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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劳动合同法与最新的合伙经营协议书范本汇编 最新的劳动合同法 20**年最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 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年6月29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 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 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 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 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 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 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 司,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 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 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 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 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 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 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 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 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 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 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 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 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 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 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 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 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 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 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 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 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 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 司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 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 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 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 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 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 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文本上签学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 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 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 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 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 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 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 司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 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 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 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 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 司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 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 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 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 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 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 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 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 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 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 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 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 或者自已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 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 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 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已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 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篇二:20**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 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 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 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 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 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20**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目 录一、总则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五、集体合同六、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一、总则1、《劳动合 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 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 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 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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