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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7.120.99 F 65 备案号:59626—2017 NB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NB/T 20443-—2017RK 核电厂运行辐射防护规定 Rules for radiation protection in operational nuclear power plants 2017-04-01发布 2017-.10-01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国家核安全局 认可 NB/T20443—2017RK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5 组织和责任 6 工作场所的分区和管理. 7 辐射工作管理 8 最优化管理 9 职业照射监测和个人剂量管理 9 10 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 11 11 放射源管理 12 12 防护用品和防护设备管理 13 事故处理和应急响应中工作人员的照射控制 13 14 14 职业健康管理 14 15记录和档案 15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射线探伤许可证的实例(见图A.1) 17 附录B(资料性附录) 核电厂最优化评估的集体剂量标准的实例(见表B.1) 18 附录C(资料性附录) 核电厂内控制区之间转运的放射性物质运输标签的实例(见图C.1)....19 NB/T 20443—2017RK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广核核电运营有限公司、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伟斌、周良发、郭刚、姜建其、张强、陈法国。 本标准于2016年12月16日,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认可。 II NB/T20443—2017RK 核电厂运行辐射防护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运行期间辐射防护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首次装载核燃料后的调试、运行以检查、试验、维修等所有涉及辐射风险的生 产活动以核事故应急响应中工作人员的照射控制。核电厂厂址选择、设计、建造和退役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11806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 3术语和定义 3. 1 辐射工作许可证radiationworkpermit 核电厂为审核和批准任何需要特殊辐射防护措施的运行、维修、检查、试验等活动的书面文件。 3. 2 热点hotspot 辐射水平远远高于周围环境的很小的部位或局部区域。 3. 3 适任评价fitnessassessment 由具有规定资格的职业医师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就工作人员对于预期或正在从事的工作的适任或持 续适任程度做出的评价。 4总则 4.1核电厂首次装载核燃料后的调试及正常运行条件下的运行、维修、检查、试验等所有涉及辐射风 险的生产活动应遵循GB18871关于实践的辐射防护要求,即实践的正当性、剂量限制和最优化;在事 故处理和应急响应中,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尽可能防止发生确定性效应,并遵循干预的正当性和最优化原 则。 4.2为保证核电厂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防止或降低有害的辐射影响,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根据有关法 规和标准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和实施辐射防护大纲。 4.3核电厂辐射防护大纲应以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相关标准为基础,根据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安全 政策,确定辐射防护的方针、目标和相关方的责任,规定控制职业照射并使辐射防护最优化的要求。 1 NB/T20443—2017RK 4.4在核电厂工作的所有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照射的人员,包括承包商人员应了解并在工作中遵守和 执行核电厂辐射防护大纲的规定和要求。 5组织和责任 5.1为控制职业照射并使辐射防护最优化,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建立为实施辐射防护大纲所需要的组织 体系,并规定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责任。辐射防护部门应具有足够的独立性和足够的资源,以便实施辐射 防护法规、标准和规程及安全工作实践并提出建议。 5.2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制订核电厂辐射防护大纲和相关的管理程序,明确规定核电厂各级和 a) 各单位人员控制职业照射和实施最优化计划的责任和相关要求; 提供足够而且合格的辐射防护人员,根据需要为其提供培训和定期的再培训,以保证其具有足 b) 够的实施辐射防护大纲的知识和技能;: 为在核电厂工作的所有涉及或可能涉及职业照射的人员,包括核电厂员工和承包商人员提供所 c) 需要的辐射防护培训; 提供与预期的辐射水平相适应的辐射防护设施、设备、器材和个人防护用品,并为正确使用这 d) 些设施、设备、器材和防护用品提供相关的服务; e) 提供足够的辐射监测装置和手段,进行职业照射监测和评价; 辐射源安全的规定、规则和程序; g)提供必要的保健监护和保健服务。 5.3核电厂辐射防护部门应当: 对于辐射防护关键岗位的人员资格,遵循国家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a) 根据辐射防护大纲的要求,编制相关的实施程序,规范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管理; 对核电厂所有人员,尤其是辐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定期的再培训,使他们具有足够的安全文 化素养和辐射防护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对涉及职业照射的活动进行监督,同时对从事这些活动的人员在工作策划、准备、实施和工作 d) 总结的过程中提供支持: 对辐射水平、污染水平及个人剂量进行监测,对核电厂辐射防护大纲的执行情况和核电厂辐射 (a 防护水平及趋势进行评估; 对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有关的异常事件和事故及违反辐射防护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按规 f) 定进行分析和经验反馈; 保证监测设备和装置处于随时可用状态并按规定正确校准; g) 提供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和防护设备,并对其正确使用进行监督和支持; 按规定保存职业照射记录。 i) 5.4核电厂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 根据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核电厂辐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规定; a) 配备职业医师和护理人员,负责核电厂辐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职业医师应获得相关的 b) 资格认证或具有规定的资格证书: 对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和工作适任评价结果进行跟踪和处理; c) 进行核电厂工作人员的一般健康要求和某些关键岗位的特殊要求的评价: d) 提供核电厂职业健康方面的咨询: 实施核电厂工作人员健康档案管理; 2 NB/T 20443—2017RK g)进行工作人员过量照射情况下的医学处理和跟踪。 5.5核电厂涉及或可能涉及职业照射的人员应当: a)遵守核电厂辐射防护规定和程序; b)参加核电厂辐射防护培训,履行保护自已和他人的责任和义务; 按规定进行辐射水平、污染水平及个人剂量的监测,正确使用防护设施、设备、监测仪表和个 c 人防护用品; (p 及时报告任何有关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的异常事件和事故; e)女性工作人员怀孕时宜主动申报,以便必要时改善工作条件。 5.6在核电厂工作、涉及或可能涉及职业照射的承包商单位应当: 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并按照核电厂辐射防护大纲的要求制定本单位控制职业照射的管理规定 a 或程序; b) 建立本单位的辐射防护组织,任命辐射防护管理人员,保持与核电厂辐射防护部门的合作与联 系; 射防护的有关规定、规则和程序; d) 按规定为涉及职业照射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照射监测和职业健康管理,保存职业照射记录。 6工作场所的分区和管理 6.1工作场所分区 为便于辐射防护管理和职业照射控制,应将核电厂的工作场所划分为辐射工作场所和非辐射工作场 所。辐射工作场所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控制区为核电厂需要或可能需要专门的辐射防护手段或安全措 施的工作场所;监督区为控制区外围需要定期进行辐射监测和评价的适当区域。非辐射工作场所为在控 制区和监督区以外一般不需要进行辐射监测的其他区域。 6.2控制区的管理 6.2.1应当明确划定控制区的边界。确定控制区的边界时,应考虑辐射风险的类型、预计的正常照射 的水平、潜在照射的可能性和大小及所需要的防护手段与安全措施的性质和范围,包括放射性废物的管 理。 6.2.2应尽可能减少控制区和控制区出入口的数目,以便于有效地进行控制区的管理。 6.2.3对于范围比较大的控制区,如果其中的辐射水平或污染水平在不同的局部变化较大,需要实施 不同的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则可根据辐射水平或污染水平再划分为不同的子区。例如将核电厂控制区 的子区划分为绿区、黄区、橙区和红区。由于核电厂的设计以及运行管理方式和其他方面的不同,子区 的划分可能因不同核电厂而异。 6.2.4在满足防护与安全的相关要求的情况下,通常利用现有的构造物的实体边界作为控制区和子区 的边界;当无法采用实体边界时,也可采用其他适当的手段划分边界。 6.2.5应当在控制区的出入口处或其他适当位置设立醒目的、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辐射警告标志; 在辐射水平或污染水平较高的子区的入口处应标示子区的类别;对某些辐射水平或污染水平很高的子 区,必要时还要实施严格的控制出入的行政管理措施。 6.2.6应根据需要在控制区入口处提供个人防护用品、监测设备和个人衣物贮存柜;在出口处提供工 作人员体表、工作服及携带出控制区的小型工具和小件物品的污染监测设备和体表去污设施及放置被污 染的个人防护用品的贮存容器等。 3 NB/T 204432017RK 6.2.7定期进行控制区辐射水平和污染水平的监测和评价,确定控制区内各区域的辐射水平和污染水 平是否发生变化;如果辐射水平或污染水平已经明显变化,则应当考虑: 采取措施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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