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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7. 150. 30 YS H 6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 94-2017 代替YS/T94-—2007 硫酸铜(冶炼副产品) Copper sulfate(byproduct of metallurgy) 2017-07-07发布 2018-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YS/T94—2017 前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YS/T94—2007《硫酸铜(冶炼副产品)》。本标准与YS/T94—2007相比,主要变化 如下: 适用范围明确适用于铜冶炼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结晶硫酸铜; 适用范围增加了工业催化剂及工业选矿等行业。并明确不适用于饲料、医药、食品添加剂和农 用等行业; 增加了硫酸铜分子式和相对分子质量; 根据用途,保留三个品级,化学成分做了相应调整;二级品主成分硫酸铜含量由96%调整 为93%; 明确了化学成分分析方法; 对取样、制样方法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 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先英、刘世和、吴晓沛、魏志华、蒲彦雄、张树峰、赵永善、陈兴纲、张鹏洲、 杨兴文、杨文明、许卫、李俊标。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YS/T94--1996、YS/T94-2007。 YS/T94—2017 硫酸铜(冶炼副产品)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硫酸铜(冶炼副产品)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和质量证 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铜冶炼生产过程中副产出的结晶硫酸铜,产品主要用于电镀铜、电镀黄铜、化学镀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6678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HG/T3592电镀用硫酸铜 3分子式和相对分子质量 分子式:CuSO4·5H20。 相对分子质量:249.68(按2007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 4要求 4.1分类 硫酸铜(冶炼副产品)按化学成分分为优级品、一级品和二级品。 4.2化学成分 硫酸铜(冶炼副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规定。 表1硫酸铜(冶炼副产品)化学成分 % 指标 项 目 优级品 一级品 二级品 硫酸铜(以CuSO4·5H2O计) (不小于) 98. 0 96.0 93.0 砷(As) (不大于) 0. 05 0. 05 铅(Pb) (不大于) 0. 01 铁(Fe) (不大于) 0. 02 钴(Co) (不大于) 0. 01 镍(Ni) (不大于) 0. 01 锌(Zn) (不大于) 0. 01 钙(Ca) (不大于) 0. 1 1 YS/T 94—2017 表1 (续) 项 目 优级品 一级品 二级品 氯化物(以CI-计) (不大于) 0. 01 水不溶物 (不大于) 0. 1 0. 2 0. 2 4.3pH值 优级品pH值[5%(m/V),20℃为3.5~4.5。 4.4外观质量 产品为松散、色泽均匀的蓝色晶体或粉末,无其他可见外来杂物,允许含有少量白色脱水结晶。 5检验方法 5.1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分析按HG/T3592规定的方法进行。 5.2pH值 产品的pH值按HG/T3592规定的方法进行。 5.3外观质量 产品的外观质量采用目测检查法进行检验。 6检验规则 6.1检查和验收 6.1.1产品由供方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并填写 质量证明书。 6.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不相符,应在收 到产品之日起30天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若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 进行。 6.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产品应由同一生产周期产出的外观一致、化学成分相近的产品组成,批重 不大于60t。 6.3取样、制样 按GB/T6678规定确定采样单元数。采样时,将采样器自包装袋的上方斜插人至料层深度的3/4 处采样。将采得的样品(自然结晶产品需碾碎)充分混匀,用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500g,分成两份,立即 分装于干燥、密封容器中,贴上标签,按要求进行标识。一份用于实验室分析样,另一份保存三个月备查。 6.4检测结果的判定 6.4.1按GB/T8170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判定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 6.4.2化学成分、pH值及外观质量与本标准或订货单(或合同)不符合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包装、标志、运输、存和质量证明书 7.1包装、标志 7.1.1产品采用塑料包装袋包装,袋口密封,每袋净含量10kg、25kg、50kg或根据需方要求包装。 7.1.2外包装袋上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注明: a)生产厂名、厂址; 2 YS/T 94—2017 b) 商标; c) 产品名称; 品级; e) 净含量; f) 生产批号; g) 生产日期; h) 本标准编号; i) 防晒、防破裂标志; j) GB/T191中规定的“怕湿”标志。 7.2运输和存 产品运输过程中应有遮盖物,防止雨淋、受潮和日晒;应贮存于阴凉干燥处,不得与食物、种子、饲料 混放。 7.3质量证明书 产品应附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生产厂名、厂址及联系方式; a) b) 商标; c) 产品名称; 品级; 净含量; e) 生产批号; f) 生产日期; g) h) 本标准编号; i) 分析检验结果和检验部门印记; 制单人和签发人。 j) 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8 本标准所列产品的订货单(或合同)内应包括下列内容: 产品名称; b)品级; c)杂质元素含量等特殊要求; d)质量; e)本标准编号; f)其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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