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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 080.99 A12 MZ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 MZ/T 084—2017 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Marriage and family counseling service 2017-03-08 发布 2017-03-20实施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民 部发布 政 MZ/T 084—2017 目 次 前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术语和定义. 3 机构要求. 4 5 人员要求.. 6 设施设备要求, 服务要求. 7 附录A(资料性附录) 保密协议.. 附录B(资料性附录) 婚姻家庭辅导工作统计表. 附录C(资料性附录) 隐私保护协议. 附录D(资料性附录) 婚姻家庭辅导工作记录表 8参考文献. MZ/T 084—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提出。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海峡两岸婚姻家庭服务中心、北京市民政局、江苏省民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民政厅、福建省海峡两岸婚姻家庭服务中心、厦门市民政局、杭 州市民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金华、刘涛、杨文涛、许立阳、李航航、张留军、窦娜娜、郝红梅、葛东升、 房伟、蔡健、刘列、施晓琼、陈珺、高凤英、刘彩霞、张卫东、陈雪芬、韩韬轶、谢需等。 II MZ/T0842017 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婚姻家庭辅导服务方面的定义以及机构、人员、设施设备、服务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婚姻登记机构提供的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Z/T024一2011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婚姻家庭辅导 marriageandfamilycounseling 婚姻登记机构为当事人提供的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指导帮助。 3. 2 婚姻家庭辅导员 marriageandfamilycounselor 受婚姻登记机构指派或委托,向服务对象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 员。 3. 3 婚姻家庭辅导室 room formarriage and family counseling 婚姻登记机构设置的为服务对象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的场所。 3.4 离婚调适divorceadjustment 对离婚当事人进行心理、情感、行为等方面的控制和调整,使之更好的适应离婚后的生活。 4机构要求 4.1婚姻登记机构可以通过婚姻登记员考取相关专业资质兼任婚姻家庭辅导员,或通过聘用专业人员、 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保障婚姻家庭辅导工作的正常开展 1 MZ/T084—2017 4.2婚姻登记机构应对婚姻登记员报考社工资格、心理咨询师资格、婚姻家庭咨询师资格或律师资格 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鼓励。 5人员要求 5.1婚姻家庭辅导员应符合MZ/T024中相关要求,婚姻家庭辅导员或其所在机构应与婚姻登记机构签 订《保密协议》(见附录A)。 5.2婚姻家庭辅导员应佩戴工作牌,工作牌应含姓名、照片、资格类别等信息。 5.3婚姻家庭辅导员在开展辅导服务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职业伦理: 一—接纳和尊重; 一一保护隐私; 一一个别化和非评判; 一一助人自助。 5.4婚姻家庭辅导员应做好辅导服务的统计工作,填写《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统计表》(见附录B)。 5.5婚姻登记机构应当制作婚姻家庭辅导服务档案并妥善保管。 6设施设备要求 6.1设施要求 6.1.1 婚姻登记机构应设置独立的婚姻家庭辅导室,辅导室数量应满足日常辅导服务需求。 6.1.2女 婚姻家庭辅导室应设在相对安静的区域,每间婚姻家庭辅导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5m²。 6. 1.3 婚姻家庭辅导室应设有明显标志,方便识别。 6.1.4婚姻家庭辅导室应具有较强的私密性,内部环境要求简洁、温馨、舒适,整体色调宜采用温和、 平静的色调。 6.1.5婚姻家庭辅导室应悬挂接受辅导须知、辅导服务流程、辅导员简介、辅导员职业守则、举报投 诉电话等信息。 6.2设备要求 6.2.1女 婚姻家庭辅导室应配备桌椅、电脑、电话等办公设备。 6.2.2 婚姻家庭辅导室可以配备茶几、沙发等辅导家具,沙发的摆放宜避免使服务对象正对门窗或辅 导员。 6.2.3婚姻家庭辅导室应备有饮用水和纸巾,以及有助于服务对象放松的专业设备。 2 MZ/T084—2017 6.2. 4 婚姻家庭辅导室应悬挂体现婚姻文化的宣传言、图画。 6. 2. 5 婚姻家庭辅导室应有相应的资料储存柜,以保障前来辅导个体的隐私性材料保密。 7服务要求 7.1基本要求 7. 1. 1 服务方式 婚姻家庭辅导应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可以个案辅导为主,以小组活动、集中讲座等为辅。 婚姻家庭辅导应积极运用互联网、手机APP软件等信息化手段提供服务。 7. 1. 2 服务流程 婚姻家庭辅导应按以下基本服务流程开展: 接待询问; 一预估受理; 一签订《隐私保护协议》 (见附录C); 一需求分析; 分类辅导; 一效果评估; 一结案归档; 跟踪服务。 7. 1. 3 :服务类型 婚姻家庭辅导应包括以下主要服务类型: 婚前辅导; 婚姻关系辅导; 一家庭关系辅导; 一离婚调适辅导。 7.2服务内容 7. 2. 1 婚前辅导 婚前辅导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正确的婚姻家庭观; 婚前心理评估或心理辅导; 一婚前心理调适建议; 一婚前法律咨询。 7.2.2婚姻关系辅导 婚姻关系辅导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婚姻质量评估; 3 MZ/T084—2017 一婚姻冲突调适; 一情感危机处置; 一重大变故处置。 7. 2. 3 家庭关系辅导 家庭关系辅导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家庭关系评估; 一家庭冲突调适; 一亲子关系指导。 7.2.4离婚调适辅导 离婚调适辅导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原因分析; 一心理调适; 一再婚评估; 一法律咨询。 7.3效果评估 辅导服务结束后,服务对象、婚姻家庭辅导员和婚姻登记机构应对辅导效果进行评估。 7.4回访跟踪 辅导服务结束后,婚姻家庭辅导员应在征得服务对象同意的前提下,确定回访跟踪时间。如当时未 就回访跟踪时间达成一致,婚姻家庭辅导员应在服务结束后三个月左右对服务对象进行电话回访。 7. 5 质量改进 7.5.1 婚姻家庭辅导员应建立婚姻家庭辅导服务质量体系,并保证服务质量体系的持续改进 7. 5. 2 婚姻家庭辅导员应如实记录婚姻家庭辅导情况,填写《婚姻家庭辅导工作记录表》(见附录D), 并妥善保管。 7. 5. 3 婚姻登记机构应监督婚姻家庭辅导员服务的开展,受理服务对象的投诉。 7.5.4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应自觉接受服务对象、婚姻登记机构及行业协会的监督,积极采取改进措施, 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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