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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7.100.40 YS H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468-2018 代替YS/T468—2004 有色金属选矿用石灰 Lime used for nonferrous metals mineral processing 2018-04-30发布 2018-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YS/T468-20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YS/T468—2004《有色金属选矿用生石灰》,与YS/T468—2004相比,本标准主要变化 如下: 将原标准的名称改为“有色金属选矿用石灰”;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增加了乳状石灰,同时对附录A做了相应的修订; 一对标准结构进行了调整; -增加规范性引用文件,将“GB/T2007散装矿产品取样、制样通则”改为“GB/T2007.1散装矿 产品取样、制样通则手工取样方法”和“GB/T2007.2散装矿产品取样、制样通则手工制样 方法”,增加GB/T6680、GB/T8170和JC/T620三个标准; 将原标准中的“杂物”“残渣”“杂质”统称为“杂质”; 一对块状石灰的粒度由“100mm以内”变为“150mm以内”; -对试验方法进行修改,增加了杂质含量和石灰物理性能的试验方法; 明确块状、粉状、乳状石灰不同的取样、制样方法以及游离氧化钙的测定方法; -对块状、粉状、乳状石灰的存放提出要求; 将附录A分析步骤中的“滴定速度以每秒2~3滴为宜”改为“滴定速度以每秒3~4滴为宜”; 将附录A中盐酸标准溶液标定过程中的指示剂(甲基橙指示剂)改为溴甲酚绿一甲基红指示 剂。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凡口铅锌矿。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万攸红、方远、束斌强、李红军、李国平、谢捷敏、胡仙凤、徐有强、郭胜祥、柴垣民、 夏珍珠、谢雪飞、张国、李鸿英、熊敏英、俞金生。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YS/T468—2004。 YS/T468—2018 有色金属选矿用石灰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色金属选矿用石灰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及订货单 (或合同)内容等。 本标准适用于供有色金属选矿用、以石灰石为原料,在低于烧结温度下熳烧而成的块状、粉状石灰及 其与水反应而形成的乳状石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007.1青 散装矿产品取样、制样通则手工取样方法 GB/T2007.2散装矿产品取样、制样通则 手工制样方法 GB/T6680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据的表示和判定 JC/T620石灰取样方法 3要求 3.1产品分类 选矿用石灰有粉状、块状、乳状等形态,按其成分分为三个等级:一级品、二级品、三级品。 3.2化学成分 3.2.1 选矿用石灰游离CaO含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选矿用石灰游离CaO含量 等 级 项 目 一级品 二级品 三级品 游离CaO含量,不小于/% 85 80 75 3.2.2选矿用石灰的杂质含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选矿用石灰的杂质含量 等级 项 目 一级品 二级品 三级品 粉状、块状石灰乳化后:5mm标准筛筛 5 10 15 杂质 上物重量百分比,不大于/% 含量 乳状石灰:200目(0.074mm)泰勒标准 10 15 20 筛筛上物重量百分比,不大于/% 1 YS/T468—2018 3.3外观质量 产品外观颜色基本一致,呈现白色,不得混有明显的煤渣、废石、石灰石等杂质。 3.4物理性能 块状石灰的粒度不大于150mm,乳状石灰浓度应在8%以上。 4试验方法 4.1化学成分的测定 4.1.1游离Ca0含量的测定 游离CaO含量的测定按照附录A的规定进行。 4.1.2杂质含量的测定 4.1.2.1块状石灰样按JC/T620规定取样称重记下重量,粉状石灰取样按GB/T2007.1规定取样称 重记下重量,然后加水充分乳化并放至常温,再用5mm标准筛进行水筛,筛上物于(105士5)℃烘箱烘至 恒重,计算得出重量百分比。 4.1.2.2取乳状石灰500g(精确至0.1g),先于(140士10)℃烘箱中烘至恒重,冷却后称重记下重量 比。 4.2物理性能检测 4.2.1块状石灰的粒度检测采用150mm方孔筛筛析。 4.2.2乳状石灰的浓度采用浓度壶等测试工具进行检验。 4.3外观质量的检验 产品的外观质量用目视法进行检验。 5检验规则 5.1检查和验收 5.1.1石灰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并填 写质量证明书 5.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复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及订货单(或合同)规定不 符时,可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需在样品保存期内由供需双方协 商进行。 5.2组批 选矿用石灰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生产条件、同一等级的石灰组成。 5.3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游离CaO、杂质含量及物理性能的检测。 2 YS/T468—2018 5.4取、制样方法 5.4.1块状石灰取、制样按JC/T620规定进行。 5.4.2粉状石灰取样按GB/T2007.1规定进行,制样按GB/T2007.2的规定进行。 5.4.3乳状石灰取、制样 5.4.3.1供方直接提供的乳状石灰,其取、制样按GB/T6680的规定进行。 5.4.3.2供方直接提供的块状、粉状石灰经粉碎、制乳工艺,在分级之前进行取样,每小时至少取样2 次,样品合并后,在140℃士10℃烘干,混匀,并经磨样机研磨后全量过150目(0.104mm)泰勒标准筛, 然后缩分成2份试样,每份不少于100g,密封,一份送检,一份作为仲裁样品,由需方保存5天。 5.4.3.3需方如对验收分析结果有异议,应在仲裁样品保存期内提出。 5.5检验结果判定 5.5.1检验结果的数值修约和判定,按GB/T8170的规定进行。 5.5.2产品的化学成分及物理性能与表1、表2比对,按低等级定级,出现一项不符合三级品要求的即 判该批不合格。 5.5.3产品外观含明显的煤渣、废石、石灰石等杂质,该批即判不合格。 6运输、贮存 6.1运输 石灰不得与易燃、易爆或液体物品混装,运输时要采取防水措施。 6.2贮存 6.2.1乳状石灰应贮存于封闭的容器内。 6.2.2粉状石灰、块状石灰应贮存于于燥通风的室内。 6.2.3石灰不宜长期存放。 7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并注明: a) 供方名称、地址、电话、传真; b) 产品名称和等级; c) 批号; d)净重; e) 分析检验结果和质量监督部门印记; f) 本标准编号; g) 出厂日期。 8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所列材料的订货单(或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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