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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ICS 71.100.70 分类号:Y42 备案号:58760-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51082017 脱毛霜(乳) Hair removal cream(lotion) 2017-04-12发布 2017-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QB/T5108-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香精香料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7)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华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安徽省泽平制药有限公司、上海市日用化学工 业研究所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靖华、冯伊微、高娅华、王一宇、沈敏、康薇。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QB/T5108-2017 脱毛霜(乳)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脱毛霜(乳)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脱毛为主要目的具有一定稠度或流动性的乳化型膏霜、乳液类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GB/T13531.1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pH值的测定 GB/T22731日用香精 QB/T1684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1685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3产品分类 按产品形态分为脱毛膏霜和脱毛乳液。 4要求 4.1原料、包装材料 使用的原料和包装材料应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使用的香精应符合GB/T22731的要 求。 4.2感官、理化、卫生指标 感官、理化、卫生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4.3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4包装外观 应符合QB/T1685规定。 表1感官、理化、卫生指标 要求 项 目 膏霜 乳液 香气 符合企业规定 感官指标 外观 均匀一致(添加不溶性颗粒或不溶粉末的产品除外) pH (25°℃) 9.5~12.7 理化指标 巯基乙酸(质量分数)/%≤ 5(不以巯基乙酸盐为脱毛剂的产品除外) QB/T5108-2017 表1(续) 求 项 乳液 热 (401) C保持24h,恢复至室温后无油水分离或分层现象 (8±2)℃保持24h, 恢复至室温后无分层现象 寒 理化指标 30min不分层 离心考验 (添加不溶性颗粒或不溶粉末的产品除外) 铅(mg/kg 汞(mg/kg) 卫生指标 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砷/(mg/kg 镉/(mg/kg 试验方法 5.1感官指标 5.1.1香气 取试样用嗅觉进行鉴别。 5.1.2外观 取试样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射下目测观察。 5.2理化指标 5.2.1pH 按GB/T13531.1中规定的方法测定(稀释法)。 5.2.2巯基乙酸盐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耐热 5.2.3.1仪器 使用仪器如下 a)温度计:分度值0.5℃; b)电热恒温培养箱:温控精度±1℃ 5.2.3.2操作程序 预先将恒温培养箱调节到40℃,把包装完整的1件试样置于恒温培养箱内。24h后取出,恢复至室 温后目测观察。 5.2.4耐寒 5.2.4.1仪器 使用仪器如下: a)温度计:分度值0.5℃; b)冰箱:温控精度土2℃。 5.2.4.2操作程序 预先将冰箱调节到-8℃,将包装完整的1件试样置于冰箱内。24h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目测观察。 2 QB/T5108-2017 5.2.5离心考验 5.2.5.1仪器 使用仪器如下: a) 角式低速台式离心机:转速不低于 2000rmm 离心管:刻度10mL,2支; b) 电热恒温培养箱: 温控精度土1℃; c) d) 温度计:分度值0.5℃ 5.2.5.2操作 于离心管中注入试样约2/3高度 并装实, 用塞子塞好。然后放入预先调节到38℃的电热恒温培养箱 内,保持1h后,立即移入离心机中, 并将离心机调整至2000r/min的转速,旋转30min取出观察。 5.3净含量 按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5.4包装外观 按QB/T1685进行检验。 检验规则 按QB/T1684执行。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 7. 1 销售包装的标志 按GB5296.3规定执行。其中注意(事项)应标注如下要点: a) 含巯基乙酸盐; b) 按用法说明使用; 防止儿童抓拿; c) d) 避免接触眼晴,如果产品不慎入眼,应立即用大量水冲洗,并找医生处治; 本品可能对少数人体有过敏反应,如有不适,请立即停用。每次使用前,请选择1小块皮肤做 e) 过敏测试,24h内皮肤无不良反应方可使用本产品, 皮肤有炎症或破损时不宜使用本品; ) 同一皮肤区域,产品再次使用需间隔48h; g) h) 仅供外用 7.2包装 按QB/T1685执行 7.3运输 应轻装、轻卸,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避免剧烈震动、撞击和日晒雨淋。 7.4贮存 应贮存在温度不高于38℃的通风干燥仓库内,不应靠近水源、火炉或暖气。贮存时应距地面至少 20cm,距内墙至少50cm,中间应留通道,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并严格掌握先进先出原则。 7.5保质期 符合本标准的运输贮存条件,产品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按销售包装标注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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