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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87.080 QB 分类号:A17 备案号:60666-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5193-2017 全植物油胶印油墨 Pure vegetable oil offset ink 2017-11-07发布 2018-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QB/T5193-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油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12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东洋油墨有限公司、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 上海牡丹油墨有限公司、中钞油墨有限公司、天津天女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孟庆玲、马志强、沙济洪、陈爱军、李青、邹连宏。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QB/T51932017 全植物油胶印油墨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全植物油胶印油墨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 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纸张印刷使用的全植物油单张胶印油墨,不包括紫外线固化胶印油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186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取样 GB/T14624.1胶印油墨颜色检验方法 GB/T14624.2胶印油墨着色力检验方法 GB/T14624.4胶印油墨结膜干燥检验方法 GB/T18723 3印刷技术用黏性仪测定浆状油墨和连接料的黏性 QB/T2624一2012单张纸胶印油墨 QB2930.1 油墨中某些有害元素的限量及其测定方法第1部分:可溶性元素 QB2930.2 油墨中某些有害元素的限量及其测定方法第2部分:铅、汞、镉、六价铬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全植物油胶印油墨 pure vegetable oil offset ink 全部使用植物油或改性植物油连结料、溶剂的胶印油墨。 3. 2 总挥发物totalvolatilecomponent 在101.3kPa、110℃下,所有可挥发的物质。 4要求 4.1不应添加石油系溶剂作为油墨的连结料、溶剂。油墨助剂中的石油系溶剂总添加量不应超过油墨 质量的1%。 4.2产品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技术指标 颜色 细度1 细度2 着色力 结膜干燥 固着速度 流动值 光泽 颜色类别 黏性 /mm /级 /μm /μm / (%) /h /min / (%) 黄 ≥4 ≤12.5 ≤25 7~13 95~105 ≥6 ≤40 32~40 ≥55 品红 ≥4 ≤12.5 ≤25 7~13 95~105 ≥6 ≤40 33~41 ≥55 青 ≥4 ≤12.5 ≤25 7~13 95~105 ≥6 ≤40 33~41 ≥55 黑 ≥4 ≤12.5 ≤25 7~13 95~105 ≥6 ≤40 34~42 ≥55 注:细度1、细度2,指标与方法对应二者选一 1 QB/T5193-2017 4.3产品的总挥发物含量不应超过3%。 4.4产品中有害可溶性元素的最大限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有害可溶性元素的最大限量 单位为毫克每千克 元素名称 铅(Pb) 汞(Hg) 砷(As) 铬(Cr) 镉(Cd) 锑(Sb) (Ba) 硒(Se) 725 限量 90 60 60 /75 60 000 500 4.5有害元素总含量限量 铅Pb、汞Hg、 镉Cd、六价铬Cr (VI)的总含量限量应小于100mg/kg。 5试验方法 5.1颜色 按GB/T14624↓1进行检验。 5.2细度 5.2.1细度1按QB/T2624-2012中附录A方法进行检验。 5.2.2细度2按QB/T2624-2012中附录A方法二进行检验。 5.3黏性 按GB/T18723进行检验。 5.4着色力 按GB/T14624.2进行检验。 5.5结膜干燥 按GB/T14624.4进行检验。 5.6固着速度 按QB/T2624一2012附录B进行检验。 5.7流动值 按QB/T26242012附录D进行检验 5.8光泽 按QB/T2624—2012附录C进行检验。 5.91 总挥发物含量 按附录A进行检验。 5.10有害可溶性元素的最大限量 按QB2930.1进行检验。 5.11有害元素总含量限量 按QB2930.2进行检验。 6检验规则 6.1 组批与抽样 以一次性投料单机或机组完成的单位产品为一批。产品按GB/T3186方法进行取样,样品应分两份, 一份封存备查,另一份作检验用样品。 6.2出厂检验 颜色、细度、流动值、黏性为出厂检验项目。 2 QB/T5193-2017 6.3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4.24.3、4.4、4.5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6. 3.2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a) b) 因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停产6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抽查时; (P e) 正常生产后,型式检验周期为12个月。 6.4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 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若有1项及以上指标不符合标准 要求,则从同批产品中重新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后仍有1项及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 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产品包装上的标志应有商标、企业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型号、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 量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7.2包装 产品用铁桶(盒)密封包装,铁桶(盒)再装入外包装纸箱内。 7.3运输 7.3.1产品在符合7.2的包装要求下,可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运输。 7.3.2在运输过程中,不应抛、摔、碰撞,以防包装破损、油墨溢出。 7.4贮存 7.4.1产品不应露天存放,库房应干燥、通风、防止受潮,远离火源。 7.4.2产品在符合7.4,1存放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3年。 3 QB/T5193—2017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胶印油墨总挥发物含量的测定 A.1方法原理 称出一定质量的油墨,加入适当溶剂,溶解分散后再放进烘箱,在110℃下加热1h,通过所减少的 质量,计算出挥发物的百分比。 A.2仪器设备 A.2.1铝箔皿 底面积为(30±2)cm²;高为(2.0±0.2)cm。 A.2.2分析天平 精度为0.0001g。 A.2.3鼓风烘箱 温度波动度限值为士1℃。 A.3试剂 甲苯(分析纯)。 A.4测定步骤 称出并记录铝箔血的质量。在其中加入油墨样品,若油墨的挥发物含量估计低于质量的40%,其 适当的样品质量应为(0.30士0.10)g。否则,其质量应为(0.50土0.10)g。称重,计算出样品质量(样 品之间相差少于1mg)。加入(3土1)mL的甲苯,并同时旋动铝箔血,使油墨完全分散在溶剂中。样 品在放进烘箱前最少要放置1h,但不多于24h。 把载有已分散油墨样品的铝箔血放入(110士1)°℃下的烘箱内(打开鼓风),加热1h,把铝箔皿 从烘箱中取出,并立即放进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后称重并记录。 同时做2个平行样品。 A.5总挥发物含量计算 0= (A.1) m3 式中: 总挥发物的含量,以质量分数(%)表示; 铝箔皿及样本在加热前的质量,单位为克(g): m1 m2 铝箔皿及样本在加热后的质量,单位为克(g); m3 样品质量,单位为克(g)。 A.6精密度 两次测试结果的相对标准偏差不应大于5%。 4 QB/T5193-2017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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