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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33.160.40 CCS A91 14 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4/T 1537—2025 代替 DB 14/T 1537-2017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监测设备设置要求 2025 - 07 - 23发布 2025 - 11 - 01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14/T 1537—2025 I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一般要求............................................................................2 5 布设区域............................................................................3 6 设备设置............................................................................3 附录A(资料性) 设备设置清单表........................................................7 附录B(资料性) 设备布设示意图........................................................8 参考文献..............................................................................11DB 14/T 1537 —2025 II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替代 DB14/T 1537-2017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监测设备设置要求》,与 DB 14/T 1537-2017 相 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将“设置要求”修改为“设备设置”(见第 1章); ——将“一般情况 ”修改为 “一般路段 ”(见第6章6.4.2,6.5.2 ); ——将“重点管控情况 ”修改为 “重点路段 ”( 见第6章6.4.3,6.5.3 ); ——增加了“无人机机巢”的定义(见第 3章3.14); ——增加了“无人机机巢”的设置要求(见第 6章)。 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山西省公安厅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公共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公安厅、山西友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海峰、李怀玉、褚万里、王秦峰、郭芸芳、郭建兵、高立、杨勇、白金亮、 高文峰、贾文奇、杨治国。 本文件2017年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DB 14/T 1537 —2025 1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监测设备设置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本文件规定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监测设备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布设区域和设备设置。 本文件适用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监测设备的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0010 混凝土结构结构设计规范 GB 5016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A/T 484 LED 道路交通诱导可变信息标志 GA/T 497 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A/T 652 公安交通管理外场设备基础设施施工通用要求 GA/T 1049.3 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通信协议 第3部分:交通视频监视系统 JTG B01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 D80 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交通安全监测 利用一种或几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实现对高速公路的通行环境、交通流、交通事件、车辆特征、交 通安全违法行为等信息进行记录。 注:交通安全监测设备主要包括: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前端设备、测速设备、 LED道路交通诱导可变信息标 志、视频监视设备、交通违法事件自动监测记录前端设备、团雾检测前端设备、无人机机巢和公共广播前端设 备等。 3.2  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前端设备 对通过监测点的车辆信息进行自动采集和处理的设备。 [来源:GA/T 497-2016 ,3.1] 3.3  LED道路交通诱导可变信息标志 以文字、图形、视频图像等方式表达交通诱导信息的设备。 [来源:GA/T 484-2018 ,3.4] 3.4  视频监视设备 DB 14/T 1537—2025 2安装于监视地点,用于交通视频信息采集、编码/处理、存储、传输等的设备,包括摄像机、镜头、 云台、编码器等设备。 [来源GA/T 1049.3-2013,3.2] 3.5  交通违法事件自动监测记录前端设备 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监测范围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件进行自动记录和处理的设备。 3.6  团雾检测前端设备 采用光学技术、图像处理技术和目标识别等技术对团雾多发区监测点的能见度、可视距离进行自动 识别和记录的设备。 3.7  公共广播前端设备 用于语音发送的公共广播系统前端设备,包括广播扬声器、功率放大器等。 3.8  傍山险路 山区地势险要道路外侧位陡壁、悬崖危险的道路。 3.9  长隧道 长隧道是指1000米以上的隧道。 [来源:JTG B01-2014,8.0.2] 3.10  特大桥 特大桥是指1000米以上的桥梁。 [来源:JTG B01-2014,6.0.2] 3.11  部分苜蓿叶形匝道收费站 匝道收费站[来源:JTG D80-2006,7.4.6]中,高速公路两个行车方向车辆独立分开通行的出口匝 道。 3.12  单喇叭形匝道收费站 匝道收费站中,高速公路两个行车方向车辆汇合通行的出口匝道。 3.13  无人机机巢 无人机机巢是为无人机提供自动起降、停放、充电等功能的平台设施。 4 一般要求 4.1 设备的设置应当科学、合理、规范、节能、环保。 4.2 设备的设置位置应具备运行和保障条件。 4.3 多种监测设备设置在同一位置的应复用设施。 4.4 杆件及设备机箱基础的浇注、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 GB 50010。 4.5 杆件及设备机箱接地施工应符合 GB 50169。 4.6 杆件及设备机箱防雷施工应符合 GA/T 652。DB 14/T 1537 —2025 35 布设区域 5.1 布设区域主要包括:收费站、服务区、互通式立体交叉、下坡、平曲线、傍山险路、长隧道、特 长桥、团雾多发区、省际交界、辖区交界和其它区域。 5.2 不同设备的布设区域可参考附录 A。 5.3 多个区域设置组合的情况可参照设备设置要求进行综合考虑。 6 设备设置 6.1 收费站 主要适用于匝道收费站,主线收费站 [来源:JTG D80-2006 ,7.4.6]按照省际交界出省方向要求进 行设置。 6.1.1 收费站主线 6.1.1.1 应设置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前端设备、测速设备和视频监视设备。 6.1.1.2 宜设置LED道路交通诱导可变信息标志。 6.1.1.3 应在高速公路主线入口匝道加速车道渐变段终点下游 30到50米处的主线上设置上述各设备, 参见图B.1。 6.1.1.4 宜设置无人机机巢。 6.1.1.5 宜在高速公路主线出口匝道三角区配置交通违法事件自动监测记录前端设备和公共广播前端 设备,参见图 B.2(a) 6.1.2 部分苜蓿叶形匝道收费站出口匝道 6.1.2.1 应设置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前端设备。 6.1.2.2 应在每个匝道分别设置视频监视设备。 6.1.2.3 应在高速公路主线出口匝道三角区分流鼻沿匝道下游处设置上述各设备,参见图 B.2(b)。 6.1.3 单喇叭形匝道收费站出口匝道 6.1.3.1 应设置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前端设备和视频监视设备。 6.1.3.2 应在高速公路主线出口匝道合流处三角区汇流鼻上游 10到20米处设置上述各设备,参见图 B.3。 6.2 服务区 6.2.1 服务区广场 宜在广场区域设置无人机机巢。 6.2.2 服务区入口匝道 6.2.2.1 应设置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前端设备。 6.2.2.2 宜设置视频监视设备。 6.2.2.3 应在服务区入口匝道三角区分流鼻沿匝道下游处设置上述各设备,参见图 B.2(b)。 6.2.3 服务区出口 DB 14/T 1537—2025 4应设置视频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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