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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1.100.70 C 2682 Y 42 团 体 标 准 T/BDCA 0003-2025 卸妆油卸妆能力评价指南 Guidelines for evaluat ion the makeup -removal ability of makeup -removal oil 2025-06-30 发布 2025-06-30 实施 北京日化协会 发 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1 T/BDCA 0003-202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日化协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舒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东方美 谷产业研究院 、浙江雅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爱诗化妆品有限公司、广东联合宝莹生物科技有限 公司、上海市奉贤 区中心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越川、金秀、张婉萍、彭常梅、尚亚卓、钱映美、王可、樊晓莹、孙振亮、 诸海英、吴承志。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2 T/BDCA 0003-2025 卸妆油卸妆能力评价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 定了卸妆油卸妆性能的一种测试 评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 卸妆油卸除常见彩妆(包括粉底液、 口红、眉笔、睫毛膏、眼线胶笔、唇釉)的卸妆 性能测试和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或文号的引用文件,仅与 该日期或文号对应的文件内容适用于本标准;凡未标注日期或文号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 修改或补充文件)适用于本标准。 《化妆品监督 管理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7号)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 《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GB/T 35914 -2018 卸妆油(液、乳、膏、霜)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卸妆油 makeup-removal oil 以植物油、动物油、矿物油、人工合成酯和表面活性剂为主体原料,通过混合制成的以卸妆为核心 功效的油状化妆品 。 3.2 卸妆(功效) makeup-removal 用于除去施用部位的彩妆等其他化妆品 。 3.3 空白态 blank state 受试者皮肤洁净的状态。 3.4 上妆态 makeup state 受试者皮肤涂抹彩妆后的状态。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3 3.5 溶妆态 dissolved state 受试者皮肤用卸妆油溶解彩妆的状态。 3.6 乳化态 emulsified state 受试者皮肤用实验室水乳化彩妆的状态。 3.7 清洗态 cleaning state 受试者皮肤用实验室水清洗卸掉的彩妆后的状态。 4 基本原则 和要求 4.1 本标准中的卸妆能力评价属于化妆品人体功效评价范畴, 应符合国际赫尔辛基宣言的基本原则, 要 求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并采取必要的医学防护措施,最大程度地保护受试者的利益。 4.2 待评价的卸妆油的理化指标、 微生物学指标 和有害物质限值 应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 需要开展相关检验的,应在开展功效评价前完成并确保检验结 果合格。 4.3 开展功效评价前 应优先完成毒理学检验及人体皮肤斑贴试验,并出具书面 合格证明,试验 结果不合 格的产品不得开展功效评价 。其中毒理学检验和人体皮肤斑贴试验的检测方法及合格判断标准均按照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的要求执行。 4.4 本标准采用随机盲法对照试验 对卸妆油卸妆能力进行评价。 5.测试仪器设备和工作原理 5.1 测试仪器设备 a)面部图像分析仪( Visia -CR) b)钢丝绒耐磨擦试验机 。 5.2 工作原理 皮肤颜色是评估皮肤不同性质和状况时常用的一个参数,它主要取决于色素含量、照明光线的光谱 及皮肤表面特性。 CIELAB(或 CIE L*a*b*)系统是一个由 3个轴组成的三维颜色空间, L*轴是灰度, 数值从 0(黑色)到 100(白色); a*是红 -绿轴, a*的正、负分别代表红色和绿色; b*是黄 -蓝轴, b*的 正、负分别代表黄色和蓝色。 采用 VISIA -CR对手臂进行拍照,分析手臂内侧皮肤的色泽。 VISIA -CR用白光、 UV光和偏振光 3 种光源对 手臂进行拍照,摄取图像后,采集到红区图,利用 Image -Pro® Plus 软件对图像进行处理得到 手臂内侧色泽值。 5.3 本节 5.1中列出的 测试仪器设备符合 5.2工作原理的均适用于本标准。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4 6.试剂和材料 6.1 亚克力板(聚甲基丙烯酸甲酯, PMMA)。 6.2 测试卸妆油样品 。 6.3 实验室用水:采用 GB/T 6682中的三级水或同等水质水。 6.4 辅助测试用彩妆(眉笔、口红、睫毛膏、眼线胶笔、粉底和唇釉 ,测试用彩妆配方参照 见附录)。 6.5 移液枪 6.6 硅胶头 7.试验条件 和受试者要求 7.1 测试条件 7.1.1 测试环境温度 :20℃~22℃ ,相对湿度 :40%~60% ,且进行实时动态监测 。 7.1.2 测试过程中的测试条件应保持一致,如:测试者、场所、仪器的参数设置等 。 7.2 测试样品使用要求 提供的样品量应满足受试者累计使用量。提供《样品使用说明》 ,明确样品的使用方法 (包括使用部 位、使用方式、每次使用量、使用频次、注意事项等 ),并采取措施确保受试者按照要求使用。 测试参照 的使用方法应与对应产品标签标注的使用方法一致。 7.3 受试者要求 7.3.1 受试者人数 应确保测试样本量中有效例数不少于 30例。 7.3.2 受试者要求 18岁(含)至 60岁(含)符合测试评价 要求的志愿者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 的,不可作为受试者: a)患有炎症性皮肤病临床未愈者 ; b)胰岛素依赖性糖尿病患者 ; c)正在接受治疗的哮喘或其他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患者 ; d)免疫缺陷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患者 ; e)近六个月内接受抗癌化疗者 ; f)近一周使用抗组胺药或近一个月内使用免疫抑制剂者 ; g)近两个月内,受试部位应用任何抗炎药物者 ; h)近一个月内,受试者未接受过皮肤相关外科手术操作; i)哺乳期或妊娠妇女 ;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5 j)双侧乳房切除及双侧腋下淋巴结切除者 ; k)在皮肤待试部位由于瘢痕、色素、萎缩、鲜红斑痣或其他瑕疵而影响试验结果的判定者 ; l)参加其他的临床试验研究者 ; m)体质高度敏感者 ; n)非志愿参加者或不能按试验 要求完成规定内容者。 7.4 测试期间的要求 a)受试部位禁止使用影响测试的制剂。 b)受试部位使用的清洁产品和使用状况与日常一致。 c)受试者以室内活动为主,避免长期暴露在光照下。 8 测试步骤 8.1 体外法测定卸妆油 卸妆力 8.1.1 测试前的准备 在亚克力板上画 3个3cm×1cm的框,每个测量区域之间至少间隔 1cm,拍摄洁净亚克力板照片 (空 白态),将一定量的彩妆(30mg粉底液、 3mg口红、 3mg眉笔、3mg唇釉、20mg睫毛膏和10mg眼线 胶笔)均匀涂抹于每个框中,稳定 30min待成膜后拍照 (上妆态) 。 8.1.2 测定 分别取适量卸妆油和实验室用水 于亚克力板的三个框上,用耐摩擦试验机施以恒定的力和速度, 来 回擦拭以对彩妆进行溶妆 并拍照(溶妆态) ,再分别在每个框中滴加适量实验室用水乳化,用机器来回 擦拭乳化彩妆,拍照 (乳化态) ,最后用水冲洗并用纸轻轻擦干后拍照(清洗态)。 体外法测定卸妆油卸妆力 的条件见表 1。 表1体外法测定卸妆油卸妆力的测试条件 油性 彩妆 加入 样品量 油/水溶妆 加入量 砝码 重量 速度 (次/min) 溶妆 摩擦次数 乳化 加入水量 乳化 摩擦次数 粉底 30mg 15μL 100g 50 20 15μL 20 口红 3mg 8μL 50g 50 4 8μL 4 眉笔 3mg 5μL 50g 50 2 5μL 5 唇釉 3mg 10μL 100g 50 20 10μL 10 睫毛膏 20mg 30μL 50g 50 30 30μL 10 眼线胶笔 10mg 15μL 50g 50 25 15μL 10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6 8.2 人体法测定卸妆油卸妆力 8.2.1 测试前的准备 测试前,受试者在符合标准的测试环境中静坐 30 min,期间不得饮食 ,前臂曲侧暴露 ,呈测试状态 放置,保持放松,避免触碰受试部位。 志愿者将小臂内侧洗净晾干,在小臂内侧上画 2个2cm×2cm的框,每个测量区域之间至少间隔 1cm,拍摄志愿者小臂内侧照片 (空白态) 。将一定量的彩妆均匀涂抹于每个框中,稳定 30min待成膜 后拍照(上妆态) 。 8.2.2 测定 分别取适量卸妆油 和实验室用水于小臂的 2个框上,用相同大小的力度,匀速来回擦拭以对彩妆进 行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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