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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1.220 CCS B 41 团体标准 T/CVMA 265—2025 宠物犬售前健康检查技术要求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pre-sale health inspection of pet dog 2025 - 6 - 11发布 2025 - 6 - 11实施 中国兽医协会 发布 中国兽医协会 CVMA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中国兽医协会 CVMA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CVMA 265—2025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 中国兽医协会提出并归口 。 本文件起草单位 :伶伴(深圳)宠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深圳市 动植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商吉置业(深圳)有限公司、云品尚流(深圳)文化艺术生态发展有限公 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刘荣启、王龙、林博文、王桂兰、段新华、高悦鹏、牛晓华、刘晓芳、郑立佳、 钟剑锋、李颖鑫、闫治帆、高影、杨晓乐、徐彬 。 中国兽医协会 CVMA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中国兽医协会 CVMA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CVMA 265—2025 1 宠物犬售前健康检查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宠物犬售前健康检查的通用要求、检查项目、健康档案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宠物犬售前的健康检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45204 宠物经营场所环境清洁与消毒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宠物犬经营机构 pet dog management institution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提供宠物犬活体销售服务的机构。 3.2 健康检查机构 health examination institutions 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宠物犬健康检查的机构。 4 通用要求 4.1 机构要求 4.1.1 宠物犬经营机构 宠物犬经营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且 有义务明确告知宠物健康状况。 4.1.2 健康检查机构 宠物犬健康检查机构应 对宠物犬被检样本健康检测检查结果负责,并 符合以下条件: ——应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遵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宠物健康检查活动 ; ——具备实验室检测能力的, 应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 中国兽医协会 CVMA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CVMA 265—2025 2 ——机构场地 、 环境条件应能满足健康检查工作所需。检查室 应光线充足, 通风良好。 应配备合格、 充足的人员防护用品及 其他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和消毒用品; ——机构应保证宠物犬健康 检查的环境及设施设备的卫生安全 ,做好清洁消毒,减少污染 。消毒方 法按照 GB/T 45204 执行。 4.2 人员要求 4.2.1 出具宠物犬健康检查报告的人员应取得执业兽医资格,且在开展诊疗活动所在地备案。 4.2.2 检查人员应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做好卫生消毒工作。 4.2.3 开展仪器设备项目的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关仪器使用的资格证书或上岗证。 4.2.4 患有国家规定的人兽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应从事宠物犬健康检查工作。 4.2.5 应根据岗位职能需要,定期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生物安全、诊疗技术、仪器设备使用等方面的 人员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方可继续上岗。 4.3 试剂仪器要求 4.3.1 健康检查机构应配备必需的检测试剂、检查设备、检验仪器。 4.3.2 检测试剂、检查设备、检验仪器的种类应能满足健康检查工作需要,并能良好运行。 4.3.3 检查设备、检验仪器应定期检定或校准,并保留相关记录。 4.3.4 应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和使用记录,相关材料至少保存三年。 4.4 宠物犬售前要求 4.4.1 进行销售的宠物犬 应当来源清晰,应按当地规定,通过植入通用芯片或者采取生物技术识别等 方式形成犬只个体识别信息,并具有相关证明。 4.4.2 宠物犬售前应按照免疫程序接种犬瘟热、犬细小病毒和犬传染性肝炎等疫苗,并具有疫苗接种 记录,且抗体检测结果合格。 4.4.3 宠物犬售前应定期进行体内体外驱虫,并做好驱虫记录。 5 检查项目 5.1 总体原则 5.1.1 宠物犬售前,应完成健康检查,并附执业兽医师签名的健康合格证明材料。 5.1.2 健康检查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临床基本检查、寄生虫检查、血液检查、传染病检查、心脏检查、 遗传病筛查等。 5.1.3 不具备检测能力的项目, 健康检查机构 应委托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5.2 临床基本检查 中国兽医协会 CVMA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CVMA 265—2025 3 应检查宠物犬外观与行为、运步姿势、皮肤与被毛、耳部、口腔、肛门、生殖泌尿器官等健康状况; 测量体重、心率、呼吸、体况评分等评估营养状况;听诊心音、肺音等情况;触诊淋巴结、膀胱、骨骼 与关节等是否正常。 5.3 寄生虫检查 5.3.1 检查内容:检查宠物犬是否感染有跳蚤、虱子、螨虫、蛔虫、绦虫、滴虫、球虫等体内外寄生 虫和虫卵。 5.3.2 检查方法:可通过肉眼观察宠物犬的被毛、皮肤,并使用显微镜检查、粪便漂浮检查、血液检 查等方法检查。 5.4 血液检查 5.4.1 血常规检查:抽取宠物犬的血液样本,使用血液分析仪或血涂片,检测宠物犬的红细胞、白细 胞、血红蛋白、血小板等血常规指标。 5.4.2 生化检查:抽取宠物犬的血液样本,使用生化分析仪检测宠物犬的肝功能、肾功能、血糖、电 解质等生化指标。 5.5 传染病检查 应进行犬瘟热病毒病、 犬细小病毒病、 犬冠状病毒病 等传染病的筛查。 如怀疑存在其他传染病感染, 应进行相应传染病的检查。 5.6 心脏检查 应使用听诊、血液心脏病筛查、心脏超声影像检查、 X射线检查或心电图等方式进行瓣膜性心脏病 和扩张性心肌病等心脏疾病的检查。 5.7 遗传病筛查 根据犬种遗传风险,应有针对性地开展髋关节、 肘关节发育不良等先天性遗传病筛查。 6 健康档案管理 6.1 宠物犬健康检查机构应有能力对健康检查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溯源复核和归档保存。 6.2 宠物犬健康检查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宠物犬健康档案,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应少于三年。 中国兽医协会 CVMA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CVMA 265—2025 4 参考文献 [1] 农业农村部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 5号.2022年 [2] T/CVMA 111.1 -2023 常见犬猫体格检查技术规范 第1部分 犬猫临床基本检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国兽医协会 CVMA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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