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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150 QB 分类号:B51 备案号:55601-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4972-2016 暂养型海水精 Sea salt for temporary storage 2017-01-01实施 2016-07-1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QB/T4972-2016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盐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9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蓝海星盐制品有限公司、广东省盐业集团多 品种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桂珍、 楼雨芝、杨伟华。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QB/T4972-2016 暂养型海水精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暂养型海水精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 存。 本标准适用于供海水类食用水产品暂养的盐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5009.17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8618一2001制盐工业主要产品取样方法 GB/T13025.1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粒度的测定 GB/T13025.4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水不溶物的测定 GB/T13025.5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氯离子的测定 GB/T13025.6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钙和镁的测定 GB/T13025.8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硫酸根的测定 GB/T13025.9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铅的测定 GB/T13025.13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神的测定 GB17378.4一2007海洋监测规范第4部分:海水分析 QB/T4445制盐工业通用检测方法钾的测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暂养型海水精 青seasaltfortemporarystorage 以氯化钠为主原料,再添加钾、钙、镁等有利于水产品存活的无机盐,经混合均匀配制而成,稀释 后与海水主要成分相类似的、供海水类食用水产品暂养的盐产品。也可称为暂养型海水素、水产暂养盐 等。 4要求 4.1原料要求 暂养型海水精的主要原料氯化钠应选用制盐企业生产的海盐、湖盐、井矿盐,不应使用其他工业副 产品氯化钠。 4.2感官要求 暂养型海水精为白色颗粒状晶体,无明显与本产品无关的外来异物,无异味。 4.3理化指标 暂养型海水精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1 QB/T4972-2016 表1 项 目 指 标 粒度(2.36mm筛上物)/(g/100g) > 10 水不溶物/(g/100g) 0.20 氯离子/(g/100g) 47.50±3.50 硫酸根/(g/100g) 6.50±2.00 钙离子/(g/100g) 1.00±0.50 镁离子/(g/100g) 3.00±1.20 钾离子/(g/100g) 0.95±0.50 pH(30g/L水溶液) 7.5±1.0 铅(以Pb计)/(mg/kg) ≤ 2.0 砷(以As计)/(mg/kg) ≤ 0.5 镉(以Cd计)/(mg/kg) > 0.5 总汞(以Hg计)/(mg/kg) ≤ 0.1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洁净的器皿中, 在正常光线下目视、鼻。 5. 2 粒度 按GB/T13025.1规定的方法检验。 5. 3 水不溶物 按GB/T13025.4规定的方法检验。 5. 4 氯离子 按GB/T13025.5规定的方法检验。 5.5 硫酸根 按GB/T13025.8规定的方法检验。 5. 6 钙离子、镁离子 按GB/T13025.6规定的方法检验。 5.7钾离子 按QB/T4445规定的方法检验。 5.8 3 pH 称取3.00g样品,加水溶解,转入100mL容量瓶中,加水至刻度,摇匀。试验按GB17378.4一2007 中26规定的方法检验。 5.9铅 按GB/T13025.9规定的方法检验。 5.10 砷 按GB/T13025.13规定的方法检验 5.11 按GB5009.15规定的方法检验。 5.12 总汞 按GB/T5009.17规定的方法检验。 2 QB/T4972-2016 6检验规则 6.1取样方法 按GB/T8618一2001中3.4.5规定的份样数抽取,混匀,用四分法缩分至所需量。 6.2批次 以相同原料,相同加工工艺生产的、一次交付的产品为一批。 6.3检验类别 6.3.1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附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出 厂检验项目为:感官、粒度、氯离子、硫酸根、钾离子、镁离子、钙离子、水不溶物、PH。 6.3.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年至少进行1次,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 进行型式检验: a)设备检修或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b)原材料更换时; c 生产工艺发生较大改变时; d)其他认为需要进行型式检验时。 6.4检验结果的判定 检验结果中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则该批产品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1项或1项以上项目不符 合本标准的规定,应用同批产品的备用样,对不符合项目进行复验,若复验结果仍有1项或1项以上不符 合本标准的规定,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产品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净含量、本标准的编号、产品使用 说明以及“海产品养殖专用,严禁食用”的字样。 7.2包装 产品按不同规格定量包装,封口严密,牢固防潮。包装材料应具有一定强度且无毒无害。 7.3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防止产品受潮、污染,运输时应有遮盖物,防止日晒雨淋。 7.4购存 产品贮存于通风、干燥处,注意防潮,防止雨淋,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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