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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7.120.99 F 65 备案号:59625-2017 NB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NB/T 20442.15—2017 核电厂定期安全审查指南 第15部分:组织机构和行政管理 Guideline of periodic safety review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 Part 15:Organization and administration 2017-04-01发布 2017-10-01实施 发布 国家能源局 .~ NB/T 20442.15—2017 目 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总则、 4 审查范围和内容 2 5 审查输入 2 审查方法 6 3 审查记录和报告 5 附录A(资料性附录) 组织机构和行政管理要素审查流程图(见图A.1) 6 NB/T20442.152017 前言 NB/T20442《核电厂定期安全审查指南》分为15个部分: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第2部分:安全性能; 第3部分:程序; 第4部分:辐射环境影响; -第5部分:概率安全分析; 第6部分: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实际状态; 第1部分:经验反馈; 第8部分:老化; 第9部分:确定论安全分析; 第10部分:人因; 第11部分:设备合格鉴定; 第12部分:设计; 第13部分:应急计划; 第14部分:灾害分析; 第15部分:组织机构和行政管理。 本部分为NB/T20442的第15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核核电运行管 理有限公司、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士朋、李琪、苏万新、许荣斌、吴一、项媛媛、王强、张晨、祁军、任诚、 韩镇辉。 II NB/T 20442.15—2017 引言 核电厂运行的安全审查有常规安全审查和专项安全审查,它们是安全验证的主要手段。常规安全审 查包括对核电厂硬件和程序的修改、安全重要事件、运行经验、核电厂运行管理、人员资格等的审查。 专项安全审查是在核电厂发生安全上的重大事件之后进行的审查。一般来说,常规安全审查和专项安全 审查不是综合性的,不一定总是考虑安全标准和运行实践的改进、核电厂老化和修改的积累效应、运行 经验反馈及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了全面掌握核电厂的实际安全情况,确定应该进行的合理可行的修改, 使核电厂保持高的安全性,定期安全审查是一种有效的方法。 定期安全审查以规定的时间间隔对运行核电厂的安全性进行系统性的再评价,以应对老化、修改、 运行经验、技术更新和厂址方面的积累效应,目的是确保核电厂在整个使用寿期内具有高的安全水平。 定期安全审查是对常规安全审查和专项安全审查的补充。 我国核安全监管部门在HAF103一2004中第10章规定了“在核动力厂整个运行寿期内考虑到运行经 验和从所有相关来源得到的新的重要安全信息,营运单位应根据管理要求对核动力厂进行系统的安全重 新评价”,并且规定这种评价“必须采用定期安全审查的方式”。2006年,我国核安全监管部门发布了 HAD103/11。按照HAD103/11的要求,运行核电厂应开展14个要素的定期安全审查工作。HAF103和 HAD103/11虽提出了核电厂定期安全审查工作的总体要求、目的、管理流程和审查要点,但并未对如 何具体开展各个要素的审查工作给出具体规定。为此,需要在HAF103和HAD103/11已有规定的基础上, 制定系列标准NB/T20442,用以指导定期安全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III NB/T20442.15—2017 核电厂定期安全审查指南第15部分:组织机构和行政管理 1范围 NB/T20442的本部分规定了核电厂组织机构和行政管理要素定期安全审查的目的、范围、内容、方 法及过程。 本部分适用于核电厂定期安全审查中组织机构和行政管理要素的审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HAF103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HAD103/11核动力厂定期安全审查 HAF0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 申请和颁发 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 单位报告制度 HAF50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3总则 3.1审查目的 组织机构和行政管理要素的审查目的是通过对安全运行机制、持续改进、组织机构变更控制、培训、 质量保证、记录、配置控制等各个方面的审查,确认组织机构和行政管理符合核安全监管要求和已被采 纳的良好实践,从而确定核电厂的组织机构和行政管理对核电厂的安全运行是适宜的。 3.2审查要点 组织机构和行政管理要素的审查要点包括: “安全第一”的政策声明及其实施情况; a) b) 确定运行目标和安全目标的机制; c) 以书面文件规定的个人和组织的作用和责任: d) 保持核电厂配置的机制及其文档化; (a 雇用外部技术人员、维修人员或其他专业人员的管理; f) 人员培训设施和大纲; g) 质量保证大纲和有独立评价人员参加的定期质量保证监查: h) 与核安全监管要求的一致性; i) 综合性的容易检索且可追溯的基准信息记录、运行和维修记录; i) 持续改进和自我评价; NB/T20442.152017 k)对可能影响核电厂安全的营运单位组织机构或资源变更的控制。 4审查范围和内容 根据HAD103/11的要求,组织机构和行政管理要素的审查范围和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组织机构及其管理职能; 安全运行机制: c) 个人和组织的作用和责任; d) 培训管理; (a 外部专业人员管理; f) 组织变更控制; g) 配置控制; h) 记录管理; i) 质量保证体系; j) 持续改进; k) 合规性。 5审查输入 5.1基准文件 基准文件包括定期安全审查大纲确定的核电厂组织机构和行政管理相关的法规、导则、标准、技术 文件等。 5.2核电厂文件和记录 核电厂文件和记录包括(不限于): 生产质量管理文件(如质量保证大纲、安全政策文件、人力资源政策、培训政策、经验反馈相 关政策等); 管理目标相关文件(如中长期规划、生产指标、安全目标等); b) 程序(如与核电厂安全生产相关的组织管理、质量保证、配置管理、设计管理、纠正行动报告、 应急响应、辐射防护、环境监测、废物处理、核安全监督等相关的大纲、程序和细则); 核电厂内部监督、监查报告、外部监督检查报告和外部评价报告(如国家核安全监管当局监督 检查报告、同行评审报告、国际原子能机构评审报告等); 记录(如培训、调试、维修、测试、变更、改进、改造等与核电厂安全运行有关活动的相关记 录)。 5.3经验反馈 经验反馈包括: a)核电厂外部经验反馈; b)国内、外核电厂的定期安全审查成果。 5.4其他安全要素的审查反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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