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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1.120 A01 MIZ 备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 MZ/T 072—2016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总则 Verification service for the family economy information- General 2016-12-6发布 2016-12-6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救助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宝力高、谭巍、孙雁伟、王冠。 I MZ/T072—2016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总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机构设置、信息安全以及核对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业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适用于本文件。 GB/T 148-1997 印刷、书写和绘图纸幅面尺寸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 familyeconomystatus 居民家庭拥有的全部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及支出状况。 3. 2 核对verification 对居民家庭指定时期内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及支出状况开展调查和核对的活动。 3. 3 核对对象 verificationobject 接受核对的居民家庭。 3. 4 核对机构 verificationunit 办理核对业务的相关单位。 3. 5 委托单位 authorizedunit 向核对机构提出核对委托的相关单位。 3. 6 1 信息共享单位information-sharingunit 提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数据的单位。 4核对机构设置 4.1核对机构主要业务 核对机构开展的主要业务包括: a)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 b)与信息共享单位建立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机制; c) 分析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数据,为公共政策提供数据支持: d) 研究和推进跨地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体系建设; e)培养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专业人才。 4.2核对机构岗位设置 核对机构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岗位,各个核对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设置和调 整。基本岗位包括: a) 受理岗:负责接收委托单位的委托材料并进行审核; b)信息交换岗:负责向信息共享单位发出查询请求,接收检查查询结果; c) 核证岗:负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处理异常情况; 核对报告岗:负责出具核对报告,发送核对报告与回执接收管理; e) 机要岗:负责核对机构与委托单位、信息共享单位、其他核对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之 间传输及递送工作,管理相关档案。 4.3核对机构培训 4.3.1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包括: a)系统管理人员:保障系统正常运行,进行系统维护,诊断并排除一般故障; b)业务经办人员:基本业务操作、熟练掌握操作流程。 4.3.2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包括专业素养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 a)核对业务专业素养培训 一一与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标准; 一一核对机构职责和岗位职责; 一一核对机构信息安全规定; 一一核对机构文书管理。 b)核对业务专业技能培训 N MZ/T072—2016 一一核对业务流程; 一一核对信息系统使用; 一一核对业务档案管理。 c)核对业务职业道德 一一核对质量与核对效率管理; 一一秉公核对与依法核对要求; 一一实事求是与客观核对要求。 4.3.4培训要求 培训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核对机构应每年对本单位及下一级核对机构所有工作人员进行至少一次培训; b)核对机构应及时对新员工进行培训; c)核对机构应及时对最新发布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政策进行培训; d)核对机构应在核对系统升级后及时组织培训; e)培训结束前对学员进行考核,并记录考核成绩; f)新员工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g)培训后应妥善保存培训课件、培训录音或者视频。 5核对信息安全 5.1核对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核对机构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制度的建立包括: a)物理安全:环境安全、设备安全、媒体安全,以及处理涉密信息的系统中心机房的 有效防范措施; b)运行安全:制定相关备份与恢复、病毒的检测与消除、电磁兼容等规定; c)信息安全: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 d)安全保密管理:核对机构工作人员保密职责:核对业务文件收发规范:核对档案材 料的管理规范;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5.2核对工作人员安全管理规范 核对机构信息安全管理,遵守如下规范: a)工作人员应签署保密协议,接受信息安全培训; b)工作人员不应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讲话中涉及核对对象具体经济状况; c)不应查询非核对对象经济信息; d)不应伪造、篡改核对对象经济信息和核对报告; e)不应擅自或者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留存核对业务文件,确因工作需要复印 的,复印件应按同等核对业务文件管理; f)不应将核对报告用于其他用途。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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