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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1.100.10 Q 52 YS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7632019 代替YS/T763—2011 石墨化阴极炭块用殿后石油焦 Calcined petroleum coke used for producing graphitized cathode carbon block (报批稿) XXXX - XX- XX 发布 XXXX-XX-XX实施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YS/T XXXXX—XXXX 前 創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YS/T763-2011《电搬石墨化焦》,与YS/T763-2011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 化如下: 一修改了标准名称(见标准封面,2011年版的封面); 修改了产品名称(见1,2011年版的1);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2,2011年版的2); 增加了YJDS-1、YJDS-2两个牌号,修改了石墨化焦牌号(见3.1); 增加了YJDS-1、YJDS-2两个牌号产品的理化性能指标要求(见表1); 删除了理化性能指标数值修约和判定要求(见2011年版的表1); 修改了外观质量要求(见3.3,2011年版的3.3); -删除了其他要求(见2011年版的3.4); 修改了真密度的检测方法(见4.1.4,2011年版的4.1.4); 修改了外观质量试验方法要求(见4.2,2011年版的4.2); 修改了取样要求(见5.4.1,2011年版的5.4.1); 修改了份样数量要求(见表2,2011年版的表2); 修改了外观质量检验结果的判定要求(见5.5.2,2011年版的5.5.2)。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电投宁夏能源铝业青鑫炭素有限公司、万基控股集团石墨制品有限公司、山西 亮宇炭素有限公司、山西晋阳炭素有限公司、江苏中商碳素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升、刘建平、夏百元、张红亮、简国锋、吴建国、王瑞奇、冀晓亮、段学良、 姜玉敬、李春虎、王维祥、詹宁宁。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YS/T763-2011。 I YS/T XXXXX—XXXX 石墨化阴极炭块用缎后石油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铝电解用石墨化阴极炭块用燈后石油焦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 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与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铝电解用石墨化阴极炭块生产用缎后石油焦(以下简称熳后石油焦)。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YS/T63.9铝用炭素材料检测方法第9部分:真密度的测定氨比重计法 YS/T587.1炭阳极用搬后石油焦检测方法第1部分:灰分含量的测定 YS/T587.4炭阳极用搬后石油焦检测方法第4部分:硫含量的测定 YS/T587.6炭阳极用搬后石油焦检测方法第6部分:粉末电阻率的测定 YS/T733铝用石墨化阴极制品石墨化度测定方法 3要求 3.1产品分类 熳后石油焦按其理化性能分为YJDS-1、YJDS-2、YJSM-1、YJSM-2四个牌号。 3.2理化性能 熳后石油焦的理化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燈后石油焦的理化性能 灰分 硫分 粉末电阻率 真密度 石墨化度 % μQm g/cm % 不大于 不大于 不大于 不小于 不小于 YJDS-1 0. 5 0. 5 450 2. 08 一 YJDS-2 0. 7 0. 6 600 2. 06 YJSM-1 0. 7 0. 2 130 2. 16 80 YJSM-2 0. 9 0. 5 150 2.12 60 3.3外观质量 3.3.1 缎后石油焦中不应有杂物。 3. 3.2 需方对粉量有要求时,应由供需双方商定并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 1 YS/TXXXXX—XXXX 4试验方法 4.1理化性能 4.1.1 灰分按YS/T587.1规定的方法进行。 4. 1.2 硫分按YS/T587.4规定的方法进行。 4.1.3 粉末电阻率按YS/T587.6规定的方法进行。 4. 1. 4 真密度按YS/T63.9规定的方法进行。 4. 1.5 石墨化度按YS/T733规定的方法进行。 4. 2 外观质量 4. 2.1 目视检查是否含有杂物。 4. 2.2 粉量的目测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 5检验规则 5.1检查与验收 5.1.1产品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并填写产品质量 证明书。 5.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及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及订 货单(或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 解决。如需仲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方共同取样。 5.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原料和相同工艺生产的产品组成,批重不大于100t。 5.3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理化性能和外观质量的检验。 5.4取样 5.4.1对每一批产品,份样数量按照表2的规定,每份分样要随机从1个包装袋的上中下部用专用取 样器抽取,每份份样的质量不得少于2kg。 表2 2取样分样数量 批重 份样数量 t 个 ≤200 20 >200~500 25 >500~800 30 >800~1200 35 >1200~2000 40 2 YS/TxXXXX—XXXX 5.4.2 2将所取得的全部试样充分混匀,按四分法缩分至重量不小于10kg,分成3份,1份用于检验, 其余由供需双方各保存1份。 5.4.3取样也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 5.5检验结果的判定 5.5.1理化性能检验项目中任何一项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5.2 2外观质量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6.1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6.1.1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参照YS/T701的规定进行。 6. 1.2 需方对产品的包装有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 6. 2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a) 供方名称、商标; b) 产品名称和牌号; 产品批号、重量; c) (P 分析检验结果及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印记; e) 本标准编号; f) 出厂日期。 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订购本标准所列产品的订货单(或合同)内应包括下列内容: ( 产品名称: b)牌号; c) 重量; 需方的特殊要求: —一特殊的粉量要求; 一特殊的取样和制样要求; 一一特殊的包装要求; 一一其他特殊要求; e)本标准编号。 3 YS/T XXXXX—XXXX 参考文 献 [1] YS/T 701 铝用炭素材料及其制品的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4 YS/T XXXXX—XXXX 参考文 献 [1] YS/T 701 铝用炭素材料及其制品的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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