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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4805—2017 进出境实验猴隔离场建设规范 Requirement of construction of the isolation facilities for entry and exit of experimental monkeys 2018-03-01实施 2017-07-2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SN/T 480520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化出入境检验检疫 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丹丹、邱索平、詹爱军、张体银、王绥家、陈平亚、艾军、杨云庆。 SN/T4805—2017 进出境实验猴隔离场建设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境实验猴隔离场建设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境猕猴属实验动物隔离场的建设。 2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6548 禽畜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猕猴属实验动物 laboratorymacaqueanimals 人工饲养繁育用于实验的猕猴(Macacamulatta)、食蟹猴(Macacafascicularis)、短尾猴(Macaca arctoides)、平顶猴(Macacanemestrina)、熊猴(Macacaassamensis)、藏首猴(Macacathibetana)等 动物。 4 选址及环境要求 4.1 隔离场应设于国家开放口岸,邻近港口码头或国际机场,与人境口岸的距离小于200km,交通便 利,口岸具有装卸动物的条件。 4.2 隔离场应远离野生动物保护区10km以上。 4.3 隔离场应避开自然疫源地。 4.4 隔离场周围3km范围内无陆生动物饲养场、皮革加工厂、屠宰加工厂、兽医院、居民生活区、交通 主干道、动物交易市场等;宜远离有严重空气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 4.5 隔离场周围1km范围内无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4.6 隔离场与周围的学校、居民区、村庄等场所以及周边主干道有良好的天然隔离屏障。 4.7 隔离场周边环境条件应符合动物卫生要求。 4.8 隔离场内应有必要的供水、供电设施,地面干燥、排涝通畅,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1 SN/T 48052017 5 5设施要求 5.1布局 5.1.1分区 隔离场内应分设生活办公区、隔离区。生活办公区包括办公休息室、生活垃圾处理区;隔离区内包 括动物装卸区、隔离饲养区、饲料储藏区、发病动物隔离区、粪便污水处理区、病死动物和疫病动物处理 区等。 5.1.2围墙 隔离场与外界和场内各区之间应建有内外围墙。外围墙:隔离场的四周应有不低于2m的实心围 墙,与外界有效隔离,能够有效防止人员、车辆和其他动物进入隔离场。内围墙:隔离场内各区之间以不 低于1.65m实心围墙分隔 5.1.3通道 5.1.3.1J 应分别设有动物和车辆进出隔离场的通道,隔离场的出入口应有消毒设施。 5.1.3.2隔离场通道需设动物和车辆消毒池。消毒池的宽度与门同宽,长度不得少于4m,深度不得少 于0.3m。人员的出、人通道要设有洗手消毒设施、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5.1.4淋浴室和更衣室 生活办公区与隔离区之间的人员出入通道要设淋浴室、更衣室,并备有专用工作服、鞋、帽、手套、口 罩和防护眼镜。淋浴室应能满足人员进出洗浴的要求。淋浴室和更衣室内应具有供冷暖设备,更衣室 配备紫外线消毒设施。 5.1.5 门卫室 隔离场人员进出通道须设门卫室。 5.1.6 卫生间 生活办公区与隔离区应设置男、女卫生间。 5.2警示标志 5.3生活办公区 5.3.1办公休息室 办公休息室应有计算机、电话、传真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能满足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工作和休息的 需要。 5.3.2 2生活垃圾处理区 生活垃圾处理区应设有容积与隔离场规模相配套的,具备防雨水、防渗漏功能的垃圾堆放池。在动 物隔离期间,生活垃圾应集中堆放。生活垃圾应在隔离动物放行后,经无害化消毒、除害处理后方可运 出隔离场。 2 SN/T4805—2017 5.4隔离区 5.4.1动物装卸区 动物装卸区应设有能满足动物装卸所需要的装卸设施。装卸场地应硬底化,有充足的面积满足动 物装卸的需要,并有车辆清洗、消毒的场所,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 5.4.2隔离饲养区 5.4.2.1环境技术指标要求 室内最适温度一般为16℃29℃;湿度为40%70%;昼夜明暗交替时间12/12h或10/14h;最 低工作照度2001x,动物照度1001x2001x,照度测定方法见附录A;噪音不得高于60dB(A);饲养区 内不宜使用发出警报声类的报警器,宜使用灯光闪烁类型的报警器。 5.4.2.2饲养舍 饲养舍应具备至少2层防逃逸设计;饲养舍应为封闭式,应设有窗户,门窗等应有防逃逸设计;舍内 地面设计要有坡度,防滑、防积水,地面和墙壁的设计应易于清洗和消毒;舍内应配备通风、冲洗、照明、 冷暖等设备;室内照明宜使用自然光,使用人工照明的饲养舍应提供充足的自然光照;舍内应配备防蚊、 防鼠、防鸟等设施;舍内应合理组织气流和布置送、排风口的位置,宜避免死角、断流、断路。 5.4.2.3笼舍 宠舍材质应符合动物健康和福利要求,无毒、无害、无放射性、耐腐蚀、耐冲击、易清洗、易消毒灭菌; 笼舍的内外角均应圆滑,无锐角,动物不易噬咬、咀嚼,笼子内部无尖锐的突起伤害到动物;笼舍的门应 有防备装置,能防止动物自已打开宠舍;笼舍应限制动物身体伸出受到伤害,或伤害人类和邻近的动物; 每个笼舍均应设有饲料盒和饮水器,饲料盒和饮水器宜固定不可拆卸或具备防备装置可防止动物自己 拆卸;笼舍与笼舍之间在饲养舍内不得呈上下两层垂直放置;笼舍内宜设有玩具等环境丰富物;笼舍大 小应保证动物能够转身和调整正常体位,能够自由采食和饮水,且远离粪尿。笼舍的大小最低应满足附 录B的要求。 5.4.3饲料储藏区 隔离场应建有与隔离动物数量相适应的饲料仓库,应具有防鼠、防鸟、防火设施,便于熏蒸处理。 5.4.4发病动物隔离区 发病动物隔离区区域设置合理,与隔离饲养区有一定距离,位于隔离饲养区的下风向,远离生活区。 病畜隔离区内建有能容纳总量不少于1%的病畜隔离室,病畜隔离室应相对封闭,地面要防滑渗漏,易 于清洗消毒,应设有诊疗保定设施。 5.4.5病死动物和疫病动物处理区 区内应建有与本场隔离动物规模相匹配的动物扑杀及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和设施。病死动物和 疫病动物应按GB16548规定进行处理。 5.4.6粪便污水处理区 隔离区内应建有与动物数量相适应的污水初级处理设施或化粪池,来自动物的粪尿,笼舍洗刷用 水,废弃的消毒液等污水应经处理并达到GB8978二类一级标准的要求后排放。 SN/T4805—2017 5.4.7 饲养员休息室和兽医诊断室 隔离区内应建设与本场隔离规模相匹配的饲养员休息室和兽医诊断室,兽医诊断室应配备进行动 物诊疗的药物、器械、必要的采样工具、冷藏设备和必要的人员急救用品。 5.5 配套设备 5.5.1 供暖、降温设备。 5.5.2 供水、供电设施,水质符合GB5749的要求。 5.5.3 机动消毒器。 5.5.4 运输工具。 5.5.5 专用的存放和运输样品、死亡动物的设备。 5.5.6 逃逸捕提设备。 5.5.7 消防设备。 5.5.8 钳工常用工具。 6 管理制度要求 6.1 完善的防疫、消毒制度。 6.2 饲养管理制度。 6.3 对隔离场人员体检和防疫知识培训的制度。 6.4 对人员、交通工具、物品等进出登记及管理制度。 6.5 隔离场日常监管制度。 6.6 防火、防盗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6.7 采、送样管理制度 6.8 疫情报告制度。 6.9 应急处置制度。 SN/T4805—2017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照度测定方法 A.1 测定条件 实验动物设施内照度,在工作光源接通并正常使用状态下进行测定。 A.2 测定仪器 A.2.1 测定仪器为便携式照度计。 A.2.2 测量仪器应在有效检定期内。 A.3 测定方法 A.3.1 在实验动物设施内选定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点测定工作照度。距地面0.9m,离开墙面1.0m处 布置测点。 A.3.2关闭工作照度灯,打开动物照度灯,在动物饲养盒笼盖或笼网上测定动物照度,测定时笼架不同 层次和前后都要选点。 A.3.3使用电光源照明时,应注意电压时高时低的变化,应使电压稳定后再测。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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