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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1.100.99 QB 分类号:Y40 备案号:54841-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49562016 固体空气清新剂 Solidairfreshener 2016-04-05发布 2016-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QB/T 49562016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家用卫生杀虫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1)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泉州高科 日化制造有限公司、福建省金鹿日化股份有限公司、雄县凯晨日化有限公司、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 司、柳州华力家庭品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绿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爱特福84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正 点实业有限公司、河北康达有限公司、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源达日化(天津)有限公司、福建双飞日化 有限公司、上海庄臣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传和、尹浩、张会琴、高少伟、陈红斌、余锡辉、韦金城、霍天雄、吴耀举、 朱宏伟、张启贵、陈美芬、段艳馨、吴智福、王昕瑶、宫宝利。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QB/T4956-2016 固体空气清新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空气清新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凝胶剂、香精、表面活性剂、水等为原料,凝结而成的亲水凝胶型固体状态空气清 新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2828.1一2012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 划 GB/T2829一2002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第1部分:总则 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要求 3.1外观和感官 3.1.1产品外观无毛刺,无裂痕。 3.1.2产品内容物应完整,无变形、裂纹;色泽均匀,清洁,无污物、霉斑。 3.1.3产品无刺激性异味,其香型应与明示香型相符合。 3.2理化性能 理化性能见表1。 表1 序号 项目 要求 1 耐热稳定性 不应有软化、析出水、变色现象 2 耐寒稳定性 不应有裂纹、析出水、变色现象 3 不挥发物含量/% 12 4 包装密封性 质量损失率X不应大于0.1% 3.3净含量 应明示在产品上或产品包装上,用质量单位标注。其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附表3相应规定, 4试验方法 4.1外观和感官 4.1.1产品外观目测和手感判断。 4.1.2产品内容物目测。 QB/T4956-2016 4.1.3感官嗅觉判断。 4.2理化性能 4.2.1耐热稳定性 4.2.1.1仪器与设备 恒温箱:温度波动度土2℃ 4.2.1.2试验步骤 取同批号两个带包装的样品,其中一个放入预先调控在(45土2)℃的恒温箱内,24h后取出,待 恢复至室温后与另一样品进行目测比较胶体是否有软化、胶体表面是否有析出水及变色现象。 4.2.2耐寒稳定性 4.2.2.1仪器和设备 低温恒温箱:温度波动度土2℃。 4.2.2.2试验步骤 取同批号两个带包装的样品,其中一个放入预先调控在(-10土2)℃的低温恒温箱内,24h后取出, 待恢复至室温后与另一样品进行目测比较胶体是否有裂纹、胶体表面是否有析出水及变色现象。 4.2.3不挥发物含量 4.2.3.1仪器与设备 试验用仪器与设备如下: a)分析天平:最小分度值为0.0001g; b)电热鼓风干燥箱:温度波动度土2℃: c)称量瓶:Φ50mm×30mm: 4.2.3.2测定步骤 称取试样2.0g(精确至0.0001g)放于已称重洁净称量瓶中,置于(105土2)℃的鼓风干燥箱中烘 烤至恒重,取出,放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后称量(精确至0.0001g)。 4.2.3.3计算 不挥发物含量按公式(1)计算: W: (1) m 式中: 不挥发物含量,%; w 称量瓶和不挥发物的质量,单位为克(g); m) -称量瓶的质量,单位为克(g): m2 m 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4.2.3.4结果处理 两次平行测试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这两个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的10%,否则需再次取样测试。取 其两次平行测试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4.2.4包装密封性 取干净的未开封的1个试样,放置干燥器中1h,称量记为m(准确至0.0001g),再置于(45土1)℃ 的恒温烘箱中放置24h后取出,放入干燥器恒温至室温立即称量,记为m4(准确至0.0001g),质量损 失率按公式(2)计算: (2) m; 2 QB/T4956-2016 式中: 质量损失率,%;; 烘干前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m3 烘干后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m, 4.3净含量 按JF1070的方法测定。 5检验规则 5.1出厂检验 5.1.1凡提出交货的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产品应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 出厂,并附有使用说明和检验合格标识: 5.1.2出厂检验按GB/T2828.1一2012规定进行,采用特殊检查水平S-2的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 检验项目、要求、试验方法及接收质量限AQL值见表2。 表2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AQL值 外观和感官 1 3.1 4.1 6.5 2 净含量 3.3 4.3 5.2 型式检验 5.2.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正常生产时,对批量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每年至少1次; c)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5.2.2形式检验按GB/T2829一2002规定进行,采用判别水平IⅡI的一次抽样方案,其检验项目、要求、 试验方法、不合格分类、不合格质量水平(RQL值)、样本数、判定数组见表3。 表3 判定数组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不合格分类 RQL值 样本数 Ac Re 1 外观和感官 3.1 4.1 B 65 1 2 2 耐热稳定性 3.2 4.2.1 耐寒稳定性 3.2 4.2.2 3 3 A 50 4 包装密封性 3.2 4.2.4 5 净含量 3.3 4.3 5.2.32 不挥发物含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5.2.4有1项不合格就判定型式检验不合格: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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