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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77.120.10 YS CCS H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 1177—2023 代替YS/T1177—2017 铝灰渣 Aluminium slag and ash 2023-12-20发布 2024-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YS/T1177—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YS/T1177—2017《铝渣》,与YS/T 1177一2017相比,除结构性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 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更改了产品分类(见第4章,2017年版的3.1); b) 增加了技术要求(见第5章); c) 更改了试验方法(见第6章,2017年版的第4章); d) 增加了包装、贮存、运输和质量证明书(见第8章); e) 增加了订货单(或合同)内容(见第9章); f) 增加了脱氮除氟处理方法示例(见附录A)。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3)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郑州大学、广东省科学院工业分析检测中心、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有限责任公 司、东北大学、国家电投集团宁夏能源铝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甘肃东兴铝 业有限公司、包头铝业有限公司、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豫港龙泉铝业有限公司、东北轻合金有限 责任公司、云南文山铝业有限公司、重庆国创轻合金研究院有限公司、山东创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喜平、詹浩、李志刚、赵伟东、姜澜、虎兴茂、高新宇、郭鲤、刘北、苏宝峰、 张艺萍、马月、李文超、赵晓光。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7年首次发布为YS/T1177—2017《铝渣》; —一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YS/T1177—2023 铝灰渣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铝灰渣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 书及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重熔用铝锭、变形铝及铝合金、铸造铝合金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铝灰渣。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2007.1 散装矿产品取样、制样通则手工取样方法 GB/T2007.2散装矿产品取样、制样通则手工制样方法 GB/T2007.7散装矿产品取样、制样通则粒度测定方法手工筛分法 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T8005.4 铝及铝合金术语第4部分:回收铝 YS/T1178铝灰渣物相分析X射线衍射法 YS/T1179(所有部分)铝灰渣化学分析方法 T/CNIA02262023铝及铝合金熔铸废水、废气、废渣控制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8005.4、T/CNIA 0226一2023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文件。 3.1 铝灰渣aluminium slagand ash 铝渣、铝灰与铝渣灰混合物的统称。 注:包括以下三类: 铝渣:包括熔渣、撇渣、炉渣。 一渣灰混合物,其中的单质铝含量不小于6%,包括: 熔撇渣灰:熔渣和撤渣经炒灰和(或)球磨工序分离出的渣灰: :综合渣灰:熔渣和撤渣与炉渣混合后,经炒灰和(或)球磨工序分离出的渣灰: :组分渣灰:在熔撇渣灰或综合渣灰中掺和辅料进行成分调整得到的渣灰; :杂混渣灰:其他工业废弃物混入熔撤渣灰或综合渣灰中形成的渣灰(不包括组分渣灰)。 一一铝灰,其中的单质铝含量小于6%,包括: 熔撤灰:熔渣和撤渣经炒灰和(或)球磨工序分离出的灰: 综合灰:熔渣和撤渣与炉渣混合后,经炒灰和(或)球磨工序分离出的灰; 收尘灰:经由烟收集来的灰; 组分灰:在熔撤灰、综合灰、收尘灰中掺和辅料进行成分调整得到的灰; 1 YS/T1177—2023 杂混灰:其他工业废弃物混入熔撇灰、综合灰、收尘灰中形成的灰(不包括组分灰)。 [来源:T/CNIA 0226—2023,3.17] 4产品分类 铝灰渣分类见表1。 表1铝灰渣分类 类别 描述 铝渣 金属铝含量较高,一般先提取金属铝,再进行利用 成分明确,可直接作为原料使用,其制成品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的铝灰渣(典型应用见 原料级 T/CNIA 0226—2023) 渣灰混合物、 铝灰 普通级 经过预处理之后,可以作为原料使用的铝灰渣(预处理方法见附录A) 其他 经过预处理仍然无法作为其他产品原料的铝灰渣 技术要求 5. 1 化学成分 5.1.1 铝渣单质铝含量见表2。 表2铝渣中单质铝含量 质量分数/% 级别 单质铝 1级 >25 2级 ≤25 5.1.2 原料级铝灰渣化学成分应符合相关下游产品的原材料要求。 5.1.3 普通级铝灰渣需控制的化学成分见表3,其他元素含量由供需双方协商。 表3普通级铝灰渣化学成分 可溶氟含量 氯含量 氮含量 碳含量 代号 mg/L % % PL-I ≤100 <1 <1 <0. 1 0. 1~1. 5 PL- II ≤100 12 1~2 PL-III ≤100 >2 >2~5 >1. 5 5.1.4 其他铝灰渣化学成分不做要求。 5.2尺寸规格 铝灰粒度宜小于0.15mm,其他铝灰渣尺寸规格由双方商定。 5.3外观质量 无明显夹杂物(如旧手套、木屑、尼龙袋等)。 2 YS/T1177—2023 6试验方法 6.1化学成分 化学成分分析按YS/T1179规定的方法进行,物相分析按YS/T1178规定的方法进行。其中可溶 氟含量的分析也可按GB5085.3规定的方法进行。 6.2尺寸规格 铝灰渣粒度按照GB/T2007.7规定的方法进行。 6.3外观质量 目视检验外观质量。 7检验规则 7.1检查和验收 7.1.1铝灰渣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并填写产品质量证 明书。 7.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文件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文件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 产品之日起30日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 进行。 7.1.3必要时,需方可依据订货单(或合同)约定,进入供方现场对拟交货的产品进行供货前的检查和 验收。 7.2组批 铝灰渣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由相同级别或相同代号的产品组成。每批重量不超过30t,也可由供 需双方协商确定。 7.3检验项目 铝灰渣应进行化学成分、尺寸规格和外观质量检验。 7.4取样和制样 7.4.1 铝灰渣取样按照GB/T2007.1的规定进行。 7.4.2铝灰渣样品制备按照GB/T2007.2的规定进行。 7.4.3将所制备样品分为2份,一份为分析样,一份为留存样,留存样保存期为3个月。 7.5检验结果的判定 7.5.1化学成分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文件或订货单(或合同)的要求,判不合格。经供需双方协商,可按 分析结果重新判级。 7.5.2同一批产品尺寸规格不合格,由供需双方协商。 7.5.3同一批产品外观质量不合格,判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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