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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27.120.99 P 64 NB 备案号:57365-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NB/T25066—2017 代替DL/T1026—2006 核电厂非核级设备维修管理要求 Management requirementfor maintenanceof non-nuclear safety equipment in nuclear power plant 2017-02-10发布 2017-07-01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NB/T25066—2017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编制。 本标准代替DL/T1026一2006《核电厂非核级设备维修质量保证》标准。除适应性修改和编辑性修 改以外与原标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删除原标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HAF003一1991《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一术语和定义:删除条目质量保证,改为管理体系;增加见证点、报告审查点。 与核电厂非核级设备维修活动的单位应构建符合多维目标要求的综合管理体系.”,“管理体 删除原标准4.1.1.1中“核电厂非核级设备维修的质量保证分级范例参见附录A”。 - 增加组织变更的管理要求(见3.4.1.6)。 放入3.5.2。 增加了临时文件的控制要求(见3.6)。 -增加了电子存档文件的控制要求(见3.6.7)。 一增加了对外部文件的管理要求(见3.6.8)。 一在采购控制概述中对原标准的条款进行了补充,如增加“在合同签订前后、供方管理体系发生 重大变化、物项或服务的质量受到怀疑时,应安排对供方的评估”等(见3.7.1)。 一在对供方资格评价中对供方资格评价包含的内容进行了补充(见3.7.2.2)。 增加了“也可由营运单位制定维修质量计划,参与核电厂Q1级和Q2级非核级设备维修活动的 单位应根据营运单位的设点情况,设置控制点。维修质量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现场实际 进行修改、调整。”(见4.2.2.2)。 -增加了“4.2.2.4应制定并实施防异物控制措施,防止维修过程中异物进入设备、系统”。 一原标准“5.4辐射防护、工业安全、防火及人因”改为“4.4辐射防护、工业安全、防火、交 流”,增加了交流的内容(见4.4.4)。 一原标准“5.5.1.5对于维修中发现的有损缺的零部件,应按不符合项处理的原则进行审查并确 定处置方案,或者返修或者更换”,修订为“4.5.1.5营运单位应参照不符合项处理的原则,制 定设备缺陷处理管理程序,对维修中发现的设备质量缺陷,进行审查确认,并确定处置方案, 包括修理、返工、更换(报废)、原样接受。参与核电厂非核级设备维修活动的单位负责开启设 备质量缺陷报告,按照确定的缺陷处理方案实施缺陷处理”。 增加“4.5.1.8对维修过程中暂时无法处理的设备缺陷,参与核电厂非核级设备维修活动的单 位可以通过转不符合项流程,继续跟踪缺陷的处理”。 一取消了原标准章节“6质量验证措施”,将原标准“6.1原则要求”“6.2检查、试验和监督” 相关内容放入“4维修过程控制”(见4.6.1和4.6.2)。 和监查”相关内容放入本章,增加了监测、评定和改进等方面的内容。 II NB/T25066—2017 一增加了对记录贮存设施进行有效控制的措施(见6.3)。 一增加了“为防止保存期内记录损坏,必要时应制作拷贝件或以其他介质的方式与原记录分开保 存,在记录的转换过程中,应采取措施,确保记录转换的准确性”(见6.4)。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大亚湾核电营运管理有限公司、中广核陆丰核电有限 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陈晓青、杨文彬、陆卜良、吴洁、王立来、周小兵、余体伟、陈钟强、王翠菊。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条 一号,100761)。 II NB/T25066—2017 核电厂非核级设备维修管理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非核级设备维修活动应满足的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营运单位,也适用于所有参与核电厂非核级设备维修活动的单位。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管理体系 managementsystem 用以制订政策和目标并能够以高效和有效的方式实现这些目标的一套相互关联或相互配合的要素 (系统)。 2.2 合格人员qualifiedpersonnel 符合特定要求、具备一定条件而且被正式指定执行规定任务和承担责任的人员。 2.3 物项item 材料、零件、部件、系统、构筑物及计算机软件的通称。 2.4 试验test 为确定或验证物项的性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使之置于一组物项、化学、环境或运行条件考验之下 的活动。 2.5 验证verification 为确定物项、过程、服务或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而进行的审核、检查、试验、校核、监查或其 他核实并形成文件的工作。 2.6 监查audit 通过对客观证据的调查、检查和评价,为确定所制定的程序、细则、技术规格书、规程、标准、行 政管理计划或运行大纲及其他文件是否齐全适用,是否得到切实遵守及实施效果如何而进行的审核并提 出书面报告的工作。 2.7 维修 maintenance 为使系统或设备达到运行能力对系统或设备所进行的评审、维护和恢复活动,包括预防性维修和纠 正性(补救性)维修。 2.8 预防性维修 preventivemaintenance 对无故障系统和设备进行的维修活动,以避免、减少或防止系统和设备产生故障的可能性。预防性 维修可包括对性能已下降但尚未发生故障的设备进行的维修或更换,以及必要时对未有损坏但已有故障 1 NB/T250662017 潜在危险的设备进行修复或更换, 2.9 纠正性维修correctivemaintenance 旨在恢复有故障系统和设备的功能所执行的维修活动,包括诊断、恢复和更换。 2.10 解体维修untiemaintenance 对复杂的电气、机械设备进行整体解体维修,以便对设备内部进行用其他方法做不到的直接观察和 检查。在特定情况下,解体维修也可因功能故障而进行。有的核电厂也把解体维修称为拆修。 2.11 停工待检点(H点)holdpoint 维修过程中的一项工序控制点,没有合格人员的出席,维修实施方不得执行,除非事先获得书 面授权。 2.12 见证点(W点)witnesspoint 维修过程中的一项工序控制点,如果合格人员明确不出席或没有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出席,维修实施 方可以独立执行。 2.13 报告审查点(R点)reviewpoint 维修过程中的一项工序控制点,维修实施方必须提供该工序的质量证明文件(如实际工艺参数、检 验数据记录、报告等)。 2.14 故障breakdown 运行能力中断或性能下降至低于规定值。 2.15 不符合项 页non-conformance 性能、文件或程序方面的缺陷,因而使某一物项的质量变得不可接受或不能确定。 2.16 备品备件spareproductandalternateparts 仓库中贮存的备用物品和部件,以避免维修时缺乏而影响可用率。 3管理体系 3.1总要求 3.1.1营运单位和所有参与核电厂非核级设备维修活动的单位均应建立、实施、评定和不断改进符合多 维目标要求的综合管理体系。构建管理体系时应综合考虑各种目标之间的相互关系及潜在的相互影响。 3.1.2管理体系应促进和支持安全文化,确保在公司范围内对重要的安全文化问题达成共识,提供人员 和团队借以安全和卓有成效地执行任务的手段,建立学习的氛围和质疑的工作态度,提供不断寻求发展 和改进安全文化的手段。 3.1.3管理体系应通过一整套文件描述,包含为实现管理目标开发和应用的所有手段和措施。管理体系 文件应与管理活动相关,应反映各项活动的复杂过程及其相互关系。文件内容的确定应当由使用人员和 受影响人员参与,修改时同样应征求这些人员的意见;应方便使用人员理解,易读、易辨,容易获取。 3.1.4管理体系文件应及时反映管理政策、公司战略,以及安全、健康、环境、安全保卫、质量、经济 性等各种管理目标发生的变化,并应及时反映法律、法规要求和其他监管要求发生的变化,还应及时根 2 NB/T25066—2017 据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反馈和从内、外部获得的教训进行调整。 3.1.5营运单位和所有参与核电厂非核级设备维修活动的单位高层管理者应对建立、实施、评定和不断 改进管理体系作出书面承诺,并为执行这些活动分配适当的资源。 3.2维修管理体系 3.2.1营运单位应根据所维修物项的运行重要性、维修活动的复杂性和成熟程度,建立并实施适用于核 电厂非核级设备维修的分级管理体系,并宜逐步建立一套以可靠性为中心的、具备维修评估体系(包括 对安全性、经济性、可靠性、效益、环境保护、资源配置等方面的评估)的优化维修管理模式。 3.2.2营运单位根据核电厂设计单位确定的物项质量保证分级或质量组建立设备维修质量保证分级清 不同设备或部件的维修质量保证等级可以随其功能和在系统中的重要性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3.2.3营运单位应在维修文件中规定核电厂非核级设备维修的质量保证等级,涉及多个系统、设备或部 件的维修活动,如果没有单独特定指出各个系统、设备或部件的质量保证等级,则以这些维修活动的最 高质量保证等级作为该维修采购包的质量保证等级, 3.2.4所有参与核电厂非核级设备维修活动的单位的高层管理者,应对其所承担的工作负全面责任,包 括策划、制定和有效履行维修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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