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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25.120.30 J61 备案号:31906—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 6577—2011 代替JB/T6577—1993 电加热烘包器 技术条件 Ladle drier-Technical requirements 2011-05-18发布 2011-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JB/T6577-2011 目 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技术要求.. 3.1一般要求.. 3.2性能要求... 3.3制造技术要求, 4试验方法. 5检验规则... 5.1出厂检验 5.2 型式检验 6标志、包装、运输, 保用期 JB/T6577—201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JB/T6577一1993《烘包器技术条件》,与JB/T6577一199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保用期的规定; 一有关标志、包装、运输的规定直接引用GB/T25711一2010的规定; 一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性修改。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铸造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6)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青岛中智达环保熔炼设备有限公司、青岛炉力环保冲天炉设备厂、青岛青力 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段金挺、秦玉岐、于仁先。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JB/T6577—1993。 II JB/T6577--2011 电加热烘包器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烘包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保用期等。 本标准适用于浇包及冲天炉前炉所用的电加热烘包器(以下简称烘包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1841996形状和位置公差米注公差值 GB/T1804一2000一般公差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 GB5226.1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9969I.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T13306标牌 GB/T25711一2010铸造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JB/T8609 锻压机械焊接件技术条件 JB/T8828 8切削加T通用技术条件 3技术要求 3.1一般要求 3.1.1烘包器应符合本标准和GB/T25711的规定,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3.1.2 烘包器的电气系统应符合GB5226.1的规定。 3.1.3产品标牌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 3.1.4随机技术文件的编制应符合GB/T9969的规定。 3.2性能要求 3.2.1电控装置中各元件的I作应准确、可靠。 3.2.2烘包器应具有升温一一保温一一降温的功能,并能按照输入程序准确、可靠转换。浇包内升温 速度及降温速度应连续可调。 3.2.3烘包器应使浇包内.I作温度达到300℃以上。 3.3制造技术要求 3.3.1烘包器加热部分:外形未注尺寸公差应符合GB/T1804一2000中规定的m(中等级)级公差要 求;米注形状和位置公差应符合GB/T1184一1996中规定的12级公差要求。 3.3.2烘包器的密封盖应衬硅酸铝纤维毡或耐热、保温性能与之相当的材料。 3.3.3加热元件的分布应均匀。 3.3.4加热元件外应有安全防护装置。 3.3.5支承加热元件的耐火构件应采用高铝砖或刚玉砖制成。 3.3.6耐火构件的支承装置及加热元件的安全。防护装置所采用的耐热钢,应符合耐热钢高温力学性 能的规定。 3.3.7焊接件的制造质量应符合JB/T8609的规定。 JB/T6577—2011 3.3.8机械加工零件除图样要求外,应符合JB/T8828的规定。 4试验方法 4.1用万用表测量加热元件是否通路。 4.2断开加热元件,给电控装置通电,将热电偶置于热源上,对电控装置进行空运转试验,不少于三 个循环(升温—保温——降温)。 4.3浇包内介质的温度采用烘包器白带的热电偶测试,测温在浇包深度的1/2,距加热元件50mm~ 120mm的位置。 4.4升温速度用秒表测。 5检验规则 5.1出厂检验 5.1.1每台烘包器出厂前均应由制造厂质基检验部门按山厂检验规则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 证明书方可出厂。 5.1.2出厂检验应进行空运转试验,并按3.1.2~3.1.4、3.2.1、3.2.2、3.3.1、3.3.3、3.3.7要求进行检验, 所检项目应全部合格。 5.2型式检验 5.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制造I艺有较人改变时; c)正常生产时,应每两年进行1次: d)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2.2型式检验时抽检样品的数量: 一当每批产量小丁或等于10台时,抽检样品1台; 一当每批产量大于10台时,抽检样品3台。 5.2.3型式检验项日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所检项日应全部合格。 5.2.4当制造厂不具备型式检验条件时,允许在用户现场进行检验。 6标志、包装、运输 烘包器的包装、标志与储运应符合GB/T25711一2010中第8章的规定。 7保用期 在遵守对烘包器的运输、保管、安装、调整、保养和使用规定的条件下,从用户开始使用(按一班 制)起12个月内或从制造厂发货起18个月内,如烘包器不能止常使用时,制造厂应负责免费为用户修 理或更换零部件(电阻丝除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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