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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 体 标 准 T/CAB 0416—2025 2025 -08-05发布 2025 -08-05 实施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制氢行 业 Requirements of the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 hydrogen production enterprise ICS 13.020.10 Z 00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CAB 0416—2025 I 目 次 前 言 ................................ ................................ .............. II 1. 范围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 1 4. 核算边界 ................................ ................................ .......... 2 5. 核算步骤与公式 ................................ ................................ .... 3 6. 数据质量保证 ................................ ................................ ..... 11 7. 报告内容与格式 ................................ ................................ ... 12 附录A (资料性) 相关参数缺省值 ................................ ..................... 14 参考文献 ................................ ................................ ............ 17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CAB 0416—2025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氢能专家委员会 提出。 本文件由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 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国能氢创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氢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 团氢能科技公司、苏州中欧氢能技术创新中心、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淄博国创中心先进车 用材料技术创新中心、 未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清华大学、 上海智能新能源汽车科创功能平台有限公司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肖晨江、王策、李文清、刘玮、万燕鸣、吴文昊、赵东、邢颖、许红红、樊祎、 方海峰、孙锌、王佳、来鑫雪、许烨、张立淼、张少君、朱皓民 。 本文件为首次发 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CAB 0416—2025 1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与要求 制氢行业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制氢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核算边界、核算方法、数据质量管理、报告内容与格式等 内容。本文件适用于以氢气生产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2150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GB/T 32151.10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0部分:化工生产企业 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22723 天然气能量的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GB/T 32150 与GB/T 32151.10 界定的关于“温室气体、温室气体源、温室气体排放、活动数据、碳 氧化率、排放因子、全球变暖潜势、二氧化碳当量”等术语和定义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制氢企业 hydrogen production enterprises 以氢气生产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核算单位。 3.2 报告主体 reporting entity 具有温室气体排放行为的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3.3 系统边界 system boundary 与报告主体 (3.2)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范围,本文件涉及的核算边界参考 5.1。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CAB 0416—2025 2 4. 核算边界 4.1 概述 报告主体应以企业法人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边界,核算和报告其生产系统产生的温室气 体排放。生产系统包括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其中辅助生产 系统包括动力、供电、供水、化验、机修、库房、运输等,附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 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职工食堂、车间浴室、保健站等)。核算方法适用于以氢气生产为 主营业务的企业,若制氢企业除氢气生产以外还存在其他产品生产活动且存在温室气体排放,则按照相 关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进行核算并汇总报告。 如果报告主体除氢气生产外还存在其他产品生产活动,并存在本部分未涵盖的温室气体排放环节, 则应采用其他相关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进行核算并汇总报告。报告主体可以参考 图1 分别以列表的形式识别出每个核算单元的碳源流,并分为以下类别: a) 流入核算单元且明确送往各个燃烧设备作为燃料燃烧的化石燃料部分; b) 流入核算单元含碳原料化石燃料部分,包括煤、合成气、天然气、其他碳氢化合物的投入; c) 流入核算单元作为生产原料并产生过程排放的碳氢化合物; d) 流入核算单元作为生产原料、助熔剂或脱硫剂等使用的碳酸盐(如果有); e) 流出核算单元的各类含碳产品,包括主产品、联产产品、副产品等; f) 流出核算单元且被回收外供从而避免排放到大气中的那部分二氧化碳(如果有); g) 流出核算单元的其他含碳输出物,如炉渣、粉尘、污泥等含碳物质。 注:在核算单元内产生又全部在核算单元内被直接用作燃料或生产原料的那部分副产品不视为碳 源流;生物质燃料不视为碳源流;作为非能源产品用途的沥青、固体石蜡、润滑剂、石油溶剂等如果不 进行焚烧或能源回收,也不视为碳源流。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CAB 0416—2025 3 图1 制氢企业温室气体核算边界示意图 4.2 核算和报告范围 报告主体应基于碳源流的识别情况确定每个核算单元存在的各类二氧化碳排放源,并分别计算各自的 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排放总量。报告主体应当识别的排放源种类如下: a) 燃料燃烧排放 b) 过程排放 c) 购入电力、热力生产的排放 d) 二氧化碳回收利用避免的碳 排放 e) 输出电力、热力的排放 4.3 排放源和气体识别 报告主体应根据企业实际从事的产业活动和设施类型识别其应予核算和报告的排放源和气体种类。 对于那些监测成本较高、不确定性较大、且贡献细微(排放占企业总排放的比例 <1%)的排放源,有困 难的企业可暂不报告但需在报告中阐述未报告这些排放源的理由并附必要的佐证材料。 5. 核算步骤与公式 5.1 核算步骤 报告主体进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的完整工作流程包括: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CAB 0416—2025 4 a) 确定核算边界; b) 识别温室气体 排放源和温室气体种类; c) 收集活动水平数据; d) 选择和获取排放因子数据; e) 分别计算制氢企业系统边界内各类活动温室气体排放; f) 汇总计算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5.2 核算方法 5.2.1 概述 制氢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特点与制氢方式相关。一般来说,化石能源制氢过程的排放主要来自于生产 过程排放和化石燃料使用产生的排放;工业副产氢的排放主要集中于生产过程环节产生的外购电力或 热能产生的排放;电解水制氢的排放主要集中于生产环节产生的外购电力或热能产生的排放。 制氢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为各个核算单元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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