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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220.20 R 11 备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 JT/T1091—2016 有轨电车试运营基本条件 Basic conditions for trial operation of tramways 2016-10-21发布 2017-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发布 JT/T1091—2016 目 次 前言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3 基础条件 土建工程 车辆和车辆基地 6 运营设备系统 运营组织 9 交通组织与衔接 10应急与演练 附录A(规范性附录) 运营指标计算方法 JT/T1091—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城市客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2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苏州高新有轨电车有限公司、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 总院、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四院集团华东有轨电车交通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广州 有轨电车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贾文峰、杨远舟、沈明生、王雨、仲晓晨、徐正良、赵军、戴孙放、张勇、何利英、 冯旭杰、李金海、迟胜超、苏浚、马光波、梁洪涛、王静、王长庚、韩建良、翟新、傅明华、李克、刘书浩、宋晓敏、 杨新征、马子彦、顾赛君、刘宏泰、王效文、宿亚军、孙春广、张红欣、苗彩霞、夏赞鸥、汪峰、黎冬平、 吴建明、赵晗。 ⅡI JT/T1091—2016 有轨电车试运营基本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轨电车试运营的基础条件、土建工程、车辆和车辆基地、运营设备系统、运营组织、 交通组织与衔接,以及应急与演练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有轨电车线路投人试运营基本条件的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CB 7588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 16899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30012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 GB/T30013 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 GB/T50065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T50382 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CB50490 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 JT/T1003 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技能和素质要求 JT/T1004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调度员技能和素质要求 CJ/T417 低地板有轨电车车辆通用技术条件 3术语和定义 GB/T3001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有轨电车tramway 由电力驱动,沿轨道运行,可与地面道路混行的中低运量轨道交通方式。 3.2 运行控制系统operationcontrolsystem 指导或控制列车运行的自动化系统 4基础条件 4.1运营单位资格 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资格。 4.2工程基本条件 有轨电车工程基本条件包括建设工程完成、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影响运营安全的遗留问题整改完成。 1 JT/T10912016 4.3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试运营前应取得如下文件: a)规划建设批复文件。有关主管部门对有轨电车工程出具的规划、立项和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工 程设计、工程建设的批复文件; b)工程用地和建设许可文件。有关主管部门对有轨电车工程出具的用地许可文件、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 c) 行车及服务设备质量验收文件。有关主管部门对行车及服务设备出具的质量验收文件; d) 工程质量验收文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土建工程、机电设备系统安装出具的质量验收 文件; e) 特种设备质量验收文件。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对投入运营的特种设备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 消防验收文件。消防主管部门对有轨电车工程出具的消防验收文件: g) 票价批复文件。价格主管部门对有轨电车票价方案的批复文件; h) 档案批复文件。档案主管部门对有轨电车工程档案验收出具的批复文件; i) 运营管理规定文件。有关主管部门对有轨电车工程服务规范、乘客守则等出具的批复文件; j)其他批复文件。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对有轨电车工程出具的其他批复文件。 4.4工程移交 建设单位应以有轨电车工程作为整体向运营单位进行移交,工程移交内容包括工程实体、设备、随 机附件、档案等,并进行指挥权、管理权、使用权的移交。 4.5系统测试检验 试运营前,应对车辆、供电、通信、运行控制、火灾自动报警、售检票、乘客信息服务等设备和系统进 行测试检验,结果应合格。 4.6试运行要求 4.6.1有轨电车试运行后,应形成试运行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试运行基本情况、设施设备可靠 性和故障率指标等。 4.6.2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90d,试运行最后20d应按照试运营开通时列车时刻表行车。 4.6.3试运行期间,每列车运行里程不应少于1000km。 4.6.4 试运行最后20d,运营指标应达到以下要求,指标计算方法见附录A: 列车时刻表兑现率:不低于95%; b) 列车发车正点率:不低于95%; c) 列车退出正线运营故障率:不高于1次/千列公里; 运行控制系统故障率:不高于0.05次/千列公里; (a 供电系统故障率:不高于0.05次/千列公里; f) 车辆系统故障率:不高于1次/千列公里; g 非限速情况下旅行速度:不低于20km/h。 5土建工程 5.1限界 5.1.1正线及车辆基地应通过限界检测和验收,设施设备应无侵界现象。 2 JT/T1091—2016 5.1.2单线地下、高架线路应设安全疏散通道,宽度不应小于600mm,人行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2000mm。 5.1.3轨道线路上运行的工程车等均不应超出所运行线路的限界。 5.1.4接触网导线安装高度限界应考虑各种跨越线路的道路交通高度限界要求,应设置必要的限高 设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5.2线路工程 5.2.1线路工程的基标、线路及行车标识等附属设施应配置齐全、标识清晰、牢固可靠。 5.2.2试运营前,有轨电车正线、辅助线或车辆基地预留的道岔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2.3不应有妨碍行车瞭望的构筑物、树木和其他物体;有妨碍行车望建筑物的,应采取限速等保 证行车安全的措施。 5.3轨道工程 5.3.1路基、钢轨、扣件、道岔、车挡或停车警示牌等应符合GB50490的要求。 5.3.2用作接触网回流的轨道应具有良好的绝缘性能,回流线应可靠连接,应具有对地电阻测试报 告,结果应合格。 5.3.3正线排水系统应与城市道路排水系统连接。道床排水沟应畅通,槽型轨的轨道凹槽处应设有 排水孔,道岔转辙机及杆件基坑处应无积水。 5.3.4在寒冷区域,道岔转辙机区域应采取防雪、防冰冻措施。 5.3.5钢轨与周边设施设备应保持合理的间距,符合线路绝缘和设备维护的要求。 5.3.6道岔、钢轨、钢轨焊缝与钢轨和道岔连接的焊点或栓接部位应进行探伤,并具有探伤检测报告, 结果应合格。 5.3.7地面线混行道轨行区表面应做硬化处理,满足现有道路荷载要求。 5.4车站建筑 5.4.13 车站站台、人行楼梯、行人过街设施及相应的装修工程应满足GB50490的规定。 5.4.2车站站台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导向标识、无障碍设施等。 5.4.3车站楼扶梯口等处设置的栏杆应安装牢固。 5.4.4车站禁入区域应有明确标识,并设有阻挡外界人、物进入的防范设施。 5.4.5 站台面高度不应高于车门处客室地板面高度。 5.4.6 站台边缘与车辆地板、脚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75mm。 5.4.7 线路首末站应有卫生间等可用的基本生活设施。 5.5结构工程 5.5.1 桥梁、隧道等结构工程应满足GB50490的规定。 5.5.2应建立结构工程的沉降监测系统,对结构的沉降进行定期监测。 5.5.3直流供电并采用走行轨作为牵引网回流的结构工程,应有防止杂散电流腐蚀的措施。 5.5.4高架区间上跨道路,净空高度不大于4.5m时,应设有限高标识和限界防护架;当墩柱有可能受 外界撞击时,应设防止墩柱受撞击的保护设施。 5.5.5对易受其他机动车辆损伤的接触网支柱,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5.5.6变电所、控制中心等其他王建工程应符合消防、环保、抗震、防雷和防淹等要求。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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