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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4903—2017 进出境木片检疫规程 Quarantineprocedureforimported and exportedwoodchips 2017-11-07发布 2018-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SN/T4903—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 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版纳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卫、赵刚、敖苏、甘琴华、蒋林蓉、蔡波、潘英文、杜宇、龙琼华、陈淑娟、吴志玲。 SN/T4903—2017 进出境木片检疫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境木片的植物检疫方法和检疫结果的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境木片的植物检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 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N/T2589 植物病原真菌检测规范 SN/T2959 昆虫常规检疫规范 SN/T3462 植物检疫抽样技术规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木片woodchips 利用森林采伐、造材、加工等剩余物或定向培育的木材经机械削切加工后的木质材料碎片。 3.2 批次lot 种商品的单元数,其成分相同、产地 一致等,构成一 批货物的组成部分。 4 检疫依据 4.1 中国进出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及其相关 4.2 进境国家或地区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 4.3 政府间双边植物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及我国参加地区性或国际性公约组织应遵守的规定。 4.4 进境植物检疫许可证、贸易合同和信用证等文本中订明的植物检疫要求。 5现场检疫 5.1 资料审核 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资料,确定检疫依据及检疫要求。检验检疫人员应及时联系货主或其代 理人以落实现场查验时间、地点事宜。审核报检所附单证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报检单填写是否完整、真 实,与提供贸易合同(或信用证)、装箱单、发票等资料内容是否相符。核对货证,查对单证、数量、重量、 产地、标记唛码等是否与报检单证相符。查阅相关资料,了解输出国产地疫情或输入国检疫要求,掌握 该进出境木片可能携带的有害生物。 1 SN/T4903—2017 5.2检疫准备 工具箱、套筛、放大镜、镊子、小毛笔、指形管、白塑料布(约1m)、样品袋、手电筒、记号笔、相机等。 现场检疫若为露天,应在适宜的自然光下进行,雨雪天气不宜开展现场检疫;若为室内,照度符合条 件,则可实施检疫。 5.3检疫范围与检疫项目 5.3.1检疫树皮 检查木片中有无树皮或粘带树皮的木片,树皮有无病害症状,特别是检疫性病害为害状,有为害状 的将样品放入样品袋;树皮有无虫孔、虫道等为害状,有虫体的应用镊子放人指形管,做标记 5.3.2检疫土壤等禁止进境的土壤介质 检查货物中有无粘带土壤或禁止进境介质的木片,将土壤或禁止进境介质用套筛筛取或用镊子刮 取放入样品袋或指形管,供实验室进一步检验鉴定,做标记。 5.3.3检疫各种不同生活状态下的有害生物 检查木片中有无活虫、杂草、线虫、茧、虫瘦、菌丝、子实体以及可以随木片携带传播为害的其他生 物有机体等,收集放人指形管或样品袋,供实验室进一步检验鉴定,做标记。 5.4抽样检疫方法 5.4.1抽样方法 5.4.1.1大船或车辆散装运输的木片,先检查表层,未发现有害生物为害状的,按五点法(即四边形四个 顶点和对角线交点)取样检查;卸去表层再检查中层,无有害生物为害状的,按五点法(同上)取样检查; 最后卸去中层时检查下层,无有害生物为害状的,按五点法(同上)取样检查。检查过程中收集的样品无 疫情的方可继续卸货。 5.4.1.2堆放于仓库或堆场的木片,先检查边角,再取堆垛上中层的木片检查,也可随机检查或根据堆 放状况有重点性地检查抽样。 5.4.1.3检查集装箱中的木片时,先检查靠近打开集装箱门的木片,无疫情时再卸下集装箱以便继续检 查内部的木片,不能忽略集装箱内死角的检查,要逐层逐批地由外向内检查集装箱内的木片。 5.4.2抽样比例 5.4.2.1批量木片抽样: —1~100,抽取10件; 101~1000,每增加100件,抽取数量增加1件; —1001件以上,每增加500件,抽取数量增加1件。 5.4.2.2散装木片抽样:散装木片按每批货物总重量的0.1%~5%进行抽样检查。 5.4.2.3发现可疑疫情,可按SN/T3462适当增加抽查比例。 5.4.3 检疫方法 将抽样货物放置于白塑料布上,检查其是否有害虫及其为害状,将活虫放入指形管或将可能带有活 虫的可疑样品装人样品袋,供实验室检验鉴定。检查其有无病害症状,将可疑样品装人样品袋供实验室 检验鉴定。检查其有无线虫为害状,将可疑样品装人样品袋供实验室检验鉴定。同时,采用套筛进行过 2 SN/T4903—2017 筛查验,使隐藏的害虫、螨类、杂草籽等坠落于塑料布上,将检获的害虫、螨类、杂草籽装人指形管,供实 验室检验鉴定。检查货物是否夹带禁止进境物。 6 样品送检和现场检疫证据留存 6.1样品送检 将现场检疫发现的有害生物及有可疑症状的样品贴上标签,标明报检编号、品名、产地、数量、取样 地点、取样时间、取样人和取样日期,送实验室进一步检验。 6.2拍照或摄像 对现场检疫过程发现的有害生物或可疑疫情按相关要求拍照或摄像,以备作为现场检疫的证据 留存。 7实验室检验 7.1器材 显微镜、解镜(体视显微镜)、摄影仪、冰箱、生物培养箱等。 7.2用具 酒精灯、放大镜、小烧杯、小镊子、漏斗、漏斗架、乳胶管、止水夹、解剖针、小毛笔、载玻片、盖玻片、凹 玻片、标签、白瓷盘、培养皿、表面皿、玻璃棒等。 7.3试剂 蒸馏水、10%氢氧化钾或10%氢氧化钠、70%乙醇、95%乙醇、无水乙醇、酸性品红(酸性品红95% 乙醇饱和溶液)、甘油、二甲苯-苯酚溶液(二甲苯:苯酚体积比为1:3)、中性树胶、乙醇-甘油保存液 (70%乙醇:甘油的体积比为50:1)。 7.4实验室检验 7.4.1镜检 将检获的昆虫置于解剖镜或显微镜下镜检鉴定:滴几滴蒸馏水于载玻片上,将染病样品的染病部位 的病菌挑取少量放于蒸馏水中,在显微镜下观察和鉴定病菌;将检获的杂草籽放于解剖镜下镜检鉴定。 7.4.2分离、培养和镜检 将可疑木片(如针叶木等木片)或土壤及土壤介质等用浅盘分离法、漏斗法或改进型漏斗法分离线 虫。分离获得的水样在体视显微镜下检查,然后挑取线虫若干条制成临时玻片在显微镜下镜检,观察线 虫的形态结构。 对于有可疑病害症状需要培养的木片,必要时将症状部位表面消毒后,置于保湿的吸水纸上或置于 培养基中培养,按SN/T2589对病菌进行鉴定。 对于截获的昆虫如为微小昆虫或需要观察截取虫体的细微形态或解剖虫体的内部结构特征的,用 玻片标本制作方法制作玻片在显微镜下观察特征;老熟幼虫需要进一步饲养为成虫的,先放入养虫笼或 培养箱养为成虫,再放于解剖镜下按SN/T2959镜检鉴定。 对于需要做萌发实验的杂草种子,放入培养箱做发芽实验,再肉眼或镜检观察鉴定。 3 SN/T4903—2017 8结果评定 8.1 合格评定 检疫结果符合4.1~4.4的检疫规定,未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禁止进境物的,评定为合格、 8.2 2不合格评定 检疫结果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禁止进境物或其他有害生物经风险分析认为需要检疫处理的,评定 为不合格。 9 结果处置 9.1合格处置 经检疫合格的,进境木片出具《人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凭单5-1),准予进境;出境木片出具《植物 检疫证书》(证书5-1)放行。 9.2不合格处置 9.2.1有有效除害处理方法 经检疫不合格,有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凭单4-2),对该批木片进行 除害处理。处理合格后,进境木片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凭单5-1),准予进境;出境木片出具 《植物检疫证书》(证书5-1)放行。 9.2.2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 经检疫不合格,进境木片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凭单4-2),对该批 木片做退运或销毁处理,检验检疫机构对 退运或销毁过程进行监督。入 境木片处理结束后需索赔的,出 具《植物检疫证书》(证书9-5)。 出境木月 片经检疫不合格且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不准出境。 10 监督管理及其他 10.1 监督管理 施检部门对进出境木片的装卸、运输、储存场所实施监督管理,并对除害处理过程(如熏蒸、消毒工 作等)进行监督、指导。从事进出境木片除害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人员,应经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考核 合格。 10.2 检疫结果登记 10.2.1 结果登记 在获得实验室鉴定结果后,做好CIQ电子系统和纸质原始记录等相关记录的登记保存。 10.2.2疫情上报 疫情信息应及时上报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若发现重大疫情的,在上报疫情的同时,应按照相关重 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程序上报, 4 SN/T4903—2017 10.3归档 10.3.1 档案管理 全部检验检疫工作完成后,施检部门应及时将在整个检验检疫过程中形成的文案资料按以下类别 进行整理归档,具体包括如下资料:人境货物报检单及相关检验检疫流程记录、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 单和证稿类留存联(如入境货物通关单、人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检验检疫原始记录类(如现场检验 检疫记录单、实验室结果报告单等)、官方或国外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类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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