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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9.045 YS H 8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13—2015 代替YS/T13—2007 高纯四氯化锗 High pure germanium tetrachloride 2015-04-30发布 2015-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YS/T 13—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YS/T13一2007《高纯四氯化锗》。 本标准与YS/T13一2007相比,主要有如下变动: 增加了牌号GeCl-08的Zn、Pb、As、Mg、In、Al杂质含量的要求; 将红外吸收峰透过率改为杂质吸收峰红外透过率,并增加了杂质吸收峰红外透过率定义; 一 增加了5个杂质吸收峰位置的红外透过率要求; 增加了放射性要求及检验方法; 增加了取样表3。 本标准起草单位:南京中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研光电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临沧鑫圆锗业 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新军、柯尊斌、郑华荣、普世坤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YS/T13—1991,YS/T13—2007。 YS/T13—2015 高纯四氯化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纯四氯化诸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和订 货单(或合同)内容等。 本标准适用于以粗四氯化锗为原料,经提纯工艺制备的高纯四氯化锗。产品主要用作石英光导纤 维的掺杂剂及高纯二氧化锗的制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602 化学试剂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T6040 红外光谱分析方法通则 GB12463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 20664 有色金属矿产品的天然放射性限值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六修订版)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杂质吸收峰红外透过率 transmitance of infrared absorption of impurities 高纯物质中杂质红外吸收光谱的透过率。 4要求 4.1分类 产品按纯度分为GeCl,-08、GeCl,-07、GeCl.-05三个牌号 4.2 标记示例 产品标记表示方法为: GeCl, - 0 X “0”表示高纯,“0”后的阿拉伯数字表示产品纯度百分含量“9”的个数 表示四氯化锗 1 YS/T13—2015 4.3 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化学成分 质量分数/% 要求 化学成分 GeCl,-08 GeCl-07 GeCl-05 GeCl,含量 ≥99.999 999 ≥99.999 99 ≥99.999 Cu ≤0.5X109 ≤1.0×10-9 ≤2.0×10-7 Mn ≤0.5×109 ≤1.0×10-9 ≤0.5×10-9 ≤2.0×10-9 Fe ≤1.0×10-9 ≤2.0×10-9 ≤1.0×10-6 Co ≤0.5×109 ≤2.0×10- ≤2.0×10- Ni ≤0.5×109 ≤1.0×10-9 ≤2.0×10-7 V ≤0.5×10-9 ≤2.0×10-9 uZ ≤0.5×10-9 ≤2.5×10- Pb ≤0.5×10-§ ≤1.0×10- ≤2.0X×10-7 As ≤0.5×10-9 ≤5.0×10-9 ≤5.0×10 Mg ≤0.5X10-9 ≤2.0×10-9 In ≤0.5×10-9 ≤1.0×10-§ Al ≤0.5×10-9 ≤1.0×10-9 注:GCl含量为100%减去Cu、Mn、Cr、Fe、Co、Ni、V、Zn、Pb、As、Mg、In、Al杂质含量的和 4.4 杂质吸收峰红外透过率 GeCl4-08、GeCl4-07产品的杂质吸收峰红外透过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杂质吸收峰红外透过率 杂质吸收峰位置 GeCl -08 GeCl,-07 (3610±2)cm-1(GeCl,OH) ≥96% ≥95% 2 970 cm-1~2 925 cm-1(CH) ≥96% ≥90% ≥95% ≥90% 2860cm-1~2830cm-(HCI) ≥95% ≥90% (2336±2)cm(CO) ≥99% (2272±2)cm-(GeHCls) ≥95% 2 000 cm-1~1 400 cm-1(CHn) ≥90% ≥80% (1173±2)cm-1(CH) ≥90% 1060 cm-1~1 015cm-1(C-0) ≥99% 2 YS/T13—2015 4.5外观质量 产品为无色透明液体,不应有悬浮物和沉淀物。 4.6放射性 产品放射性应符合GB20664的规定。 检验方法 5 5.1 产品中铜、锰、铬、铁、钻、镍、钒、锌、铅、砷、镁、钢、铝杂质含量的测定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 5.2 产品的杂质吸收峰红外透过率测定按附录B的规定进行。 5.3 产品外观质量用目视检查。 5.4产品放射性检验按GB20664的规定进行。 检验规则 6.1 检查和验收 6.1.1 产品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填写产品质量证 明书。 6.1.2 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进行复验。若复验结果与本标准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个 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供复验报告,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6.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由相同牌号的、独立包装的产品组成。独立包装规格由供需双方协商 确定。 6.3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检验化学成分、杂质吸收峰红外透过率、外观质量、放射性。 6.4取样 产品取样应按表3的规定进行。 表3取样 检验项目 取样数量 取样位置 要求的章条号 检验方法的章条号 化学成分 从产品独立包装中取出100mL 任意 4.3 5.1 杂质吸收峰红外透过率 从产品独立包装中取出50mL 任意 4.4 5.2 外观质量 任意 从产品独立包装中取出100mL 4.5 5.3 放射性 按GB20664的规定进行 任意 4.6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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