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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1.040.10 YY C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 YY/T0490—2017/ISO16628:2008 代替YY/T0490—2004 气管支气管导管 规格和标记 Tracheobronchial tubesSizing and marking (ISO16628:2008,IDT) 2017-05-02发布 2018-04-01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YY/T0490—2017/ISO16628:2008 目 次 前言 引言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通用要求 4 5 标记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支气管段外径的测定 附录B(规范性附录) 有效内径的测量方法 YY/T0490—2017/ISO16628:200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YY/T0490—2004。 本标准与YY/T0490一2004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大部分条款表述的助动词由“宜”改为“应”; -2004年版的第3章通用要求中“公称最大支气管镜直径”的测定要求被删去,改为第4章通用 要求中“有效内径”的测定要求; 2004年版的第4章标志中4.2.1c)和4.3d)中“支气管段周长”的标记要求被删去,改为第5章 标记中5.2.1c)和5.3d)中“支气管段外径”的标记要求; 附录A由2004年版的“气管支气管插管的支气管段的周长的测定”改为“支气管段外径的测 定”,测定对象和计算方法发生变化; 本标准等同采用国际标准IS016628:2008《气管支气管导管 管一规格和标记》。 与本标准中规范性引用的国际文件有一致性对应关系的我国文件如下: 求(ISO15223-1:2007,IDT) 本标准与ISO16628:2008相比较,作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本国际标准”一词改为“本标准”; 一涉及数字的用小数点符号“”代替符号“,”; 删除了ISO16628:2008的前言; 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更新到最新版本,并删除在正文中未引用的文件; 修改了ISO16628:2008中的编辑性错误,将5.1.1中的4.2”改为"5.2”。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麻醉和呼吸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6)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医疗器械检测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畅、王伟。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YY/T0490—2004。 I YY/T0490—2017/IS016628:2008 引言 本标准对应的国际文件最初是技术规范,如今已被修订为标准,目的是为气管支气管导管的规格设 计和标签规定要求。这些要求将有益于临床医生为患者选择最合适的器械,以及根据测得的气管支气 管导管的支气管段内径选择附件,例如选择纤维支气管镜。 气管导管是一种双腔气管导管,它可以有选择地向一侧或双侧肺通气,并且可让一侧肺的通气与另一侧 隔开。它被设计成右主支气管插人或左主支气管插入,并有一个气管套囊和一个支气管套囊。 YY/T0490—2017/ISO16628:2008 气管支气管导管 规格和标记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气管支气管导管的规格设计和标签的要求,包括支气管套囊及其指示球囊的颜色标 识的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带支气管阻塞器的气管支气管导管。 2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ISO700o设备用图形符号注册符号(Graphicalsymbolsforuseonequipment 一 Registered symbols) ISO15223-1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 (Medical devicesSymbols to be used with medical device labels, labelling and information to be sup- plied—Part l: General requirements) EN1041制造商提供的随医疗器械的信息(Informationsuppliedbythemanufacturerwith medical devices)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气管支气管导管 Ftracheobronchialtube 设计成插入气管和一个主支气管,用于隔开左肺和右肺的双腔导管。 4通用要求 4.1 支气管段外径 导管支气管段的外径应为放气后的支气管套囊中点处(见图1的说明9)测得的外径,以毫米为单 位,按附录A测定。 4.2 有效内径 支气管段和气管段管腔的内径应按附录B测定,以毫米为单位。 注:有效内径有助于选择直径合适的、用以插人气管支气管导管的支气管镜或其他器械。 4.3颜色标识 支气管套囊及其指示球囊应整体为蓝色 4.4月 段的区分 从机器端观察时,应能清晰地区别出气管段和支气管段。 1 YY/T0490—2017/IS016628:2008 A—A 说明: 气管支气管导管的机器端; 1 2- 支气管段; 3- 气管腔截面(不必为圆形); 4- 支气管腔截面(不必为圆形); 支气管段的病人端; 6- 气管段的病人端; 气管套囊; 7 8- 支气管套囊; 支气管段外径的测量点。 图1气管支气管导管的示例 5标记 5.1 符号的使用 5.1.1 ISO7000或ISO15223-1中合适的符号可用以满足5.2的要求 气管支气管导管的标记、包装、插页,以及制造商所提供的信息,应符合EN1041。 5.1.2 5.2 气管支气管导管的标记 5.2.1 气管支气管导管应包含下列标记: 制造商或供应商的名称和/或商标; a) b) 制造商标称的规格(例如39Fr.); c) 符合4.1要求的支气管段外径,以毫米为单位,并前缀“Br”,见如下示例: 示例:Br13.0OD; 2 YY/T0490—2017/IS016628:2008 (P 对一次性使用的气管支气管导管,“一次性使用”字样或等效标识; e) 以2cm为间隔的长度标记、标示与支气管段病人端的尖端的距离,标示在气管段的机器端; f)“右”或“左”字样或等效标识,如适用。 5.2.2 标记的颜色宜与插管颜色形成明显对比。 气管支气管导管的单包装及任何插页上的标记 5.3 气管支气管导管的单包装上应标有,或透过单包装应可见下列标记,插页上也可另外给出: a) 内容物的说明; b) “右”或“左”字样或等效标识,如适用; 制造商的标称规格(例如:39Fr.) c) d) 符合4.1要求的支气管段外径,以毫米表示,并前缀"Br”,见如下示例: 示例:Br13.0OD e) 符合4.2要求的有效内径; f) 制造商的名称和/或商标; g) 批号(强烈建议给出失效期); h) “无菌”字样或等效标识(建议给出灭菌方式),如适用; i) 对预期不能重复性使用的导管,“一次性使用”字样或等交 j) 如果器械含有天然橡胶(乳胶),予以标示; k) 对未标记为一次性使用的导管,清洗、消毒或灭菌的 1) 如供应的是非无菌导管,推荐的合适的灭菌 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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