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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7.150. 99 CCS H68 YS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YS/T 643-202X 代替YS/T643-2007 水合三氯化铱 Iridium (II) chloride hydrate (报批稿) 202X-XX-XX发布 202X-XX-XX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YS/T××××××××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代替YS/T643-2007《水合三氯化》,与YS/T643-2007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 外,主要有如下变动: a)增加了杂质元素含量要求:Pt≤0.01%、Pd≤0.01%、Rh≤0.01%、Ru≤0.01%、Au≤0.005%、 Ag≤0.01%、K≤0.01%、Ni≤0.005%;(见5.1,2007年版的3.1.2); b)更改了水合三氯化铱颜色为墨绿色(见5.3,2007年版的3.3); c)增加了澄清度要求和检测方法。(见5.2、6.2.4)。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有研亿金新材料有限公司、西安瑞鑫科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有研国晶辉 新材料有限公司、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微通催化新材料有限公司、成都光明派特贵金属有限公 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罗瑶、吕保国、贺昕、吴松、吴聪、李波、李治宇、宋瑶、李进、陈洪来、朱 武勋、关俊卿、刘丹、刘斌、王冠群、张胜明、彭辉。 本文件于2007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YS/T××××—×××× 水合三氯化铱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水合三氯化的产品标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 运输、贮存及随行文件和订货单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化工催化、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及其他电子产品用固体水合三氯化 铱。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 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 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34499.14 铱化合物化学分析方法第1部分:铱量的测定硫酸亚铁电流滴定法 GB/T34499.2 铱化合物化学分析方法第2部分:银、金、铂、钯、锗、钉、铝、 铜、铁、镍、铅、镁、锰、锡、锌、钙、钠、钾、硅的测定电感耦合 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 HG/T3484-1999化学试剂标准玻璃乳浊液和澄清度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产品标记 4 水合三氯化铱的分子式为IrC1,'nH,0 产品标记按文件编号、分子式的顺序表示,标记示例如下: 示例1: 依照本文件要求生产的分子式IrCl3nH2O的水合三氯化,其标记为 YS/T 643-IrCl3-nH20 技术要求 5 5.1化学成分 水合三氯化铱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1 YS/T×××××××× 表1化学成分 质量分数/% 主成分 杂质元素,不大于 Ir Pt Pd Rh Ru Au Ag Ca Fe Na 54~57 0.01 0.01 0.01 0.01 0.005 0.01 0.01 0.01 0.01 杂质元素 Pb Mn Al Si K IN Cu Mg 总和 0.005 0.005 0.005 0.01 10'0 0.005 0.005 0.005 0.1 5.2溶解试验 产品分别用水、乙醇、盐酸溶解后应澄清透亮、无目视可见不溶物。澄清度不得大于HG/T 3484-1999中规定的澄清度标准2号。 5.3外观质量 水合三氯化应为墨绿色结晶体。 试验方法 6 6.1化学成分 6.1.1铱含量的测定 按照GB/T34499.1的规定进行。 6.1.2杂质元素质量分数的测定 按照GB/T34499.2的规定进行。 6.2溶解试验 6.2.1称取1.00g样品,精确到0.01g,用10mL水溶解,溶液应澄清,无目视可见不溶物, 6.2.2称取1.00g样品,精确到0.01g,用10mL乙醇溶解,溶液应澄清,无目视可见不溶物。 6.2.3称取1.00g样品,精确到0.01g,用10mL盐酸溶解,溶液应澄清,无目视可见不溶物。 6.2.4澄清度检测:将试液(6.2.1、6.2.2、6.2.3)装入比浊管,按HG/T3484的规定配制 澄清度标准溶液,采用目视比浊法测定试液的澄清度。 6.3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采用目视进行检查。 7 检验规则 7.1检查和验收 7.1.1产品应由供方或第三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文件及订货单的规定 7.1.2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文件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文件及订货单的规定 不符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属于外观质量的异议,应在收到 2 YS/T×××××××× 产品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属于化学成分和溶解试验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个月内提 出。如需仲裁,应由供需双方在需方共同取样或协商确定。 7.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次投料生产的产品组成。 7.3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化学成分、溶解和澄清度试验及外观质量的检验。 7.4取样 7.4.1产品化学成分分析、溶解试验的取样:同一批产品混合均匀,从不同部位取产品总量 的1%~5%,但最少不小于10g,再用四分法缩分至检验所需数量。 7.4.2产品外观逐瓶检验。 7.5检验结果的判定 7.5.1检验结果的数值修约和判定按GB/T8170的规定进行。 7.5.2产品检验项目化学成分、溶解试验中任何一项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 格。外观质量检验不合格时,则判该瓶产品不合格。 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随行文件 8.1产品标志 在检验合格的产品上应有如下标志: a)供方名称; b)产品名称; c)铱含量; d)生产批次; e)产品净重; f)生产日期。 8.2包装、运输、购存 8.2.1包装 产品应装入带有内盖的聚氯乙烯或聚丙烯塑料瓶中,严密封口,整齐放入箱内,用纸屑、 泡沫塑料等进行填充,不得有松动现象。包装单位(g/瓶):1、5、10、25、50,100、250、 500、1000,或按照订货单要求包装。 8.2.2运输 产品可以采用铁路、公路、水运等方式运输。 8.2.3贮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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