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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180 QB 分类号:X69 备案号:57051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50282017 粮谷纤维 Cereals fiber 2017-01-09发布 2017-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QB/T 5028—20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丰原发酵技术工程研究有限公司、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江苏神华药业 有限公司、瑞登梅尔(上海)纤维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统园食品技术有限公司、泰莱贸易(上海)有限 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蔚、尚海涛、徐国华、郭雪、庞丽霞、王亮、刘金双、纪传侠、刘捷。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 QB/T5028—2017 粮谷纤维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粮谷纤维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 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工业用粮谷纤维。 2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5009.3一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T5009.9食品中淀粉的测定 GB5009.88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膳食纤维的测定 GB/T6682一2008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22224一2008食品中膳食纤维的测定酶重量法和酶重量法-液相色谱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粮谷纤维 cerealsfiber 以粮谷类植物或其富含纤维部分为原料,经过粉碎、分离、干燥等工艺制得的一种食品原料。 注:粮谷类植物如小麦、燕麦、玉米等。 4产品分类 按原料不同分为小麦纤维、燕麦纤维及玉米纤维。 5要求 5.1 原料要求 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要求。 5.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 要求 色 白色至(或)原料特有的色泽 状 态 均匀粉末、颗粒、片状或纤维状 气 味 无异味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QB/T50282017 5.33 理化要求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要求 要 求 项 小麦纤维 燕麦纤维 玉米纤维 总膳食纤维含量(以干基计)1% 80.0~102.0 ≥60.0 干燥失重/% M 8.0 pH 50~8.0 灰分/% ≤ 5.0 淀粉含量(以干基计)/(g/100g) ≤ 40.0 5.41 食品安全要求 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要求。 6试验方法 本方法中所用的水,在未注明其他要求时,应符合GB/T6682一2008中三级水的规格;所用试剂, 在未注明其他规格时,均指分析纯(AR) 6.1 感官要求 取适量试样,放在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试样的色泽和状悉,有无外来杂质, 并膜其味, 做好记录。 6.2总膳食纤维含量(以于基计) 按GB5009.88规定的方法测定。 注:当产品中含有低分子质量的可溶性膳食纤维,可按GB/T22224-2008第法给出的方法测定,作为膳食纤维 含量最终结果。 6.3干燥失重 按GB5009.3-2010中“直接干燥法”测定,干燥温度为105±1)℃, 干燥时间为31 6.4 pH 6.4.1仪器和设备 酸度计:精度0l01pH, 备有玻璃电极和甘汞电极(或复合电极) 6.4.2 分析步骤 按仪器使用说明书调试和校正酸度计。 称取10.0g试样,加入90mL除去二氧化碳的pH在6.8~7.2的水,晃动或玻离棒搅拌混合(约5min) 后,静置1H用水冲洗电极探头,用滤纸轻轻吸,然后将电极插入待测液中,调节温度调节器,使 仪器指示温度与待测液温度相同,稳定(约2min)后读数。所得结果表示至1位小数 注:电极插入液的深度,以浸没电极且不激起沉淀物悬浮为宜 6.4.3精密度 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应超过算术平均值的1%。 6.5灰分 按GB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 6.6淀粉含量(以干基计) 按GB/T5009.9规定的方法测定。 2 QB/T5028-2017 7检验规则 7. 1 组批 同原料 同一包装线当天包装出厂 (或入库的入,) 质量均一的产品为一批。 同工艺生产 7.2 抽样 产品按批抽样。批量少于600件时, 抽取3件。批量大 于600件时,按包装件数的0.5%比例抽样。 样本总量不抄于500g 7.3出厂检验 7.3.1成品出厂前应经检验部门逐批检验。 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7.3.2出厂 检验项目为感官、 F燥失重、pH、灰分 7.4型式检验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顾目。 般情况下 型式检验半年进行1次。有下列情况之一 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辅材料有较大变化时 b)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时: c)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3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需要抽检时。 7.5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若有感官或1项理化指标不合格,可加倍抽样进行复验,! 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结果 仍有1项不合格,判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 8标志、包装、运输、购存 8.1标志 应符合GB7718的规定。包装储运标识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8.2包装 包装容器应整洁、卫生、无破损,并符合相应的规定。 8.3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应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和含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 应避免受潮、 受压、暴瞻。装卸时, 应轻拿轻放,不应直接钩扎外包装。 8.4贮存 本品应储存在阴凉、干燥、清洁的仓库内,严防日晒雨淋,严禁火种。不应与有毒、有害、有腐蚀 性和含有异味的物品放在一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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