寄养对象评估制度; 寄养家庭筛选制度; c) 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培训制度; (P 寄养家庭养育服务监督、评估与改进机制; e) 寄养对象的生活、教育、医疗、康复保障等服务支持体系; 寄养家庭与寄养对象档案管理规范; 家庭寄养服务财务收支审核拨付管理规范 g) 3.1.3 制定家庭寄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1.4 评估筛选适合家庭寄养的寄养对象,发布寄养信息。 3.1.5 受理家庭寄养申请,评估筛选寄养家庭,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 3.1.6 为寄养家庭提供培训和技术性服务。 247 MZ/T045—2013 3.1.7为寄养对象协调解决家庭寄养期间的就学、就医、技能培训等事项。 3.1.8为寄养对象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1.9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为寄养对象提供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医疗康复等专项服务。 3. 1. 10 定期探访寄养对象,监督、评估家庭寄养情况,协调处置家庭寄养期间需解决的问题和突发性 事件。 3. 1. 11 建立家庭寄养服务档案,并妥善保管。 3.1.12 及时向所属民政部门反映家庭寄养情况并提出建议。 3.2 寄养家庭职责 3.2.1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寄养委托机构的指导下实施家庭寄养服务。 3.2.2 为寄养对象提供家庭抚养教育服务,主要包括: 尊重寄养对象的人格,维护寄养对象的合法权益; a) b) 为寄养对象提供卫生和营养均衡的饮食; c) 为寄养对象提供干净、适宜的服装和其他必需的个人物品; d) 为寄养对象提供日常生活照料,保障寄养对象安全; 培养寄养对象健康的思想认知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f) 根据寄养对象的实际情况,适时送其到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等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技能 培训。 3.2.3 定期向寄养委托机构报告寄养对象的成长情况。 3.2.4 参加寄养委托机构提供的相关专业培训。 3.2.5 积极配合寄养委托机构为寄养对象提供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医疗康复等专项服务。 3.2.6保护寄养对象隐私,未经寄养委托机构允许,不得因寄养事项接受媒体采访或谋取经济利益。 3. 3 家庭寄养的监督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家庭寄养工作负有监督协调义务,包括: a) 指导、检香、监督、评估本地家庭寄养工作; b) 指导监督家庭寄养协议的履行; 调解家庭寄养协议各方之间的争议; d) 与有关部门协商,及时解决家庭寄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4资源配置 4.1人员配置 4.1.1寄养委托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或社会工作者,负责指导、监督家庭寄养工作。 4.1.2寄养家庭确定1名以上家庭成员为主要照料人,负责寄养对象的抚养和教育等。 4.2经费保障 4.2.1 寄养委托机构应就家庭寄养经费做好年度预算。家庭寄养经费主要包括: a) 寄养对象的生活费用; b) 寄养对象的医疗康复、教育费用; 寄养家庭培训和技术性服务保障费用; d) 寄养家庭的劳务费用(酬金); e) 委托机构家庭寄养工作费用。 248 MZ/T045—2013 4.2.2寄养委托机构在参照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的基础上制定寄养对象的 生活费用标准。 4.3社会资源 4.3.1寄养家庭宜处于具备教育、医疗、交通、通信条件且治安状况良好的社区。 4.3.2寄养委托机构宜通过招募志愿者、购买服务、合作共建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和专业人员参与流 浪未成年人家庭寄养服务。 4.3.3寄养委托机构应与寄养家庭所在社区建立联系,引导社区资源支持、协助寄养家庭照料寄养 对象。 5家庭寄养程序 5.1选择寄养对象 5.1.1 寄养委托机构通过一定时期的观察和交流,形成流浪未成年人是否适合家庭寄养的评估报告。 5.1.2 寄养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a) 具备接受家庭寄养服务的意愿和心理准备; b)纟 经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评估,身心状况应; 1) 无严重精神障碍或心理障碍疾病; 2) 无难以确诊的疑难病症; 3) 无癫痫等突发性疾病或反复发作性疾病; 4) 不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器械治疗和技术性照料。 5.1.3查明有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安排家庭寄养以及寄养家庭的选定应征得其生父 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 5.1.4对于具有意愿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安排其进人家庭寄养前应征得本人同意。 5.2选择寄养家庭 5.2.1 寄养委托机构通过发布信息的形式征集寄养家庭。信息发布途径包括: 报纸、电视等媒体; 民政部门、寄养委托机构等网站; c) 社区信息公告栏; (p 机构内信息栏。 5.2.2 有寄养意向的家庭向寄养委托机构提交《寄养家庭申请表》(参见附录A)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包括: a) 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b) 家庭成员健康证明或健康档案; 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人证明或个人出具的家庭收人声明; d) 寄养家庭居住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5.2.3寄养委托机构对提交寄养申请的家庭进行调查评估,形成《寄养家庭情况调查表》(参见附录B)。 调查内容包括: a) 申请家庭的居住场所、生活设施、社区环境; b) 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经济水平、生活行为习惯; 家庭成员对寄养的态度及要求; (P 所在社区及周边群众对申请家庭的评价。 249 MZ/T045—2013 5.2.4选定寄养家庭 5.2.4.1寄养委托机构根据评估报告,选定寄养家庭。 5.2.4.2 寄养家庭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a) 双亲家庭; 家庭成员富有爱心,愿意接纳寄养对象共同生活; 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关系和睦,无不良生活嗜好,无犯罪记录,与邻里关系融洽; 家庭主要照料人年龄在30岁至65岁之间; e) 家庭主要照料人具有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的能力、经验; 有寄养委托机构所在地的固定居住场所,居室环境适宜,有防止寄养对象损伤的保护措施; 寄养对象人住后,寄养家庭人均居住使用面积不低于10m",有适合年龄较大寄养对象的独立 g) 卧室; 有稳定的经济来源,能保障家庭成员的正常开支; i) 为寄养对象提供卫生和营养均衡的饮食; j) 家庭生活学习基本功能齐备,区域分设明显,设施配备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为寄养对象提供单人单床和储物柜,床上用品根据季节配备; 2) 有卫生、洗浴、洗漱设施,能提供热水洗浴洗漱; 3) 为寄养对象配备基本的个人生活用品; 4) 有学习活动区域,配备基本学习和文娱活动用品; 5) 有固定电话并保持畅通。 5.2.4.3寄养家庭愿意无偿提供寄养服务,或者愿意减免服务费用的,在同等条件下,寄养委托机构应 优先考虑。 5.2.4.4每户寄养家庭原则上只照料一名寄养对象,最多不超过两名。 5.2.4.5寄养对象为女性的,宜选择子女为女性的寄养家庭。 5.2.4.6女性寄养对象与男性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岁以上 5.3提供寄养培训 5.3.1寄养委托机构定期组织候选家庭、寄养家庭参加寄养培训,形成《寄养家庭培训记录表》(参见附 录C)。 5.3.2培训内容应包括: a)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 b) 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的能力; c) 常见病、突发病的处理方法; (P 未成年人心理疏导、辅导; e) 与未成年人的沟通技巧。 5.3.3 培训方式可包括: a) 授课; b)观摩; c)交流。 5.4协助寄养融合 5.4.1寄养委托机构在综合考量抚养教育能力、饮食差异、生活习惯等因素的基础上帮助寄养家庭与寄 养对象双向选择。 5.4.2寄养委托机构与寄养家庭签订《家庭寄养融合期协议书》(参见附录D),形成《受助未成年人寄养 250 MZ/T045—2013 登记表》(参见附录E)。家庭寄养融合期限为三个月。 5.4.3寄养委托机构对寄养对象在寄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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