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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1. 040. 03 MIZ A75 备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 MZ/T070—2016 行政区域界线省界界桩制作 Administrative boundaryProvincial Boundary pillarMaking 2016-10-25实施 2016-10-25发布 中國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政 部发布 目 次 前言.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结构材质.. 4...总则... 4.2结构.. 4..3材质... 5分类和规格.. 5..分类.. 5.2规格.... 5..3尺寸... 6内容和版式... 6.1碑体文字内容. 6.2底座文字内容. 6.3版式.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双面A型界桩规格图..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双面B型界桩规格图... 附录C(规范性附录) 双面C型界桩规格图.. ..10 附录D(规范性附录) 三面A型界桩规格图... 12 附录E(规范性附录) 三面B型界桩规格图... ..14 附录F(规范性附录) 三面C型界桩规格图. 16 参考文献. MZ/T 070—2016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区划地名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区划地名司、民政部地名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岳昆仑、张清华、吴坚、樊榕、张利华、刘志聪。 II MZ/T070—2016 行政区域界线省界界桩制作 范围 本标准给出了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制作的基本要求和方法,规定了省界界桩的术语和 定义、结构材质、分类和规格、内容和版式等方面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省界界桩的结构制作和书写内容。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 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行政区域界线administrativeboundary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 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3. 2 界桩 boundary pillar 由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方人民政府共同埋设的,指示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的标志物,是 行政区域界线的永久性标志。 3. 3 碑体 body of boundary pillar 界桩的主体部分,展示行政区域界线和界桩信息。 3.4 底座baseofboundarypillar 支撑碑体的部分,由露出地面部分和埋入地下部分构成。 4结构材质 4.1 总则 4.1.1同一条行政区域界线上的界桩颜色材质应保持一致。 MZ/T070—2016 4.1.2界桩的材质应质地坚硬。 4.1.3界桩的安装应牢固可靠。 4.1.4界桩的外观应美观大方。 4.2结构 界桩由碑体和底座构成,碑体镶嵌于底座中,底座由露出地面部分和埋入地下部分共同 构成。 4.3材质 4.3.1碑体 界桩碑体应采用浅色花岗岩、大理石等坚硬石料凿制成型。 4.3.2底座 界桩底座应使用以下两种材质制作: a) 采用钢筋混凝土浇筑,露出地面部分用深色坚硬条石围挡或石料贴面,底座上面覆 盖深色石板; b)采用花岗岩、大理石等坚硬石材凿制成型。 5分类和规格 5.1分类 界桩按样式划分为双面型界桩和三面型界桩。 5.1.1双面型界桩 双面型界桩碑体以两个宽面作为书写面,在以下情况使用: 双面书写,用于指示一条行政区域界线某一段的实地位置,两个书写面均应书写文 a) 字; b) 单面书写,用作同号双立或同号三立界桩,只在一个书写面书写文字。 5.1.2三面型界桩 三面型界桩碑体有三个书写面,用于指示三条行政区域界线交会点的位置,三个书写面 均应书写文字。 5.2规格 界桩规格如下: 双面A型:见附录A,图A.1; b) 双面B型:见附录B,图B.1; e) 双面C型:见附录C,图C.1; d) 三面A型:见附录D,图D.1; 三面B型:见附录E,图E.1; e) f) 三面C型:见附录F,图F.1。 5.3 尺寸 2 MZ/T070—2016 不同规格界桩尺寸要求见表1。 表1 尺寸要求 单位为厘米 碑体位于 顶端棱台 底座 底座露出 碑体嵌入底 碑体截面 碑体截面 界规格 底座上部 长、宽、高 地面高度 座内部长度 形状 尺寸 样式 上底面长、宽 高度 高度 双面A型 120×120×80 20 120 40 长方形 50X20 四棱台 30X20 8 双面B型 80X80X80 20 70 30 长方形 40×15 四棱台 25X15 6 双面C型 60X60X75 15 50 20 长方形 30×10 四棱台 20X10 4 等边 三面A型 120×120×80 20 120 40 50×50X50 正三棱台 35×35×35 8 三角形 等边 三面B型 80X80X80 20 70 30 40X40X40 正三棱台 25×25X25 三角形 6 等边 三面C型 60X60X75 15 50 20 30×30×30 正三棱台 20X20X20 三角形 6内容和版式 6.1 碑体文字内容 6.1.1书写内容 碑体的书写面,自上而下书写行政区域名称、界桩号简码、批准机关、竖立时间,其中, 同号双立或三立界桩,只在碑休面向所在行政区域的书写面书写文字。界桩号简码应按照《省 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 6.1.2行政区域名称 书写要求如下: a)行政区域名称书写省级政区名称,只书写专名,通名省略。 示例1:陕西省只注“陕西”。 示例2:广西壮族自治区只注“广西” b)内蒙古、广西、西藏、新疆四自治区在其汉字专名下书写自治区通用民族文字。 6.1.3界桩号简码 书写要求如下: a) 单条行政区域界线上的双面型界桩、包括同号双立界桩书写界桩号简码; b) 除京津冀之间的4个三条省级行政区域界线交会点界桩书写界桩号简码外,其余的 三条省级行政区域界线交会点处界桩,包括同号三立界桩不书写界桩号简码。 6.1.4批准机关 界桩批准机关书写“国务院”。 6.1.5竖立时间 书写该界桩埋设的具体年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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