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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1.040.03 MIZ A75 备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 MZ/T069—2016 行政区域界线界线联检省级 Administrative boundary-Administrative boundary joint inspection-Provincial level 2016-10-25实施 2016-10-25发布 中國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政 部发布 目 次 前言.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前期工作.. 4.1行政区域界线联检依据.. 4.2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程序 4.3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实施方案.. 5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内容和问题处理.. 5.1总则.... 5.2界线检查.. 5.3界桩检查.. 5.4联检记录表.. 6界线联检验收及成果上报归档.. 6..程序要求. 6.2核查验收... 6.3联检工作报告. 5 6.4成果上报. 6.5立卷归档.. 附录A(规范性附录) 界桩登记表. 6 附录B(规范性附录) 界桩成果表.. 附录C(规范性附录) 界线联检记录表. 附录D(规范性附录) 界桩联检记录表. 参考文献.. 61 MZ/T 069—2016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区划地名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区划地名司、民政部地名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岳昆仑、张清华、吴坚、樊榕、张利华、刘志聪。 II MZ/T 069—2016 行政区域界线界线联检省级 范围 查工作的术语和定义、工作内容及处理方式。 本标准适用于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具体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 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行政区域界线联检administrativeboundaryjointinspection 对已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的一项工 作。 3. 2 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themarkerof administrativeboundary 指示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固定点状或线状地物,包含界桩和其它界线标志物。 3. 3 界桩boundarypillar 由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方人民政府共同埋设,指示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的标志物,是行 政区域界线的永久性标志。 3.4 界桩方位物the landmarker of boundary pillar 为判定界桩方位或指示界桩而设定的固定物体或选定的明显地物。 4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前期工作 4.1行政区域界线联检依据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应依据以下文件开展: MZ/T0692016 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其附 图、附表、界桩登记表; b) 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划定的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协调处理意见及其附图; c) 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d) 历次界线联合检查报告。 4.2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程序 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程序如下: 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领导小组由沿线毗邻的双方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牵头成立,由双方负责同志任组长,领导小组可吸收有关部门的同志参加。 行政区域界线沿线毗邻的双方县(市、区)民政局牵头成立联检工作组。 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联检,制定联检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民政 部门备案,协调处理重大问题。 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组负责行政区域界线联检的具体实施、发现问题的及时处 理、编写上报联检记录表和联检报告。 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联检资料的检查验收、整理汇总、成果上报和 立卷归档。 4.3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联检的组织领导、联检范围、联检方法步骤、联检内容、重 大问题处理原则、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 5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内容和问题处理 5.1总则 5.1.1内业检查 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组的双方工作人员相互通报各自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现状,商定外 业检查的时间、地点、方法和具体分工。 5.1.2外业检查 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组应按照确定的联检范围和联检内容,根据行政区域界线联检依 据,实地逐点、逐段对行政区域界线走向、行政区域界线两侧地物地貌、界桩及其他行政区 域界线标志物和界桩方位物进行检查,并做好现场记录。对检查出的问题,双方共同提出处 理意见。 5.2界线检查 5.2.1检查内容 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及与行政区域界线相关的其两侧5一10m范围内的地貌、地物(尤其 是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点状或线状地物)有无变化,界线实地位置是否清晰易认。 5.2.2修测 2 MZ/T0692016 行政区域界线两侧地物、地貌发生明显变化,致使行政区域界线位置模糊不清不能辨认 时,要详细记载地物、地貌变化情况,并由毗邻双方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线两侧地形开展修测 或补调。 5.2.3界线标志物增设 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不能辨认时,经联检双方协商一致,可增设线状或点状标志物。 对增设的标志物要共同进行测绘,增补档案资料,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机构备案。 5.2.4界线标志物清除 行政区域界线走向实地位置上未经毗邻双方批准设立的标志物,应予以清除。 5.2.5界线调整 界线联检工作领导小组及双方不得擅自改变已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如确需局部变更, 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5.2.6跨行政区域界线有关问题处理 对于未办理审批手续,越界从事生产建设等活动的处理,应符合《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 合检查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5.3界桩检查 5.3.1界桩复位 界桩周围实际地貌、地物应与界桩登记表记载一致,如有不一致,应检查界桩是否移位。 界桩发生移位,界桩管理方应与毗邻方共同将界桩恢复到原位。 5.3.2界桩维护及修复 界桩维护及修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a) 界桩完好无损,应清除界桩周围的挡物; b) 界桩轻度损坏可以修复,应修复界桩损坏部位; 界桩文字注记不清,应用红漆重新指绘界桩上文字不清的注记; c) (P 界桩底座不牢固,应对底座进行加固; e 界桩底座周围地面不稳固,应在底座外围1m范围内进行硬化处理。 5.3.3界桩重新设立 界桩重新设立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a) 界桩丢失或严重损坏不能修复的,由负责管理界桩的一方重新制作,并与毗邻方共 同按照界桩登记表和界桩成果表记载的界桩位置,在原地重新设立,无法在原地恢 复的,由双方就近选定适当位置移位埋设; b) 不在行政区域界线上的单立界桩,丢失或者严重损坏不能修复的,由双方就近在行 政区域界线上选取适当位置重新埋设或者改设为双立界桩; 行政区域界线交会点单立界桩无法在原地恢复的,可以改设为双立或者多立界桩埋 c) 设;重新制作、埋设的界桩,其标注年份为重新埋设时的年份。 5.3.4界桩移动 界桩移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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