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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1.020 SN CCSC62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4975.12017 国境口岸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技术规范 第1部分:检疫查验 Criterion for epidemic surveillanceof MERS atfrontierport- Part1:Quarantineinspection 2017-11-07发布 2018-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SN/T4975.1—2017 前言 SN/T4975《国境口岸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技术规范》共分为6个部分: 第1部分:检疫查验; 第2部分:流行病学调查; 一第3部分:采样和送样; 第4部分:实验室检测; 第5部分:安全防护; 第6部分:卫生处理。 本部分为SN/T4975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卜宏磊、瀚成飞、于滢泉。 1 SN/T4975.1—2017 国境口岸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技术规范 第1部分:检疫查验 1范围 SN/T4975的本部分规定了国境口岸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中对来自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交通 工具和人员实施检疫查验的工作程序及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国境口岸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中对来自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交通工具和人员 检疫查验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N/T4975.2国境口岸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技术规范第2部分:流行病学调查 SN/T 4975.3 3国境口岸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技术规范第3部分:采样和送样 SN/T 4975.5 国境口岸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技术规范 范第5部分:安全防护 SN/T 4975.6 国境口岸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技术规范 范第6部分:卫生处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中东呼吸综合征MiddleEastrespiratorysyndrome(MERS) 由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MERS-CoV)感染所致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其临床表现为发热 畏寒、咳嗽、胸痛、呼吸困难等症状。重症病例多在一周内进展为重症肺炎,可发生急性呼吸窘迫综 合征、急性肾功能衰竭甚至多脏器功能衰竭。人可能因接触感染了MERS-CoV的动物而被传染,已 有证据表明该病毒在人和人之间可通过密切接触而传播。 3.2 有症状者 symptomaticpersor 伴有发热(体温≥37.3℃)、咳嗽等急性呼吸道感染表现者, 3.3 疑似病例suspectedcases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为疑似病例: 发热(体温≥37.3℃),伴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感染表现,难以用其他病原体感染解释: 发病前14d内有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旅游或居住史,或与疑似/临床诊断/确诊病例有密切 接触史。 1 SN/T4975.1—2017 3.4 口岸密切接触者 portclosecontacts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人员,判定为口岸密切接触者: 一在交通工具运营途中照料护理过疑似病例的人员; 一该疑似病例的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 一在飞机等交通工具上,以疑似病例为中心左右各1位,前后排各3位;在船舶上与疑似病例 同舱房的人员;在列车上与疑似病例同包厢的人员; 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接触可疑病例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 4人员要求 4.1 检疫查验人员具有医学、卫生专业背景。 4.2检疫查验人员掌握中东呼吸综合征流行病学、临床表现、防护等基础知识 4.3做好个人防护工作(见SN/T4975.5)。 5准备 5.1物资准备 5.1.1配置检疫查验箱、医学巡查箱,内容包括温度计、医用防护口罩(如N95口罩)、手套、防护 服、防护眼罩、防护鞋套、消毒药械、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防治宣传材料。 5.1.2对通道红外体温检测设备进行校验检查,确保设备工作稳定正常。 5.2单证准备 单证包括《口岸中东呼吸综合征流行病学调查表》(见SN/T4975.2)、《口岸密切接触者信息登 记表》(见SN/T4975.2)、《口岸中东呼吸综合征医学排查记录表》(参见附录A)、《疑似病例转诊单》 (参见附录B)、《人员信息移交单》(参见附录C)等。 6监测、查验与处置 6.1关口前置 6.1.1境外监测 本口岸若与毗邻疫情流行国家/地区签署防控双边协议的,或者通过口岸核心能力建设达成沟通 协调机制的,在对方国家/地区旅客出境时,即实施出境筛检措施,对于有症状者,建议旅客改签推 退旅行。 6.1.2 2途中监测 通过对交通工具运营者落实口岸核心能力建设要求,在航行过程中开展症状监测,监测主要内 容包括: 在来自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交通工具抵达入境口岸前,要求乘务人员至少要用中、英文两 种语言(或者该交通工具乘坐人员常用语言)进行广播(参见附录D),告知旅客若有上述 症状的,应主动向乘务人员报告 一要求乘务人员对所有旅客及乘务人员实施健康询问、医学巡查,必要时逐一进行体温检测。 2 SN/T4975.1—2017 一一要求乘务人员及时将有症状者报告人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 6.2现场检疫查验 6.2.1交通工具检疫查验 交通工具检疫查验内容包括: 询问旅客及乘务人员健康状况,对有症状者逐一体温检测; 要求交通工具乘务人员提供《航空器总申报单》或《航海健康申报单)、旅客乘务人员清单 相关资料,并现场审核。 6.2.2旅检通道检疫查验 旅检通道检疫查验内容包括: 体温筛检。对所有入出境人员进行红外线体温检测,设置报警阅值为37℃,体温超过报警 阈值者,用水银温度计复测腋下体温,并以此为准进行记录。测腋下体温时,要注意水银 温度计放置的位置和测温时间(至少5min)。 医学巡查。在旅检现场设置专人进行医学巡查,仔细巡查入出境人员是否有传染病症状以 及逃避检疫的情况,具体操作规范参照附录E执行。 流行病学调查(见SN/T4975.2)。 6.3处置 6.3.1有症状者处置 6.3.1.1交通工具航行途中发现有症状者的处置 交通工具航行途中发现有症状者的处置内容包括: 应采取舱内隔离措施,将有症状者与其他人员隔离,设专用洗手间,禁止各舱位间人员 流动; 一对有症状者及其口岸密切接触者采取戴防护口罩等预防措施,并登记其个人信息; 一对有症状者活动区域、呕吐物、排泄物等进行消毒、清洁、单独储存; 一对交通工具实施指定地点检疫。 6.3.1.2 登交通工具检疫发现有症状者的处置 登交通工具检疫发现有症状者的处置内容包括: 立即为有症状者采取医学防护措施; 一根据有症状者病情及所在舱房/包厢位置,安排先下或后下交通工具; 一登记有症状者及其口岸密切接触者的信息。 6.3.1.3旅检通道发现有症状者的处置 旅检通道发现有症状者的处置内容包括: 立即为有症状者采取医学防护措施。 移至医学排查场所进行医学排查。若能够排除传染病可能,则放行;若符合疑似病例判定 条件,则按照6.3.2处置;其他有症状者按照口岸日常传染病排查处置要求进行排查处置。 一登记有症状者及其口岸密切接触者的信息。 3 SN/T 4975.1—2017 6.3.2疑似病例的处置 疑似病例的处置内容包括: 对疑似病例进一步询问症状、既往史,进行简单的体格检查,按照SN/T4975.3和试剂说明 书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并填写《口岸中东呼吸综合征医学排查记录表》。 一建议疑似病例就地入院诊治,对同意人院诊治的,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联系指定医疗机构, 办理病例交接,填写《疑似病例转诊单》,同时将相关信息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若凝似病例拒绝就地入院诊治,检疫人员详细记录其个人信息、有效联系方式、下一站旅 行目的地等信息;要求疑似病例在《人员信息移交单》上签字注明拒绝转交医疗机构;发 放《就诊方便卡》,嘱其尽快前往医院就诊;将相关信息转交当地疾控部门。 对于疑似病例应采集样本送具备检测条件的实验室检测,样本保存和运送过程中应符合生 物安全相关要求(见SN/T4975.3) 6.3.3口岸密切接触者的处置 口岸密切接触者的处置内容包括: 详细登记个人信息,进行健康防护宣教,嘱其进行从接触之日起14d的自我医学观案; 一对口岸密切接触者中的疑似病例,按照6.3.2疑似病例处置流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7卫生处理 对可能污染的区域、物品、垃圾、废弃物等实施卫生处理(见SN/T4975.6)。 8信息反馈与追踪 信息反馈与追踪内容包括: 一对疑似病例,应通报当地卫生部门,并主动了解移交卫生部门的人员诊断情况; 一对发放《就诊方便卡》人员,应追踪到医院的诊治信息; 对口岸密切接触者,及时追踪一个潜伏期后有无发病及治疗情况。 9报告与通报 对申报或者经地方卫生部门核实的确诊病例,检验检疫机构应将入境检疫查验处置情况报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病例入境检疫查验影像资料、交通工具总申报单、旅客清单等保存归档。同 时,将病例人境检疫查验情况等资料通报当地政府应急办和卫生部门。涉及外国人的,应及时通报当 地外事部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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