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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7. 150. 60 YS H 6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 1225—2018 高纯二氧化锡 High-purity tin dioxide 2018-04-30发布 2018-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YS/T1225—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谭仪文、林文军、廖贻鹏、付卓英、王松涛、征卫星、左宁伟。 YS/T1225-2018 高纯二氧化锡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纯二氧化锡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质量证明书及订 货单(或合同)内容等。 本标准适用于以锡为原料,经湿法或其他方法制成的高纯二氧化锡产品。产品主要用于ITO、半导 体、光电等领域。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5314 粉末冶金用粉末取样方法 GB/T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粒度分布激光衍射法 GB/T19077 GB/T19587 气体吸附BET法测定固态物质比表面积 GB/T23274.8二氧化锡化学分析方法第8部分:灼烧失重的测定重量法 3要求 3.1产品分类 产品按化学成分分为两个牌号:4N、5N。 3. 2 化学成分 3.2.1 产品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规定。 表17 高纯二氧化锡的化学成分表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SnO2, 杂质元索,不大于 不小于 Fe Al Cu Pb Cd Ni Zn Cr T1 杂质总和 4N 99. 99 0.003 0. 001 0.0005 0.0005 0.0005 0.0005 0.0005 0.0005 0.0005 0. 01 5N 666°66 0.0002 0.0001 0.0001 0.0001 0.00005 0.00005 0.00005 0.00005 0.00005 0. 001 注1:SnO2含量为100%减去杂质总和的余量。 注2:杂质总和为包括但不限于表中所列杂质元素质量分数之和。 3.2.2灼烧减量应不大于0.5%,需要检测但不参与减量。 1 YS/T1225—2018 3.3外观质量 产品的外观是白色、淡黄色或淡灰色粉末。 3.4物理规格 3.4.1粒度分布:D50范围0.6μm~2μm。 3.4.2比表面积:比表面积范围要求控制在3m/g~13m²/g之间。 3.5其他 需方如对产品的化学成分、物理规格等有其他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4试验方法 4.1产品中Fe、Al、Cu、Pb、Cd、Ni、Zn、Cr、TI量的测定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也可以由供需双方商定。 4.2产品的灼减量测定按GB/T23274.8的规定进行。 4.3产品的粒度分布测定按GB/T19077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4.4产品的比表面积检验方法按GB/T19587的规定进行。 4.5产品的外观质量用目视法进行检测。 5检测规则 5.1检测与验收 5.1.1产品应由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 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 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 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5.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生产周期、同一牌号和同一规格的产品组成。批重不予规定。 5.3检验项目 5.3.1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的检验。 5.3.2每桶(袋)产品应进行外观质量的检验。 5.3.3粒度分布、比表面积进行型式检验。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而有下列 情况之一时,应随时进行型式检验:新产品最初定型时、异地生产时、生产配方、工艺、关键原材料来源及 产品施工配比有较大改变时、停产三个月恢复生产时。 5.4仲裁取样、制样 5.4.1取样 5.4.1.1 仲裁取样的份样数按GB/T5314的规定执行 5.4.1.2用不锈钢取样管垂直插人桶(袋)的3/4处,呈梅花状布点,每桶取样量不小于100g。 2 YS/T12252018 5.4.2制样 5.4.2.1将所取试样合并,充分混匀,缩分制成4份,每份试样量约100g,供需双方各一份,仲裁样两 份。 5.4.2.2每份样品必须立即装人干燥、密封容器中,贴上标签。 5.4.2.3标签需注明生产单位、产品名称、样品编号、产品批号、数量、分析元素、取样日期、取样人等,并 在样品容器的封口处粘贴封条,封条须供需双方签章认可待检。 5.5检验结果的判定 5.5.1检验结果的数值修约和修约后数值的判定分别按GB/T8170中的规定进行。 5.5.2产品的化学成分的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5.3产品的粒度分布、比表面积的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从该批产品 中再取双倍于5.4规定的试样量进行重复检验,复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则判 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5.4产品的外观质量与本标准或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不符时,则判该桶(袋)产品不合格。 6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质量证明书 6.1包装 产品用塑料袋或塑料瓶密封包装,外用纸桶、塑料桶或塑料袋封装,每桶(袋)净重0.5kg士 0.015kg、1kg±0.015kg、10kg±0.15kg和25kg±0.25kg。 6.2标志 每桶产品上应贴上醒目且不易脱落的标签,其上注明产品名称、商标,本标准的编号、批号或生产日 期、等级、净重、厂名和厂址及GB/T191的防雨标志。 6.3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潮、防水、防火、防酸碱,应避免撞击和跌落。 6.4贮存 产品应存放于清洁、干燥、防雨淋、通风、避免光照射及无酸碱的库房中。 6.5其他 需方如对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商定。 6.6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合格证),其上注明: a)生产厂家名称和商标、地址、电话、传真; b)产品名称、牌号; c)批号; d)净重和件数; e)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和质量检测机构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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