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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7. 160 SA H 7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 1254—2018 钨舟 Tungsten boat 2018-09-01实施 2018-04-30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YS/T1254—20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西安瑞福莱钨钼有限公司、安泰天龙(天津)钨钼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娟、淡新国、温亚辉、拓刚、陈二锐、韩蕊蕊、杨三龙。 YS/T12542018 钨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钨舟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和合同(或订货 单)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粉末冶金板坏经轧制生产的钨薄板,采用冲压成型方法制造的钨舟,该钨舟主要适用 于电真空镀膜、玻璃镀膜及装饰镀膜等行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3875钨板 GB/T 4193 电真空器件及电光源用细钨丝、钼丝和薄带密度的测试方法 GB/T4324 (所有部分) 钨化学分析方法 3要求 3.1产品分类 钨舟的牌号、表面状态、规格和槽底形状见表1 表 1 规格/mm 槽底形状 牌号 表面状态 厚度 宽度 长度 碱洗态 0.1~0.8 5~30 50~120 W1 电解抛光态 0.1~0.5 5~30 50~120 圆底、尖底、方底 冷乳态 0.1~0.3 5~30 50~120 3.2化学成分 钨舟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质量分数)% 杂质含量,不大于 牌号 W Al Fe Mg Mo Ni Si C N Ca 0 0.005 0. 002 0.010 0. 003 0. 003 0. 005 0. 003 0. 005 W1 余量 0.002 0.003 1 YS/T1254—2018 3.3密度 钨舟产品的密度应大于19.2g/cm²。 3.4尺寸及其允许偏差 钨舟的厚度、宽度、长度、槽深、槽底长度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其形状应符合供需双方签 订的技术图样。 表3 单位为毫米 厚度允许 宽度允许 长度允许 槽深允许 槽底 槽底长度 厚度 宽度 长度 槽深 偏差 偏差 偏差 偏差 长度 允许偏差 0.1~0.2 ±0.03 10~20 ±0.3 50~120 ±1. 0 2.0~2.5 ±0. 2 35~55 ±1. 0 >0.2~0.3 ±0.03 5~30 ±0. 4 50~120 ±1.5 2.0~4.0 ±0.3 35~55 ±1.0 >0.3~0.4 ±0.04 8~30 ±0. 4 50~120 ±1. 5 2.0~4.0 ±0.3 35~55 ±1. 0 >0.4~0.5 ±0.05 8~30 ±0. 4 50~120 ±1. 5 2.0~4.0 ±0.3 35~55 ±1. 0 >0.5~0.8 ±0.06 8~30 ±0.5 50~120 ±2.0 3.0~5.0 ±0.3 35~80 ±1. 0 注1:槽深包含材料厚度。 注2:根据需方要求,可供其他规格的钨舟,其尺寸允许偏差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5外观质量 3.5.1 钨舟表面应清洁无氧化、油污、水迹等污渍附着。 3.5.2 钨舟表面应均匀一致,不允许有起皮、分层、裂纹。 3.5.34 钨舟槽内表面不允许有凹坑。 3.5.4 钨舟两端应平直无明显翘曲。 3.6表面状况 钨舟的表面粗糙度Ra值应不大于1.6um,若有特殊要求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或订货 单)中注明。 4试验方法 4.11 化学成分分析方法 钨舟的化学成分分析方法按GB/T4324的规定进行。 4.2密度检验方法 钨舟的密度测定按GB/T4193的规定进行。 4.3尺寸及其允许偏差检验方法 钨舟的尺寸采用相应精度的量具进行测量。厚度测量位置应在钨舟两端的平面区域。 2 YS/T1254-2018 4.4外观质量检验方法 钨舟的外观质量用目视检查。 4.5表面状况检验 钨舟的表面粗糙度采用比较样块或粗糙度检测仪进行检验。 5检验规则 5.1检查和验收 5.1.1钨舟应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要求,并填写质量证明 书。 5.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与本标准及合同 (或订货单)的规定不符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属于外观质量及尺寸偏差 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属于其他性能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应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5.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表面状态、同一规格和同一槽底形状的产品组成。 5.3检验项目及取样 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取样见表4。 表4 检验项目 取样规定 要求的章条号 试验方法的章条号 每批产品取一份试样进行化学成分分析,允许供方以 化学成分 3. 2 4. 1 烧结坏料的分析结果报出 密度 每批产品任取一件、在其任意位置取样(留备样) 3. 3 4. 2 抽样检测,抽样方法按GB/T2828.1—2012般检查 尺寸及其允许偏差 3. 4 4. 3 水平ⅡI进行,或按照客户要求进行检测 外观质量 逐件检验 3. 5 4. 4 表面状况 每批产品任取一件、在其任意位置取样(留备样) 3. 6 4. 5 5.4检验结果的判定 5.4.1产品的化学成分、密度检验不合格时,允许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重复试验,若重复试验仍 有一个结果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4.2产品的尺寸及其允许偏差按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AQL=2.5判定。若检验不合格,判该批产 品不合格,但允许供方对产品逐件进行检验,合格者组批交货。 5.4.3产品的外观质量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判该件产品不合格。 5.4.4产品的表面状况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但允许供方对产品逐件进行检验,合格 者重新组批交货。 3 YS/T1254—201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6.1标志 6.1.17 检验合格的产品应附有标签或标牌,其上注明: a)牌号、规格和供货状态; b)批号; c)净重; d)供方技术监督部门的检印。 6.21 包装、运输、贮存 6.2.1产品应和适量的干燥剂一起用透明塑料纸进行真空封装,然后装人垫有防潮纸的木箱内,用泡沫 塑料将产品隔开,并将木箱塞紧。 6.2.2产品在运输途中应防水防潮,并避免剧烈震动。 6.2.3产品应贮存在干燥的、不含腐蚀性气氛的场所。 6. 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供方名称、地址; a) 产品名称; c) 产品规格、表面状态和槽底形状; d) 产品批号; e) 净重和件数; f)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技术监督部门检印; g) 本标准编号; h) 检验日期(或包装日期)。 7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订购本标准所列产品的合同(或订货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 b) 牌号、规格、表面状态和槽底形状; c) 产品净重或件数; (P 本标准编号; e)其他。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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