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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4833--2017 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填制规范 Fill-in specification of the certificate of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2017-07-21发布 2018-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人境检验检疫 行业标 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填制规范 SN/T 4833-2017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100029)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16号(100045) 总编室:(010)68533533 网J址:www.spc.net.cn 中国标准出版社杂皇岛印刷厂印剧 开本880×1230 1/16印张 字数26千字 2018年5月第一版 2018年5月第一次印刷 印数1-500 书号:1550662-332-13 定价 18.00 元 SN/T 4833—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出人境检验检疫 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宏伟、李红、张玉堂、商兰静、屈劲松、孙鲁文、周先雁、胡潇、郑丽宏、孙晓溪、 陈扬宇。 SN/T4833-—2017 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填制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不包含原产地证书)的定义、基本结构、种类、适用范围、填制要 求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出人境检验检疫证单的签发和管理。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 certificateof entry-exitinspectionandquarantine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出入境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人员、行李、邮件、户体/骸骨(以下简称 “检验检疫对象”)等进行检验检疫或监督管理,或在国境口岸区域内依法开展卫生监督管理时,签发的 具有法律效力的结果证明文书。 注:以下简称“证单”。 2.2 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格式 certificateformatofentry-exitinspectionandquarantine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印发,对证单的版式、项目、填制等方面的规定性要求。 2.3 空白证单blankcertificate 空白证单是指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尚未缮制证明内容的证单。 2.4 签发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issuingcertificateofentry-exitinspectionandquarantine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对检验检疫对象实施检验检疫或监管的结果,按照规定程序签发具有法律效力 的结果证明文件的执法行为。 注:依照本标准以电子方式签发的检验检疫证单,与纸质证单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3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的基本结构 3.1标识部分 3.1.1证单抬头 位于证书顶部,显示中国检验检疫出证机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和“CIQ”标志 组成。 3.1.2证单名称 各种证单的名称,也包括根据合同、信用证或申请人的要求出具的其他证单。 SN/T 4833-2017 3.2识别部分 显示与受检物相关的信息,不包括施检结果或证明内容。主要有收发货人、品名及规格、数重量、包 装、标记号码、运输工具、发货口岸、到达口岸及日期等。 3.3证体部分 检验检疫结果和证明内容,包括受检物的存在状态及包装情况、检验检疫方式的确定或抽样情况、 实施检验检疫的情况及结果、评定意见或建议等。 3.4签署部分 包括签证印章、签证地点、签证人资质及姓名、签证日期、签字人手签名等。 3.5备注 需在证单上表述的除检验检疫结果及证明内容以外的其他内容,如提单号、集装箱号、铅封号等。 3.6免责条款 单上。 3.7其他 正副本标识、证单编号、证单格式编号、证单印刷流水号等。 4检验检疫证单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出人境检验检疫证单包含证书类、凭单类、海峡两岸直航交通工具检验检疫专用证单三类。具体证 单种类及适用范围见附录A。 5检验检疫证单填制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格式要求 检验检疫证单应使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制定或批准的格式填制或签发 5.1.2内容要求 签发的证单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同时符合国际惯例,做到货证相符,事证相符, 证证相符。 5.1.3证单编号 5.1.3.1 检验检疫证单应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制定的规则进行唯一性编号。 5.1.3.2 签发的证单编号应与该批货物的报检单编号一致。 5.1.3.3 同一批货物签发的各类证单应编号一致。 5.1.3.4 同一批货物分批出具同一种证书时.应在原编号后加一1、一2、一3等以示区别。 2 SN/T48332017 5.1.3.5合并出证的,使用其中货值最高的报检批的报检编号作为证单号。 5.1.4证单名称及内容制 5.1.4.1证书的证明内容应与证书名称相吻合。 5.1.4.2对于固定格式的证书,应按证书适用范围正确使用。 5.1.4.3对于没有印制固定证书名称的检验检疫证书,包括C1-1、C9-1、Ce-1、Ce-2、Ce-3,应根据信用证 要求及证明内容打印证书名称,例如:证明货物品质的证书,证书名称一般为:QUALITYCERTIFI- CATE。在合并出证的情况下,一份证书可合并用两个或多个名称,如重量证与数量证合并出证时,其 名称为:WEIGHT/QUANTITYCERTIFICATE。 5.1.4.4签发的检验检疫证单应做到用词准确、文字通顺、逻辑清楚,涉及品质检验的有关证单还应包 括抽(采)样情况、检验依据、检验结果及评定意见四项内容。不实施批批检验的,应据实填写。 5.1.4.5检验检疫证单的证明内容编制结束后,应在下行的中间位置打上结束符号“******* *”。要求或需要加注证明内容以外的有关项目,应加注在证书结束符号上面。 5.1.4.6信用证开列的受益人名称、品名、产地、包装等出现拼写错误,在信用证无法更改的情况下,可 按信用证填写,然后将正确的文字加上括号填写在原文之后。但对于信用证规定的限量有关数据幅度/ 限度或有关检验检疫要求,应按实际检测结果填写,不能照抄原文。 5.1.4.7检验检疫证单内容不得涂改,各栏目原则上不能空项,个别项目确实无需填写时,应填制“** *"。 5.1.5证单日期和有效期 5.1.5.1检验检疫证单上涉及多种日期,应注意各日期之间的逻辑关系并正确加以表示。具体日期 包括: a) 签证日期:以一批货物的检日期作为签证日期; b)2 检验检疫日期:一般应为检的时间,如薰蒸、消毒一般为一时间段,可按实际情况填写** **年**月*日~***年**月*日 c)一批货物需进行多项检验检疫项目检测时,签证、放行日期应与该批货物的最终检论日期一 致,特殊情况下,如进口大宗散货等,由于鉴重方式不同、企业结汇需要等原因,可以将鉴重实 施完毕的日期作为重量证书的签证日期: (P 实际发货日期不能早于签证放行日期,不能晚于检验检疫证单有效期,不能确定发货日期的, 检验检疫证单中可填写到月份,如2012年8月,如月份也不能确定,可填写***。 5.1.5.2证单中的检验检疫各种日期根据证单使用语种可用中文和英文表示。用中文表示时,按年月 日顺序填写,数字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用英文表示时,按日月年顺序填写,日年用阿拉伯数字,月为英文 月份的缩写,日月之间要留有空格。例如:23JUN.,2005,中英文证书按英文方式填写。 5.1.5.3检验检疫证单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下列证单的有效期为: a)“人境货物通关单”的有效期为60天; b)一般报检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含电子转单方式)和“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有效期为:一般货 物60天,植物和植物产品21天,北方冬季可适当延长至35天,鲜活类货物14天; 用于电讯卫生检疫的“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的有效期为:用于船舶的12个月,用于飞机、列车的 c) 6个月; d)“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 e)“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的有效期为12个月;“疫苗接种或预防措施国际证书”的有效时限 根据疫苗的有效保护期确定 f)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检验检疫证单有效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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